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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2)

——官员、专家和大众在政治领域中的角色

权力掌控真理的是与非

如果说,动物的群体生活或者动物性社会政治生活,其最显著的标志就是按强力本能行为并奉行弱肉强食的话,那么,从动物社会进化而来的人类政治社会,首先也承续了这种动物性生活方式,以强力——权力为轴心构建人类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且,权力自身的运行逻辑也有产生“权力就是真理”的冲动和需要。由此,必然形成“权力掌控真理”的权力与真理关系状态,会产生真理服从和服务于权力的“真理性权力”。并且,在思想观念、制度设计和行为实践上,这具体表现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神圣化,有权即有理、权大理多,权力干预评判真理,真理服务于权力、奠定权力的合法性,以权力增强真理的影响力等现象。

强权即公理,公正就是强者的利益。古希腊的智者学派中,有人把所谓的“自然”(或者人的本性)等同于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认为强权即公理。③正如卡里克勒斯所说,不平等与强者统治都是自然法则的指令。在色拉叙马霍斯看来,“正义只不过是最强大的权力在国家中根据自身利益而推行的任何东西”。④法律由强者制订与执行,用来保障其既得的利益。西方近代的斯宾诺莎也明确提出,人的自然权利的大小和他的力量有关,人有多大的力量就能满足多大的欲望,也就有多大的权利。权力就是权利,或曰“强权就是公理”、“力之所及理之所致”。尼采从“强力意志”出发,认为人对强力的追求体现了生命永不枯竭的本性。因此,“真理的标准就在于提高强力感”。而且,依据“强力意志”的强弱,少数强者应支配和统治多数弱者,而弱者理应俯首听命于强者,这是生命意志的自然规律。他还认为,战争是永恒合理的,人的生物本性就是“侵略和防御的利己主义”,受这种本性支配,人类永远处于争权夺利且无法和解的战争状态之中,于是,由强力意志高的种族支配低的种族是一个永恒的规律,弱肉强食,天经地义。社会达尔文主义者也根据“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淘汰规律倡导“强权即公理”,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所有能够在强权竞争中胜利的民族都是“最优等”的民族,理应赢得“生存空间”,“劣等民族”应该在竞争中灭亡,为“优等民族”腾出“生存空间”,因为“竞争”能够保证优胜劣汰的原则,能够使“最优等”的民族生存下来,显然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神的意志”的,也是符合“公理”的。诸如,斯宾塞根据生存竞争原则,认为“生存竞争、适者生存”不仅在生物界,而且在人类社会中也起支配作用,同时,他把优胜劣汰、弱肉强食说成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条规律,即真理。

强权即公理,必然造就强权政治。强权即公理导致权力垄断真理,而权力垄断真理又导致政治专制,形成强权政治,或者使强权政治神圣化。根据“强权即公理”的观念,必然意味着“国家就是权力”,国家是一种强制力。因此,所谓统治者“过去和现在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实际力量最强的人们”。⑤古罗马的波利比认为:“人类最初和禽兽一样合聚在一起。这时,权力的限度完全由体力大小决定,体力强大和有勇气的人自然地统率着体力弱小和胆怯的人,这种权力是专制主义的。后来随着家庭观念的形成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人们便产生了拥戴君主的心理和义务观念,从而导致君主制的产生。君主为了保护其地位便凭借暴力,这就变成暴君政体。”⑥狄骥基于社会联带关系认为,政治国家起源于强者对弱者的征服,“在人类的一切大小社会中,我们如看到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权力,我们就应当说已有一种政治权力,一个国家存在了”。⑦只要国家存在,构成国家的强制权力就必须是不可抗拒的。当今的国际社会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正如俾斯麦所讲,国际关系中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弱肉强食的外交政策,均基于“强权胜于真理”的强权政治的原则。

强权君主就是真理的化身。中国古代的王权主义政治是君权至上的权治政治。君权的这种至上性,在权力与真理的关系上,意味着君主圣明,君言即圣意、圣旨,就是“真理”,君主掌控真理,君权决定真理。刘泽华教授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权支配社会’”,即是“王权主义”。这种王权主义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体与核心。君主制度的唯一永恒的原则是:君权至上。君是神圣之体,君主既是天子,也是人间圣人,是与道同体的文化权威。“圣化称谓,使圣与王一体,君与道统一,从圣人立制和圣人作师的角度把君主专制说成是逻辑的必然。圣化的实质是憧憬和信仰某种绝对化的个人权威。对圣的认同,其最终归宿是皈依专制王权。”⑧君主圣明,还表现为君主能参天地,是调节人与自然的中枢;此外,君主还是认识的最高裁决者,君主体现着自然与社会的必然性,把握着必然之理,即为真理的化身。

权力垄断真理,以吏为师。权力垄断教育、垄断思想、垄断知识,从而垄断真理,这是权力掌控真理的又一表现形式。古代中国的教育几乎由官方垄断,民间没有独立的知识传播渠道,从而导致权力垄断知识、世袭权力决定知识的代际传承。虽然有个别的私人教育兴起,但却又以“吏师”制度,变相地达到权力掌控真理的目的。早在西周时期,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民间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舆论,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公元前213年,秦始皇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焚书的同时禁止私学,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吏师除以博士官充任外,多由各级官吏充任。这种“以吏为师”,是君主圣明的具体化,有助于掌控思想、知识和真理的创造权、传授权以及话语权,也使追求真理的学者高度依附于权力象征的官员。

