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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全链条

【摘要】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疗、先进制造等关乎未来竞争格局的战略性新兴领域的商业秘密,对国家的发展与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往往是最前沿的研发成果,推动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数字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有别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仍存在短板。需构建法律保障、企业合规、技术赋能与国际协同的保护体系,让商业秘密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关键词】商业秘密 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创新成果的载体,是数字经济时代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基石。从某互联网公司高管因泄密被辞退引发热议,到锂电行业8亿元索赔案件的诉讼,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事件频发,折射出保护体系的短板。商业秘密涉案领域,已从传统制造延伸至新能源、人工智能等战略产业。在全球化竞争与技术变革双重冲击下,破解保护困境、完善制度体系,既是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迫切需求,又是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①新质生产力的“新”强调以创新为驱动力,“质”强调高科技含量与卓越质量。商业秘密为企业技术创新蓄能,与新质生产力的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契合。②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往往是最前沿的研发成果,其技术含量不言而喻;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使企业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有优势,实现生产效率与产品价值的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还有助于企业持续推进研发,形成“创新—保护—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推动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

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超越企业个体利益的范畴,逐渐上升为国家与社会层面影响产业安全与战略性布局的关键要素。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③。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疗、先进制造等关乎未来竞争格局的战略性新兴领域的商业秘密,对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旦发生泄漏,将侵蚀我国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土壤。“十五五”时期,我国将进入到新旧动能转换的攻坚期,若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将使高质量发展受阻。需从维护国家战略安全、提升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高度,加强商业秘密的高水平保护。

数字时代对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新要求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主要依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配套规定。2025年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正是为完善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的重要举措。商业秘密与著作权、专利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不设公开期限,更适合保护那些生命周期短、迭代速度快的技术,影响企业估值与市场信心。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数字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有别于传统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

商业秘密存储方式变更要求防护更可靠。数字时代商业秘密大多以电子形式存储,不仅局限于物理文件,由于信息的电子化、云端存储与高速流动,数据信息容易被复制,数据信息的秘密性认定更具难度。例如,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某芯片公司首席运营官郭某利用掌握的服务器最高权限,绕过分级管控体系将价值230余万元的核心技术代码直接下载至私人网盘。④相较于传统窃取纸质图纸需“夹带出库”的繁琐流程,郭某通过云端存储完成的复制行为仅需借助网络连接即可实现,整个过程未产生实体载体转移,若未触发特定操作日志监控,企业几乎无法及时发现泄密行为。更值得警惕的是,此类云端复制可实现“一次上传、多端同步”,涉密信息一旦进入私人云端账户会自动同步至关联的手机、家用电脑等多个设备,形成“多点扩散”的泄密态势。

此外,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有云存储,其“秘密性”是否存续的认定成为难题。2023年1月,某汽车公司涉案数据被上传至公有云,涉及供应商名单、数据库信息等且数据容量高达600G,随时可能被其他用户非法获取或披露。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先界定“存储于公有云”是否等同于“已为公众所知悉”,法官虽认可其仍具备秘密性,但需通过封禁账户、调取日志等特殊保全措施防止进一步泄密,这一过程已凸显云端存储对秘密性认定的挑战。⑤

新形势新需求对制度适配性提出更高要求。当前,对新型商业秘密的覆盖有待更新,难以回应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保护需求。例如,前述全国首例人工智能领域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企业自主研发的芯片底层控制算法虽具备极高商业价值,但由于缺乏针对算法秘密的专门认定标准,只能套用传统技术秘密的保护逻辑。这种滞后性不仅使新型创新成果暴露在保护盲区,更制约了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投入积极性,与数字经济下的创新保护需求形成脱节。

此外,认定“保密性”标准模糊,现行法律法规对新型商业秘密难以形成有效保护。保密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未公开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中,若仅签订保密协议但并未限制相关数据的访问权限,在此情形下能否认为属于采取了完备的保密措施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还有待商榷。司法实践中,不少企业因仅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却未限制核心数据访问权限,最终因“未采取完备保密措施”败诉,这种认定逻辑忽视数字信息易复制、高流动的特性,对企业提出超出合理预期的保护义务。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引发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数字技术侵权、企业权益保护和企业出海等多个方面。

企业核心利益受损风险加大需要从严防控。商业秘密泄露直接引发创新生态的“劣币驱逐良币”风险,严重挫伤企业研发积极性。由于侵权成本与创新成本严重失衡,企业投入巨额资源研发的核心成果,可能因一次泄密就面临毁灭性损失,而侵权者仅需承担有限赔偿,这种“创新高成本、侵权低成本”的反差,极易催生“创新不如抄袭”的恶性竞争心态。例如,某锂电材料企业因核心技术泄露损失超8亿元,侵权者的赔偿远无法弥补企业前期研发投入与市场损失,此类案例不仅让受害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更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研发投入增速放缓,制约技术迭代与产业升级。此外,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商业秘密的重要载体,其职业操守与流动管理直接关系秘密安全,而当前保护体系对人才流动中的秘密管控不足,使得“携密跳槽”“有偿泄密”等行为频发。广东省某案件中,员工仅以10万元“好处费”就出卖价值500万元的核心技术,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非法收益形成强烈诱惑,不仅让企业前期研发成果付诸东流,而且破坏了行业人才流动的健康秩序。⑥尤其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商业秘密主要拥有者。⑦近年来商业秘密侵权事件频发,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影响高质量发展进程。

