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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

【摘要】随着深空探测事业迈入战略主导与制度塑造并重的发展新阶段,法治体系作为深空治理的重要支撑,已成为衡量国家科技能力与安全保障水平的关键指标。完善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统筹考量国家安全战略、科技强国战略与航天强国战略。当前,我国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存在成果分配制度滞后、法律责任界定模糊、保密机制薄弱等制度短板,亟需从战略发展与治理结构等维度,构建科学系统、统筹高效的法治保障体系。建立完善综合监管、风险预警、规则对接、成果转化、伦理审查与信息公开等六项制度,为我国深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助力中国在全球太空治理领域实现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引领者”的战略跃升。

【关键词】深空探测 法治保障 国家安全 制度构建 国际规则

【中图分类号】V1/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6.02.004

【作者简介】肖君拥,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法、人权法学,主要著作有《国家安全法学》(主编)、《宪法视阈中的国家安全及其法律实施》(合著)、《国际人权法讲义》等。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1]新安全格局所要建构的“安全视界”已扩展至太空安全。[2]当前,大国战略竞争正从传统地缘政治领域延伸至太空空间,太空日益成为全球安全治理的新高地。

深空探测,是指月球及以远的天体或空间开展的探测活动。[3]深空探测不仅依赖科技的突破,更需要规则主导、制度塑造与安全控制的复合型制度布局。美国主导《阿尔忒弥斯协定》,计划构建月球轨道空间站“门户”,为未来火星任务铺路;欧洲航天局2021年宣布启动“欧盟太空计划”,重点发展方向是促进深空探索合作;印度于2023年实质性推动“加甘扬”载人航天计划,并宣布将“月球极地探测”与“太阳探测”作为国家优先任务;日本修订《宇宙基本法》,部署“准天顶”卫星系统,强化太空态势感知能力。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能够为深空探测工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4]组织建设、人才培养、经费支出等关键制度环节,面临难以依靠法治化保障的现实困境,阻碍深空探测战略的有效延伸。系统完善我国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既是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适应新一轮国际战略博弈、提升太空安全能力的重要路径。

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价值

提供规范指引与制度保障。自20世纪中叶人类开启太空探索征程以来,深空探测领域历经技术突破向战略主导的深刻转型。冷战时期,美苏在月球登陆、火星探测等领域展开激烈角逐,其本质是技术展示与意识形态对抗,而此时的深空探测更具象征属性,成为国家实力与科技自信的重要标识。[5]

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成熟与交叉融合格局的深刻变革,深空探测的战略视野已从月球拓展至火星等更远天体,战略目标亦从探索转向主导,尤其聚焦对月球、火星等关键深空区域的资源利用及制度构建的话语权掌控。美国联合部分盟友推动“阿尔忒弥斯计划”,主导制定《阿尔忒弥斯协定》,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以“先到先得”“资源私营开发正当化”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其理念与《外层空间条约》确立的“非占有、非军事化、公平利用”原则存在明显差异。欧盟方面关注地缘政治对太空活动的深远影响,将深空探测所依赖的数据、技术等要素作为核心内容,开展系列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各国在关键空间区域的探测活动,以提升自身在太空活动各领域的影响力。

商业航天的发展为深空探测战略实践开辟新赛道,显著拉大各国深空探测实力差距。商事主体的参与,为深空探测任务的资金、人才、技术及市场拓展等方面注入新动能,通信、发射等传统商业航天业务的精进,为深空探测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保障。2021年,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正式选定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研发的Starship飞船作为“阿尔忒弥斯”深空探测计划的月面着陆器。我国民营航天企业开发的朱雀三号可重复使用液体火箭,已经具备纳入探月工程四期、载人月球探测与深空探测基础设施计划的潜能。有望适配未来高频次、多任务重载发射场景的配套需求。商业航天的健康发展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样离不开规则体系的支撑,其为明确行动边界、化解纠纷冲突提供规范指引与制度依循。