权力就是真理,权力越大真理越多。君权专制的盛行,必然导致“权力等级”决定“真理等级”的现象,最高的真理永远只能在最高权力那里,至高无上的权力孕育至高无上的不容置疑的真理。而且,强权政治的推行,就会在官民心目中幻化出一个心理定势:权力就是真理,权力越大真理就越多,凭官阶决定对错。这种“权力真理观”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如林彪、“四人帮”曾经鼓吹“权力真理论”,他们叫嚷:“有权就有一切。”按照他们的说法,必然是有权就有真理,权力越大真理越多。他们利用领袖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望和人民大众对领袖的认同感制造现代迷信,把领袖的一些只言片语(有些是经过他们歪曲和篡改过的)说成“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奉为“最高指示”,等等。现如今,有的官员也误以为自己有权就有一切,真理也似乎总握在他的手里,听不得相反的意见,个人说了算,独断专横。在一些情况下,当权力和真理发生了冲突,不是权力服从真理,而是真理为权力作出了牺牲;掌权者不是服从真理,而是把真理当作自己(其实是他掌握的那份权力)的奴仆。

权力干预裁判真理,把谬误变为真理。如果权力被当成真理,权力能够左右真理,那么,权力和权威人士就能够评判、裁决思想、知识的真理性。如林彪、“四人帮”倡导“绝对权威”论,以权威人士的言论、思想和理论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历史上,许多政治权威们总是习惯于把自己的意志宣示为真理,或自诩为真理的代言人及最高的真理裁断者。而且,不受制约的权力还会凭空变幻出真理,把谬误变为真理。中国古代的“指鹿为马”,就是极好的例证。这个故事表明,强权者可以颠倒黑白,把谬误变为真理。然而,这种强权变真理,毕竟不是真理,为了保障其强权地位,有的掌权者甚至会运用权力,压制真理的探索,阻碍真理的发展。如意大利哲学家、自然科学家布鲁诺,因为相信科学,坚持挑战宗教神学的“太阳中心说”(后被证实为真理),却被宗教裁判所判处死刑,于1600年被教会活活烧死在罗马的鲜花广场上。

权力以真理作为合法性基础。权力的合法性,也可称为权力的合理性和正当性。通俗地讲,权力合法性是指掌权者依据某种理由说明其具有支配他人的资格,服从者又依据某种理由应当服从这种支配的道理。即是说,合法性是对权力的基础或来源的正当性的论证或说明。在作权力合法性证明时,人们通常以影响力、习惯惯例、意识形态、道德法律等为依据或标准,由此而形成强力合法性、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道德(正义)合法性、理法(制度)合法性等合法性形式。

前述的几种权力掌控真理的权力与真理关系状态,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为强力合法性。然而,从根本上讲,“强力”或“暴力”决不会成为“正当”的理由,即使是靠强力获得政权的当权者也不认可强力是获得和执掌政权的终极理由。虽然(公共)权力的效用是以强制力为其后盾,但毕竟权力源于人的动物性强力本能,并不符合人类社会文明理性的发展方向。因此,在现实中,有权并非一定有理,权力大未必真理就一定多,权威不能成为裁判真理的标准,强权终究不能成为公理。正如培根所说:“真理是时间的女儿,不是权威的女儿。”刘少奇在批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缺点时也曾指出,如果我们这样做,“则官越大,真理越少;官做得越久,真理也越少”。李瑞环亦说过:“权力和真理是两回事,权力大,未必真理一定多。”总之,诚如卢梭所言:“即使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强力是一种物理的力量,我看不出强力的作用可以产生什么道德。向强力屈服,只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意志的行为;它最多也不过是一种明智的行为而已。”于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⑨

由于对真理的追求源于人的理性,对真理的服从符合人类本性,按照真理行为是人类文明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的需要。“人类天生有探求真理之欲望。探求真理是人类走出野蛮、塑造文明、超越自我、建立典型的历史动力。”⑩所以,真理性与合法性之间具有内在的相关性和互助性,为了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更符合人类的本性、需要和文明发展方向,有权者往往将合真理性作为权力合法性的最高依据。即使革命者们,也总不免把自己的革命化主张冠以“自明真理”,以便强化其革命诉求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除了强力合法性之外,传统合法性、个人魅力合法性、意识形态合法性、道德(正义)合法性、理法(制度)合法性等合法性形式,都不同程度地可以以真理性证明其权力取得和运用的正当合理性。

综上所述,权力掌控真理就是人的动物性掌控人的人性,是人的本能战胜人的理性,是文明向野蛮低头。权力掌控真理是弱肉强食的动物式生存行为方式,而非人类文明理性的生活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赤裸裸的强权即真理或权力即真理,就是社会暴力横行和政治专制腐败的直接根源。虽然“合真理性权力”是一种符合人类本性和文明发展的合法性权力,有助于人类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构建,但绝对化、神圣化和封闭式的意识形态真理性权力,则是强调“主义”之争的现代政治社会动乱和灾难的重要原因。譬如,当今埃及等中东国家权力恶性斗争、政治动乱不止和社会暴力普遍化,与神化意识形态的真理性信仰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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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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