企业国际化经营需关注多样化风险。企业在全球化运营中需同时满足国内数据安全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及东道国的信息披露、数据本地化等要求,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衔接不畅,导致企业陷入合规两难。商务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底,中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2025年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1%,稳居世界前列。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保持世界前三。⑧与此同时,跨境业务中商业秘密保护正面临“水土不服”。出海企业因不熟悉目标国法律,会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或合规处罚,造成巨额损失。此外,海外维权能力不足会削弱企业竞争力,我国企业在海外遭遇商业秘密侵权时,面临专业支持匮乏、国际执法协作滞后等问题,不仅难以挽回经济损失,还可能因核心技术泄露丧失市场优势。

当前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商业秘密如今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领域,核心技术秘密的泄露可能引发产业链关键环节失控,威胁产业安全,甚至对国家经济利益与科技竞争力造成损害,凸显出补齐商业秘密保护短板对企业国际化与国家发展的紧迫性。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仍存在以下短板。

法规体系有待健全,专门立法缺失。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体系中,针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均有独立的法律进行规范,但商业秘密保护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其主要法律条款主要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保护体系有待完善。2019年修订时将商业秘密的定义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扩大至“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配套规则仍过于原则化。《征求意见稿》虽细化了构成要件,却未解决数字环境下“保密措施”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导致企业在合规管理中无所适从,司法机关在裁判中也常因缺乏细化指引而陷入困境。商业秘密保护所依赖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初衷在于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系统性地确认并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这种“寄居式”的立法模式,导致保护逻辑存在局限性:规则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弱。在处理复杂的知识产权交叉和新兴数据资产权益时,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对数字场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适配性不足。

行政执法协同不足,规范落实效果不佳。当前,在商业秘密保护层面,行政执法协调能力不足,难以形成治理合力,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在落实到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乏力的情况。不同执法主体的执法尺度、专业能力,信息壁垒与标准差异使得案件查处效率大打折扣,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高效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旨在消除市场分割、统一制度规则,形成高效统一的市场,其落实到商业秘密保护,前提就是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若行政执法无法凝聚执法共识、形成合力,将削弱法律法规整体实施效果,与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相悖。

企业保护意识薄弱,合规管理流于形式。我国多数企业缺乏系统的合规管理程序,存在“重事后维权、轻事前防范”的误区。企业常存在两类误区:一是区分公知信息和非公知信息、不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通常导致权利的边界不清楚、要求保护的范围包含了公知信息,从而造成要求保护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二是混淆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导致技术信息因公开而丧失秘密性。此外,商业秘密的风险还来源于: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供应商或合作方泄密、宣传展会泄密、企业并购泄密等。本质上都是企业缺乏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未实现有效合规管理,导致企业创新成果流失、陷入商业泄密风波。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难度大,司法救济效率低。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引入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要求权利人在提供初步证据后由被诉侵权人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数字环境下举证难度依然较大。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2018年至2022年的369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各年平均胜诉率分别为37.78%、34.86%、38.20%、35.59%、22.73%,五年平均胜诉率为33.83%,且呈下降趋势。原因或与电子证据易篡改、易灭失的特性有关,如云计算环境中数据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导致权利人难以固定证据。云服务提供商常通过免责条款规避责任,使企业承担数据丢失风险。此外,对“初步证据”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加剧维权困难。

数字技术放大侵权风险,新型侵权手段应对不力。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改变商业秘密的存储与保护,同时催生了新型侵权手段,使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失控”风险。电子侵入已成为主流侵权方式,黑客通过漏洞攻击、病毒植入等隐蔽手段窃取数据,其传播速度快、痕迹难留存的特点,往往导致商业秘密彻底泄露后仍无法溯源。例如,2023年6月某校学生董某利用OSS链接漏洞,绕过上海某公司服务器身份认证系统私自下载权利人服务器中未公开的游戏项目设计文件,并非法获利1513.5元。⑨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技术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电子侵入的隐蔽性,反映出网络时代商业秘密面临的技术窃取风险。数字技术的异化还带来举证困难的连锁反应:权利人难以固定侵权证据,传统取证手段失效,进一步加剧维权难度。部分公司采用区块链技术,不过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证标准,导致企业虽采用技术手段固证,仍难以在诉讼中直接被采信。

国际保护不足,涉外案件处理乏力。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企业出海过程中,涉外商业秘密纠纷频发,国际维权机制略显薄弱。2009年的力拓案中,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四人利用多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刺探中国钢铁行业秘密,给中国钢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⑩这暴露了跨境窃密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峻性,国内法律域外适用能力不足。同时,我国尚未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协定中的商业秘密规则。我国国际维权机制缺位、国际标准对接错位等问题,需引起重视。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对策建议