建立共识以发挥约束作用。面对深空探测活动中的月球轨道、火星前哨、近地与深空交界区域资源紧张、秩序失衡与战略误判等多重挑战,构建系统、前瞻、可持续的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成为关键之举。尤其需要从协商规范、禁止规则与实施保障切入,推动深空治理法治体系发挥应有的约束与引导功能。

缓解深空探测资源紧张态势。探测通路资源的公共属性与竞用性之间,存在复杂矛盾,直接导致在深空探测领域,各国均处于非合作博弈环境的集体行为困境中。截至2025年,全球在轨卫星数量已突破7000颗,轨道碎片规模超过十万级,形成凯斯勒现象。[6]2021年,美国星链卫星险撞我国空间站,既反映出当前深空交通运行协调规则的约束性有待加强,也凸显将强制性规范纳入深空探测秩序、落实国际合作机制和明确责任界限的紧迫性。

杜绝深空探测武器化倾向。虽然《外层空间条约》明确禁止在太空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对深空探测器可能搭载新兴军事技术的规制,远远滞后于现实发展,致使深空空间逐渐呈现军事战略化的样态。2024年,美国发布《国家地月科学与技术行动计划》(National Cislun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部署地月空间中机器人探索和操作能力的研发任务,强调发展“高优先级任务”机器人活动技术。此外,美国的主要优势即利用空间获得信息,并将其用于军事作战行动。无论是深空探测的技术、器物还是信息传递等“灰色地带”,都存在军事化、武器化的潜力,相关法治建设亟需补足禁止性规范,在技术发展前沿预设“行为边界”,通过多边谈判建立针对相关行为的专门限制。

践行深空探索和平愿景。现行国际太空法体系以《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为核心,《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共同构成国际外空法框架,并在此框架下为各国设立一系列普遍义务。其中,外空法的原则并非强制性规范,所规定的普遍义务同样不具有优先性,但代表着全人类对于和平利用太空的共同期望。[7]当前,国际法层面对于深空探测活动问题回应并不全面,适用效果上也不尽如人意,相关规则治理呈现“去全球化”“去条约化”趋势,国家间更多采用双边协议、技术同盟与先占先得的方式,以规避统一规则的约束,削弱国际法的权威性,亦使其适用性大打折扣。推动深空治理走向制度正轨,应确立“共识性承认规则”,各国自觉将相关规则转化为对应国内法,弥合制度真空,防止无规则竞争演化为战略冲突。

推动深空探测事业高质量发展。深空探测、航天装备、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等航天重大工程,为人类迈向深空提供支撑,是科技竞争的战略制高点。科技创新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决定深空探测技术的发展水准,不仅关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提升,也是衡量国家制度体系成熟度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核心标尺。随着科技强国与航天强国战略深入推进,构建支撑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的任务日益紧迫。制度层面亟待从单点突破转向系统建构,需依据深空探测活动的特性,构建起科学完备、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深空探测制度保障体系,优化国家对核心空间资源的调配策略。

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关键制度支撑,为深空活动提供制度化的运行范式,能够在复杂任务架构中实现权责明晰、标准统一与路径可控,确保各类主体在制度框架内高效协同。明确任务授权机制、成果确权机制、数据治理机制和安全管理机制,是深空探测活动由传统技术组织迈向制度治理的重要环节。民商航天已成为推动深空任务拓展的关键力量,其在任务执行、技术研发、系统集成等环节的深度介入,成为国家法治体系及时回应角色多样、责任分散、风险交叉等问题的新考量要素。应在多主体参与的复杂格局中确立秩序规则与行为边界,健全各项深空探测市场体制机制,明确企业准入规范、任务承担边界与责任追究机制,引导各类主体依规依序参与深空探测实践,提高深空探测任务执行的安全性与可控性。

