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学术前沿 > 成果首发 > 正文

将权力和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官员、专家和大众在政治领域中的角色

摘要  权力和真理,一般包括权力掌控真理、真理掌控权力和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三类关系状态。权力掌控真理,强权即公理,会产生真理性权力和强权政治,必然导致专制暴政。真理掌控权力,真理权力化,也容易导致理性的自负和专横。因此,权力与真理间关系的恰当模式,应该是权力与真理在民主基础上的合作互助,对权力性真理和真理性权力进行法治规制,将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这样,既可避免理性的自负,也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  真理性权力  权力性真理  价值真理  法律真理  法治

权力是人类的本能存在,真理是人类的理性呈现。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和真理,既相互区别又多重关联。人类社会的文明历史证明,权力掌控真理,强权即公理,必然导致专制暴政;可真理掌控权力,真理权力化,也容易导致理性的自负和专横。因此,权力与真理间关系的恰当模式,应该是权力与真理在民主法治基础上的合作互助,将真理性权力和权力性真理都关进法治的笼子里。

权力与真理的多重关联性

一般而言,“权力”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指某种影响力或支配力,包括经济权力、社会权力、文化权力和政治权力等各种“影响力现象”。美国政治学者达尔提出,为了分析权力现象,“政治学家们采用形形色色的术语:权力、影响力、权威、控制、说服、强权、武力、强制。为方便起见,我们不妨称这些词为‘影响力术语’”。在他看来,“影响力术语通常限于人类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影响力即是:“假定一个体系中只有两个人,A和B。A影响B,以致他和她以某些方式改变了B的行动或倾向。”①而狭义的权力,则是指强制性的影响力或支配力。因此,权力存在于人们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和强制性影响力关系之中。这种意义上的权力,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个人或组织),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或目的,通过一定的强制方式支配或制约客体的一种主观能力。正如韦伯所说:“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②现实生活中,这种具有强制性影响力或支配力的狭义性权力,往往特指政治权力。

对于如何探寻真理和何谓真理,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也有一些代表性的观点:一是实体论真理观,即把客观世界作为实体来研究,其思维方式就是不断追问“是什么”的问题,其所探讨的真理,就是客观世界的本源或普遍规律。二是符合论真理观,它关注的问题是思想的客观性,也就是对客观世界的关照要从单纯的实体性追问转向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地说,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马克思主义的真理理论就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任何真理都存在于知识与客体的一致之中,都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有限的。而且,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可能得出多少种结论,但只有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才是真理。三是观念论真理观,即把思维规律推到真理研究的前沿,其重要的思想前提是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的一致性。因此,观念论真理观所讲的真理,就是指思维方式方法的逻辑自洽性,或者说思路的正确性。四是价值论真理观,即把真和善紧密联系起来,从价值层面探讨人类存在的真理性问题。这种真理观认为,真理不仅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真实性,更是价值论意义上的正义性。五是解蔽论真理观,是观念论真理观和价值论真理观的一种综合。解蔽论真理观一方面认为追求真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在思想层面上的解蔽过程,通过一层层的回溯最后达到自然赋予人类的那些最基本的原则与真理;另一方面又认为,在人的发展过程中,人们会被各种欲望、各种私心、各种立场所左右,追求真理就是要摒弃这些不好的个人立场,真理就会显现出来。六是共识论真理观,即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协商过程作为一种本体论存在来看待。共识论真理观的当代倡导者哈贝马斯认为,平等的普遍主义的交往理性,是达到真理的唯一途径,因此,真理的论证也就是在交往中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真理不断被揭示的过程。因此,所谓真理,就是任何被某特定群体一致同意的东西。

从上述这几种代表性真理观来看,真理问题涉及到客体与主观、存在与认识、事实与价值以及认为与共识的关系问题。这实质上涉及到认识论真理与价值论真理或者说事实真理与价值真理的区分及关系问题。在认识论上,真理性诉求就是根据预测数据与实验或实践数据的符合程度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真实性程度。在自然科学领域,真理涉及的是人对自然界各种现象的认识判断,以及这种认识的“真实性”和“正确性”,科学的最高追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真理或者事实真理。在价值论上,真理性诉求则是基于人的主观认识反映和指导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价值效应,并根据这种价值效应的大小来判断该主观认识的正确性程度。在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人们所追求的真理,本质上就是这种价值意义上的真理。只有满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并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或者说只有社会利益的正义性配置,这种主张或意见才具有“正确性”,也才有权成为“真理”并承认为“真理”。哈贝马斯根据其“交往行为理论”认为,这就是区别于“科学真理”的“政治真理”。综上所述,在与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相区别的社会政治领域,真理不仅是认识论范畴,更是一个价值论范畴。所谓真理,即价值真理,就是指正确反映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事物及其运行规律的主观认识判断。在这种意义上,真理性与正义性是相等的。与事实真理相对应,这种价值真理的正确性,不仅包括是非对错,更表现为善恶好坏。

由此可见,在人类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力和真理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权力和真理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范畴,权力是意志——行为范畴,真理是认识——价值范畴。从实践上说,权力和真理是两种相互独立的社会现象,权力不应该是判定真理的标准,真理也不应该是权力的主宰。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当然,也并不能据此就断定权力和真理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实际上,由于权力源于人的强力本能,而真理源于人的规则理性,它们都源于人的本性,这种“人性纽带”,将权力和真理内在地、必然地联系了起来。也正因为权力与真理的这种人性纽带,造就了权力与真理的本性上的共似性和功能上的互助性,从而使权力和真理形成了多重关联性。

从本源、逻辑、历史、现实和理想等不同的角度来看,权力与真理之间存在的多重关联性,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这主要表现为强权即公理(有权即有理、权大理多,权力干预评判真理,真理服务于权力、奠定权力的合法性,以权力增强真理的影响力)、真理者享有权力(如贤人政治、精英专家治国)、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等关系状态。归纳起来,可以把它们简化为权力掌控真理、真理掌控权力和权力与真理相互包容这三类关系状态。

上一页 1 234下一页
[责任编辑:肖洁]
标签: 法治   真理   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