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具有支撑作用,为有效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需构建一个国内法治完善、企业合规强化、加强技术创新和国际协同的多维对策体系。

提升法律位阶,细化认定规则,完善规则实施。建议将商业秘密保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离出来,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提升其法律位阶和体系化水平。目前,将商业秘密从反不正当竞争的附属地位中分离出来,进行独立立法,是提升保护水平、适应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趋势。例如,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和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以及德国修订《商业秘密保护法》。独立立法不仅能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认定标准,而且能清晰界定商业秘密作为独立知识产权的地位,从而为激励企业无后顾之忧地加大研发投入、保护创新成果提供最坚实的法律基础。需进一步完善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及相关概念的细化,如“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将《征求意见稿》中列举的技术措施,如对数据设置访问限制、加密、限制存储或复制等,作为数字时代判断“合理性”的要素,并推动其成为行业最低合规标准。

针对电子数据侵权案件,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探索引入类似“单方查封财产”的机制,允许权利人在极度紧急和证据易灭失的条件下,向法院申请隐蔽、快速地对电子数据载体进行查封和保全,以防止商业秘密被即时传播或销毁。为避免权利滥用,需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此外,进一步规范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协同,推进行民、行刑更好衔接,提高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强化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治理能力。在商业秘密保护执法层面,需推动构建“商业秘密保护跨部门协调机制”。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执法尺度进行统一规范,会商重大疑难经典案件,制定发布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执法指导意见。针对数字经济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跨地域性、线上化的特点,可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商业秘密执法协作平台,推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协查、证据互认、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深化合作。商业秘密保护执法需突破过往执法工作的局限,为新质生产力的蓬勃发展提供行政执法上的助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升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加强企业合规建设,技术赋能保护。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生存力、发展力所在,是技术创新成果的立命之本。加强企业合规管理、防范商业秘密侵权,对于实现“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战略目标起到重要奠基作用,使企业勇于“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壮大我国科技领军企业队伍。商业秘密保护需从传统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企业需从防止自身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和防止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两个方面进行合规管理,加强事前防范。

针对内部,企业需建立分级分类的合规体系,根据行业特点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并对涉密人员、区域、载体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核心秘密,如算法等,采取物理隔离、多重加密措施;对于重要秘密,如供应链数据、客户清单等,设置权限分级、水印追踪;对于一般秘密,如公司内部文件等,可以通过基础保密协议与常规保密培训进行合规保护。除了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差异化保护外,还需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涉密人员、涉密区域、涉密载体等进行管理。例如,研发部门需限制数据访问权限,销售部门需明确客户信息边界。同时,企业需强化全程留痕管理,保存研发记录、访问日志等证据,定期合规审计可有效降低泄密风险。此外,需推动技术措施与法律措施融合,鼓励企业采用数字水印、数字加密、反间谍软件、人工智能等工具,采用完善的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的网络环境。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数据和算法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⑪针对外部,则需加强员工变动、人才引进管理和合作方管理。对于中小企业,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可以推出“商业秘密保护标准化工具包”,为企业提供指引,涵盖模板协议、风险评估表、应急响应流程指导等,降低企业潜在的泄密风险。

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出海竞争的步伐加快,商业秘密的涉外保护需求日益增加。我国需积极参与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国家间商业秘密保护合作谈判,完善涉外维权援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特别是在电子数据跨境流动和取证方面,探索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执法协同机制,为我国经营者在国际商业秘密保护领域提供多维度、全周期的法治保障。科技创新是应对国际竞争、把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能为我国科技创新赢得战略主动提供微观支撑。部署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是“十五五”时期守护创新成果,筑牢国家技术安全屏障的应有之义。

展望“十五五”新征程,以高水平商业秘密保护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已成为时代赋予的提升国家科技安全保护能力与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命题。面对数字化浪潮与全球化竞争的双重挑战,构建起“法律保障、企业合规、技术赋能与国际协同”的协同保护体系,让商业秘密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不仅是激发微观主体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关键举措,而且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内在要求。

【注:本文系202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促进具身智能发展的法律适配研究”(项目编号:25AFX023)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③《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日报》,2025年10月29日。

②谢小勇:《知识产权是催生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知识产权》,2024年第5期。

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刑初493号,载《人民法院案例库》。

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5民初22028号,载《人民法院案例库》。

⑥《“内鬼”勾结竞争对手窃密,10万“好处费”出卖500万核心技术,获刑!》,广州日报官方客户端,2025年9月19日。

⑦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课题组、任旺兵、邱灵:《商业秘密保护与产业创新发展:作用机制、现实困境与战略取向》,《宏观经济研究》,2024年第2期。

⑧《202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比上年增长7.1%》,新华社,2026年1月22日。

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八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25年6月20日。

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刑终字第72号,载《人民法院案例库》。

⑪陈兵:《提升数字经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动能》,《国家治理》,2023年第1期。

责编/李丹妮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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