深空探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必须以法治体系的有效运转为基石。当前,国际太空规则演化日趋碎片化、国家间制度博弈加剧。[8]持续推进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科学擘画与系统构建,不断完善具有前瞻性、适配性与执行力的制度体系,能够保障我国深空战略稳步推进,形成战略能力、制度能力与治理能力相互支撑的深空发展格局,从而回应我国在全球太空治理格局中提升制度性话语权的战略诉求。构建兼具自主知识体系、国际交往支撑力与理念输出能力的法律规则,有助于推动我国在深空探测领域从“跟随者”转变为“领跑者”。

我国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我国深空探测事业收获颇丰,“嫦娥”系列月球探测器、“天问”系列火星探测器的顺利发射和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我国深空探测技术发展、应用积累宝贵的经验财富。然而,与之配套的法治体系仍相对薄弱,一定程度上有碍未来高质量发展。从当前深空探测事业的发展阶段来看,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成果分配体系建设滞后、法律责任体系模糊、保密制度体系不足。相关立法亟需细化完善。

成果分配体系建设滞后。近年来,我国深空探测任务逐步迈向实质性突破,月壤样品带回、火星探测数据获取、空间资源探测与潜在利用等成果不断积累,但与之相适应的成果分配制度却尚未建立,相关权益主体认定模糊、成果归属边界不清等问题日益凸显。鉴于深空探测成果的敏感性,以及现有的科研机构、企业、高校、军队等多方主体协作模式,既往成果认定与分配机制难以充分回应私主体合法权益主张。[9]

在国际规则层面,现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并未对探测过程中取得的资源归属设定明确约束,存在较为严重的法理分歧。[10]我国坚持的创新引领、协同高效、和平发展、合作共享的航天原则,与西方急于将掠夺外空资源的行为合法化形成鲜明对比。我国作为负责任的航天大国,更需要明确成果分配方式与使用边界,建立公开、公平、可追溯的成果分配法律机制,为深空探测的长期合作与成果转化提供制度支撑。

法律责任体系模糊。深空探测活动具有高风险、高价值和高技术耦合的复杂特点,特别是在商业航天参与深空任务的背景下,构建法律责任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结果、责任,以及主体责任能力之间不对等的现实情况。

一方面,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责任转移机制缺乏明文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等国际法多以国家为航天行为唯一承担责任的主体,对民商参与的关联责任、交叉责任、连带责任等新型形态,尚无适配制度。另一方面,国际责任与国内追责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在对外损害赔偿与国内追偿机制方面,缺少统一的条约选择路径,直接影响我国在外空责任框架中的信誉与执行力。[11]应通过立法明晰深空探测中的责任归属、责任范围和法律后果,建立责任闭环机制,提升法治效能。

保密制度体系不足。深空探测活动的任务数据、技术路径、成果信息,具有极高的敏感性与战略价值。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多次修订完善,我国保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迈入新阶段。然而,既有保密工作仍聚焦传统航天项目的军事敏感信息,缺乏对民商航天与国际合作背景下产生的涉密信息的关注。保密制度执行标准不一、责任划分不清、监管体系覆盖不足等问题凸显,一些数据流转链条存在脱离监管视野的可能。同时,信息分类标准难以满足深空探测数据的流转需要,在深空通信链路、遥测遥控系统、地月数据通道等领域,保密风险识别机制尚不健全。

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坚持系统思维与底线思维,为构建符合深空探测特点的多层级保密体系提供理论指引。国家秘密是筑牢国家安全防线的根基,保护国家秘密更是深空探测科研人员的履职之要。对于新增具有保密、定密义务的机关和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保密、定密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完善配套规则的制定,从而使得保密、定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构建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的逻辑基础

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构建,并非孤立的法律技术操作,而必须深刻植根于国家发展的宏大战略之中。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引领,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能够有效回应深空活动的复杂性与战略性。

