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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为民务实清廉 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为民务实清廉构成了群众路线的科学内涵和价值追求。为民既是根本宗旨,又是工作任务;务实既是行为准则,又是工作态度;清廉既是基本要求,又是工作底线。为民务实清廉,蕴涵着深刻的法治思想,为民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务实与法律严谨、客观的基本特征具有内在同一性,清廉则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和价值追求。因此,为民务实清廉可以为评判司法公信提供方向性指引。

一、为民务实清廉是司法公信的重要评判标准

(一)司法为民是司法公信的价值评判标准

从国家机构设置本意及民主法治发展趋势而言,法院的定位是法定、常设、公开的权利保障机构,通过公正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权利期待,维护公平正义,体现人文关怀。

首先,强化权利保护与救济。法院要有担当精神,敢于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敢于为走投无路诉诸司法的群众撑腰,敢于为公民受损权利提供最后救济而不是推三阻四,这既是司法的基本功能,也是法院取信于民的关键。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诉讼中平等保护公民财产权、人身权,平等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不同性质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实现城乡司法保护“一体化”。通过依法审判各类案件,充分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个案中的程序正义及实体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其次,信守为民承诺。如果法院经常开空头支票,出台政策、领导讲话、做出承诺时豪情满怀,信誓旦旦,随后便抛之脑后,虎头蛇尾,甚至不了了之,必定形同儿戏,无信可言。司法一定要言必行、行必果,这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审判权是居中的判断权,频繁草率地对社会做出承诺并不符合司法规律,法院出台的司法政策、改革举措乃至推广的司法经验,都会对个案以及个案中的当事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制定政策、做出承诺时一定要慎重评估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也要充分考虑是否力所能及,使出台的政策有价值、做出的承诺有意义,做出后就要不折不扣地兑现执行。

最后,给为民便民护民插上科技的翅膀。现代信息社会中的司法为民不仅要有一颗诚心,还要善使巧力,满足和适应信息技术环境下当事人司法需求的新变化新发展。以重庆法院为例,公众服务网的上线运行就是运用现代科技服务社会、服务当事人的重要之举。公众服务网创新了司法为民方式,使司法服务的空间和领域得到延伸,必须坚持不懈地持续推进,依托信息技术平台完善各项司法服务功能,着力打造司法公信、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管理体系,使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公众服务网能够得到有效传递和妥善处理。又如,司法文书电子送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送达难,能够很大程度减轻当事人讼累,是为民、便民、护民的又一载体。这些以现代科技手段赋予为民便民护民新内涵的好做法,可以为司法公信加分。

(二)法院务实是司法公信的行为评判标准

法院从事的是审理具体案件的具体活动,是干实事的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形式主义。务实是法院的固有品性,是审判活动的基本特征,失去了这个本性和特征,司法公信就会建立在海市蜃楼之上,无论怎么光怪陆离都只是幻影。

第一,务实就是实在实干。既要在思想理念上“高于一切”,更要在制度落实上“低于一切”。越实在的思路越有生命力,越朴实的制度越能得到实施。司法公信力不是吹出来的,而是苦干出来的,是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审判积累起来的,是一次次公开透明的庭审展现出来的,是一件件经得起检验的裁判结果昭示出来的。法院务实还要严谨细致,法院和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做任何事都不能粗枝大叶,大而概之,不能满足于“基本上”、“差不多”,而要全神贯注,专心致志,精心不能将就,细致不能粗放,严谨不能疏漏,一步一个脚印地从细微处把工作推向前进。相反,哪怕是裁判文书中一个小小的错别字,哪怕是庭审中一次不经意的失范行为,哪怕是接访中一回对当事人的冷硬横推,对司法公信而言,都不是小恙,而是大患。

第二,务实要求遵循司法规律。务实是求真基础上的务实,务实的“实”字,有客观规律之意。遵循司法规律是法院务实的根本要求。最重要的司法规律就是突出法院的本质。国家设立法院,缘于法院能够裁判,司法能够止争,是法治化程度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有时也未必是最好的方式。法院的本职是办案,本质是行使审判权,司法应当居于中立地位作出客观判断,这是司法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法院和法官应当对此有基本的判断,否则就会影响审判权的正确行使,辜负当事人对法院主持公道的信任,辜负社会对法院提供公平正义的期待。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法治建设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社会各界都认识到必须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法院自身必须对司法规律有更加清晰的把握和更加坚定的遵循,司法才能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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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妍(实习)]
标签: 为民   公信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