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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政治:开万世太平之路(2)

——中国共产党如何走出历史周期率

宪政、法治的意义比民主更根本

所谓宪法政治,就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政治,可以简称为“宪政”或者“宪治”。③不管说法如何,宪法政治或者说“宪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关于民主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一文中,④论述了宪政的三大关切:第一,任何政府、任何领导人不管其是否民选,无论如何产生,⑤都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接受制约监督,不能滥用权力,不能腐败,即实行“法律之治”,把权力放到法律的笼子里边去。即使是民选政府,其行为也要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人们对民选政府往往过分信任,很容易无限授权,而且拒绝任何外在监督制约,这使得如何监管民选政府,保证其不腐败、不滥权,防止民选政府蜕变为超越宪法法律之外的无限政府,也就成为宪政的首要关切。

第二,宪政不仅要求政府权力必须是有限的,而且还要求国家权力的配置必须科学合理,协调高效。国家各种权力如何配置,国家机构如何设置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这些都应是科学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一定有一个最适合这个国家的历史、国情、民情、自然条件、地理和经济状况的政治体制,宪法学家的任务是发现这个最适合的体制。治国是一门科学,政治应该成为科学。⑥搞宪法也应该是搞科学。⑦可见,宪政除了强调“法律之治”外,还要求必须是科学的政治,是“科学之治”。概括来讲,宪政就是“法律之治”和“科学之治”的结合。

第三,尽管人民不一定直接参与政府的产生,但国家必须要保障基本人权,给予人民一定程度的自由和基本权利。

宪政最初是在英国产生的。1215年,英国就制定了《自由大宪章》,被一些学者视为英国和西方宪政的起源。⑧当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民主,让人民来选举国王及其政府,而是为了限制约束国王及其政府的权力。因而,宪政先于民主而产生。严格来讲,可以说,一直到今天,英国还没有实现完全民主,国家元首不由民选,政府首脑也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宪政早已确立,法治政府早已形成,人权得到了尊重和保障。

从历史上看,专制政府固然容易滥用权力,但是民主政府也可能滥用权力。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可能携民意自重,藐视法律,其逻辑是,法律无非是人民代表(议员)的创造物,而民选政府则是人民自己直接“亲生”的。是法律高,还是民选领导人更高?当然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民选领导人比人民间接通过自己的代表制定的法律更具有权威。因此,民主政府可能会为所欲为,如果没有强有力外在的法律监管,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走向腐败和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关注民主,但更加重视对民主政府的监督,强调用制度来约束民主政府及其领导人。

这就是宪政的哲学基础和基本逻辑。尽管任何政治体制都需要由人来操作,操作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当然与政治产品质量的高低有关系,但宪政更加关心的是,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应有的监督约束,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无论多好的选举制度都无法保证选出的人一定是最好、最合适的德才兼备之人。宪政的功能就在于,即便出现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无论什么样的人当政,都不可逾越宪法和法律划定的权力界限,都要按照法定版本演出。宪政的眼睛是被蒙上的,无论谁在权力的位置上,无论你是否民选,宪法法律都要监督你,约束你,让你不能为所欲为。

最理想的政体当然是既有宪政和法治,又有民主,这样的体制最坚固,抗震性最强,也就最长久;其次是只有宪政和法治,较少民主;再次是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和法治;最糟糕的是,既没有民主,也没有宪政和法治。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民主可以有瑕疵,有“赤字”,不完美,但不能没有宪政和法治,不能有“宪政赤字”和“法治赤字”。宪政、法治的缺失比民主缺失的后果严重得多。

宪法和宪法学应该关注民主,追求民主,但是不应把宪法、宪政与民主这些概念混淆在一起。政治学要深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关注民主问题,宪法学当然也要关心权力是神授、君授或民授,关心民主本源问题,但其主要使命是研究监督制约权力的技术方法、权力的科学配置和人权的保障,应该是研究权力和权利的学问,是权力科学配置之学、权力监督之学和人权保障之学。宪法学与政治学应该分工合作,而非都去研究民主,而忽视研究如何监督权力、规范民主。

民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唯一、充分条件,民主只有与法治相结合,实行宪法政治,励行宪政,才是跳出历史周期率支配、真正实现政权“万岁”的必由之路。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通过宪政建设,把权力牢牢约束在宪法法律范围之内,并为权力运行提供明确规则,避免权力成为脱缰野马,害人害己,导致政权自我解体。二是通过宪政建设,人民可以通过宪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更换政府,无需诉诸暴力,实现了最高权力更替的制度化、法律化,政权可以自我更替、修复、完善,实现自我更新、永葆活力的目的。⑨三是宪政保障基本人权。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尊重保障基本人权,人民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人民与政府形成健康和谐的互动关系。四是宪政为一切纷争提供了法定解决的渠道和方法,杜绝了私人暴力、自力救济。从历史上看,政权灭亡最主要的原因是内战。而爆发内战的主要是因为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长期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最后酿成了内乱内战。之所以这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是因为这个国家根本没有法律,到处无法无天,或者有法律但是法律本身不公平,或者法律公平但是没有办法得到很好实施,人民只能自力救济,暴力频发就不可避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机制,把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包括政治性纠纷,都纳入到法律轨道上解决,这样才可能实现江山永固,政权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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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孙墨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