战略发展逻辑。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建构承载着战略安全、科技突破与制度竞争三重功能,紧密关联国家核心利益,深刻影响深空任务的组织、轨道选择、资源分配以及数据使用等各个环节,必须在综合评估其战略属性的基础上,形成多层级嵌套的治理结构。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国家安全战略底座。深空探测作为国家高端科技能力的集中体现,已成为现代国家安全体系的关键一环。在国家安全格局不断向“多领域融合、多因素交织”演进的趋势下,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将深空探测纳入国家安全的战略总体布局,构建系统完备、协同高效、运行有序的法治保障体系。总体国家安全观用非传统思维统合传统与非传统两方面的国家安全问题,[12]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构建思路同样应跳出传统军事安全范畴,全面覆盖数据安全、资源安全、技术安全、基础设施安全、供应链安全等多个维度。特别是在轨道资源使用、探测数据管理、关键任务控制、远程操作指令等方面,法治应当实现从任务前期设计到事中监管、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嵌入,成为深空安全治理的制度支点。将顶层立法、机制设计和责任规范三者贯通,形成对国家深空空间主权、技术控制力和战略主动权的系统保障,将国家战略细化为法律制度,最后回归技术行为,从源头防范由制度真空或治理错位引发的安全风险,切实构建深空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防线。

坚持守正创新,加快推进国家科技强国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13]深空探测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前沿阵地,相关法律完善须紧密衔接国家科技战略目标,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总体布局,释放科技创新的潜能,规避技术发展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面对人工智能算法、数字孪生模拟、自主飞行系统、深空通信协议、在轨维护与回收等深空核心技术的快速演进,传统静态法律制度显然难以满足治理需求。深空法治体系亟需构建具有适应性、弹性与预警能力的动态治理结构。同步布局标准制定、监管接口与数据规范的法治衔接机制,为创新行为划定合法边界,避免制度滞后引发风险。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赓续发展国家航天战略。人民性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征。深空探测以前沿技术与高端工程为外在形态,但内核与目标仍是服务人民、造福人民、保障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夯实深空治理政治合法性的基石,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在航天领域的具体映射。深空探索的成果理当转化为人民福祉的增量。当深空遥感数据、通信中继等技术延伸至导航保障、科学教育等民生领域,法律制度的关键作用在于推动公共成果的高效转化与合理利用,为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提供法律渠道,在数据安全、隐私防护、环境影响等关键领域划定清晰权利边界,赋予公众必要的知情、参与、表达与监督空间,确保深空活动始终锚定公共利益坐标。法治建设还需兼顾深空活动的代际公平与全球视野。秉持资源可持续利用理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推动探测行为与生态伦理、环境正义、和平利用等国际共识相契合,构建公平获得、理性使用、多方受益的制度框架。这种兼顾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当代福祉与长远发展的治理结构,能够将深空法治建设深度融入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体系,精准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制度功能逻辑。制度体系在深空探测领域发挥技术引导功能。随着深空活动制度化进程的加速,制度体系正逐步演化为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塑造空间治理规则的重要支点。各国围绕深空探测资源分配、空间交通管理、信息主权、数据共享等问题展开的制度性博弈,本质上是规则输出能力与制度影响力的竞争。随着深空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各国在深空资源开发、空间交通管理、数据共享等方面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竞争日益激烈。应设置激励机制、审查程序与风险防控要求,保障自主创新的同时,引导技术走向有序、安全、可控的路径,避免技术扩张无序化带来的战略不确定性。

强化法律的预测功能。深空探测多重战略功能,说明当前全球空间活动已从传统的“空间竞赛”阶段,逐步迈向更为复杂的“空间治理竞赛”阶段。各国之间的竞争不仅是技术能力的较量,更是对未来空间秩序规则制定权的争夺。鉴于深空探测具备复杂的战略属性,相关法治体系的构建必须突破以往“工程保障”功能的思维范式。传统局限于为特定工程项目提供事后支持的思路,难以达到理想的深空探测法治体系应当具备的复杂功能目标。对此,在完善法治体系时,应当充分考虑制度在国家战略、法律制度、技术行为三者之间发挥的联动作用,法律在其中不仅是技术行为的规制工具,更是国家战略的直接体现和实施路径。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完善顶层设计,将主动性和前瞻性的法治供给深度纳入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确保法律体系与国家战略目标高度契合,从而有效支撑和引领深空探测活动。

