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形成绿色生产新方式和生活新风尚”。
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自今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法典积极回应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时代需求,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开创了世界生态环境立法的先河。法典的绿色低碳发展编通过对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系统梳理整合,形成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性、统领性规则,使生态环境立法的编纂思路由单纯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拓展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筑牢绿色低碳发展法治根基。
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法典以经济活动链条为主线,塑造绿色低碳发展的主干内容。首先,立足从源头降低资源消耗的减量化目标,法典以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为契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这既要求作为清洁生产主体的企业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将技术改进、设备升级、绿色包装等环节同清洁生产法律实践融为一体;也要求作为监管主体的行政机关严格实施规划编制、资金支持等制度,提升对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其次,着眼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基本规律,法典以再利用和资源化为目标,推进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通过明晰退役风电机组叶片等的无害化处置要求、促进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推动再生金属加工利用产业集聚,以及支持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旧物资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等措施,夯实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法律基础。再次,法典通过鼓励绿色低碳产品消费,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而作为绿色消费重要主体的社会公众,则应抓住法典实施的这一契机,通过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费、积极参与二手商品交易、自觉抵制过度包装、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性产品等环境友好型行为,培养绿色消费意识,使个人的生态意识与时代进步同频,与法典要求同步。
在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方面,法典以节能降碳增效和有序转型为关键词,服务能源强国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我国法律语境中的能源节约,是指通过对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加强用能管理以降低消耗、减少损失的用能过程。因此,节能体系的实践效果通常表现为能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和单位能源消费量的降低。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则关注人类能源利用活动从高碳向低碳的发展转化趋势。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源是文明演进的重要动力。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跨越,在能源结构层面的表征便是以绿色、低碳和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高碳化石能源。因此,生态文明语境下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突出表现为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与智能化。法典协同推进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确立的诸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合同能源管理、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多项制度举措,在本质上就是推动生产力从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率的传统形态,向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新质形态跃迁。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的法治实践突破了传统生产力的局限,通过将生态效益纳入生产力评价体系,为新质生产力的加速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法典通过对本土经验和国际实践的法律转化,筑牢气候治理的法治支撑。全球气候变化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其深远影响已触及生态安全、公众健康、能源供应与经济韧性等多个领域。为应对这一全球性挑战,法典将“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作为国家的法定职责,在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职责范围、统计核算、减排交易、监测预警、科技支撑与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而对于具体举措则可由单行法具体规定。法典将国家“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转化为兼具制度刚性与实践可行性的国内法律,为缔约国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条约义务提供了重要蓝本;法典规定“国家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这种减缓与适应并重的设计,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深刻理解与制度创新;法典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协同设计,营造了碳市场交易的完整法律生态;法典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的坚守,在彰显大国担当的同时,也为国际气候谈判划出了清晰的底线;法典鼓励在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前沿领域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开放姿态与包容胸怀。
(作者为清华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