发挥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深空探测活动的技术复杂性与情境不确定性,决定其运行机制必然跨越多个制度领域、管理体系与行为主体。特别是在当前军民融合不断深化、商业力量加速参与、国际合作不断拓展的背景下,任务链条呈现高度嵌套、多点协作、责任交织的新特征,制度规范的不统一、衔接机制的不完善,将制约任务系统运行的效率。军、民、商不同主体在任务组织、轨道分配、数据处理、成果转化等环节,往往基于不同法律依据和监管逻辑运行,导致监管分割、标准错位、责任不清的“制度碎片化”问题。在数据共享情境下,不同部门对遥感信息、通信频率、轨道参数使用权限的界定缺乏统一规范,易因权限重叠或责任真空引发协作障碍和法律争议。[14]应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以法治手段构建统一、协调、有序的任务运行规则体系,打破治理主体之间的行政壁垒,实现治理要素、执行程序和责任体系的一体贯通。在任务规划、许可审批、运行监管、突发应对等关键节点设置统一法律接口,确保各类行为在合法性框架下有序衔接。法律具有强制力与普适性,可以将分散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制度资源整合为统一的治理体系,增强深空探测任务的运行合力。构建风险可控、资源共享、职责明确的制度运行逻辑,推动深空法治格局从多头运行向系统联动转变,这是推动深空治理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点。

治理结构逻辑。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建设应从“事后配套式”的治理模式,转向“事前预防型”的治理模式。这一转变的核心在于,提升法治体系的保障能力、协同能力与规范能力,最终实现法治体系由支撑工程向引领治理的跨越。

“事后配套式”的治理模式可以描述为,在深空活动中出现问题或需求后,被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其目的主要是为工程项目提供保障。这种滞后性使法律体系难以适应深空探测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前沿的不确定性。而“事前预防型”的治理模式中,制度设计强调前瞻性,在深空活动规划之初就将法治建设纳入顶层设计,主动预判未来的法律需求和风险,并提前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旨在通过法治的引领作用,规范和引导深空活动,确保深空活动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高效运行。这种理念与智慧城市法治建设中,从问题回应模式转向防范制度设计的需求一致,即避免“技术先行、规则追认”的被动局面。

“事前预防型”的治理模式更关注融合治理效能,具体在深空探测领域乃至航天领域,表现为关注军民商一体化协调。深空探测领域军用、民用、商用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不同部门和主体难以形成系统合力。由此,制度设计突出任务逻辑与安全导向,强化军民一体化协调机制,引导形成统一规划、标准衔接、责任可追的深空治理格局。这意味着,在深空探测的顶层设计中,应从任务需求出发,统一协调军、民、商各方资源和能力。特别是在轨道使用、频谱管理、遥感数据处理等关键领域,探索“融合审批—分类执行—统筹监管”的制度路径。对涉及多方主体的深空活动进行统一审批,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允许不同主体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在统一框架下灵活执行任务。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统一监管机制,确保所有深空活动符合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要求。

完善深空探测法治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推进综合监管机制法治化。法治体系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规则体系的完整性,更有赖于监管体系的落实能力。[15]我国深空探测活动规模不断扩展、复杂程度持续上升,监管机构在技术识别、数据追踪、行为核查等方面正面临治理能力滞后的现实挑战。现行监管机制主要集中于准入与许可层面,对任务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突发情况应对、违规行为惩戒等环节,缺乏精细化、制度化、可操作的管理路径。新兴商业力量大量涌入深空活动领域,形成监管对象复杂、技术迭代迅速、信息流动加快的景象,传统静态监管模式难以适应实际治理需求。建立并完善具备前瞻性、系统性与技术嵌入能力的深空探测监管体系,是深化法治运行机制的关键支撑。应推动监管职能的机构化整合,设立专门的深空探测活动监管协调机制,系统联动科研、工业、信息、军工、市场等相关部门,构建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主体的监管网络。同时,加快深空任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利用数据链路监测、航天器遥测回传、轨道状态实时分析等手段,提升监管机构的信息接入与动态识别能力,为依法治理提供技术支撑。此外,应在法律执行层面健全任务违约、信息泄露、数据造假、程序违规等行为的查处制度,形成行为规则明确、责任边界清晰、执行手段有力的监管生态,推动法治从“规则制定”走向“规制执行”的转型升级。

推进任务风险识别预警机制法治化。传统法治建设的惯性路径,多聚焦行为发生后的规制约束与责任划分,对潜在的法律冲突、责任真空带、伦理灰度地带等风险,缺乏一套系统性的预判与识别机制。这种事后补位的逻辑不仅导致风险响应滞后,更使法治对任务安全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强化深空探测任务的风险治理,关键在于将法治的触角向前延伸,在任务立项的初始阶段嵌入法律评估的前置程序。对任务目标的选定、技术路径的设计、国际合作的模式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识别和预判。比如,目标天体的探测是否可能触及现行外空条约的模糊条款,新技术应用是否会引发责任认定的新争议,国际合作中的数据共享是否存在主权边界的冲突,这种前瞻性梳理,让战略任务起步就处于法治框架的可控范围之内。应根据既有规范,搭建一个汇聚法律、技术、管理等多领域智慧的风险咨询平台。面对深空探测中诸如数据权属划分、空间碎片责任界定、行为边界模糊等前沿争议,单一学科的视角往往难以妥善应对。应由跨领域专家协同研判,在制度框架内预先凝聚专业共识,为后续决策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避免因规则不清陷入治理僵局,让深空探测在复杂的规则环境中行稳致远。

在风险应对层面,应构建一套完备的风险防范闭环体系。无论是任务执行中的意外偏差,还是后续可能引发的国际纠纷,都需要在制度中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边界、不同情境下的处置路径。这一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涵盖内部问责的程序规范,既能为风险处置提供清晰指引,也让法治保障作用贯穿任务全生命周期。

推进国际规则双轨对接机制法治化。国际法规需要国内的法律转化以实现其价值。[16]在全球深空治理逐步走向制度化、博弈化的背景下,国际规则制定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协商问题,更是国家制度能力、法律输出能力与全球倡议能力的集中体现。我国深空探测能力快速发展,已具备进入国际制度舞台中心的技术与任务基础,但制度层面仍处于规则接受与准入调整阶段,缺乏主动构建机制、议题主导能力与制度输出路径。这种不对称结构将在资源分配、轨道管理、信息共享等国际制度博弈中削弱我国制度话语权,甚至对深空发展目标构成外部约束。

推动国际规则参与模式从“适应性接轨”向“主张性共建”转变,关键在于构建双轨制度转化路径:参与联合国外空事务框架、区域合作机制、技术标准平台,推动现有国际规则在语言表述、制度逻辑和治理理念上的中国化解释,提升我国对规则解释权的掌握能力;围绕深空探测任务的典型场景,如天体基地共建、轨道使用协调、数据共享准则等,推动建立以我国为发起方的“制度试验机制”,通过区域性、任务型、合作性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国际合作中的“软法吸引力”与制度规则源头。与此同时,应鼓励国内的制度经验、任务标准与治理模型在多边场合输出,培育我国深空法律制度的国际适用性与接受度,推动中国方案逐步转化为国际共识的制度支点。

推进任务成果转化机制法治化。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的重要环节,是科技成果在社会层面的价值归宿。深空探测成果的形态丰富多样,既包括任务过程中获取的遥感数据、轨道信息、资源勘测结果等“信息类”成果,也包括设备研制、轨道部署、遥控控制等“技术性”成果,甚至涵盖部分尚存争议的“物质性”成果,如月壤样本、资源原位利用物等。虽然这些成果的可利用性、可转换性与可交易性持续增强,但我国现有制度体系在成果权属确认、利用方式规范、市场转化路径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规则。深空探测的任务成果多处于“国家所有”的默示状态,缺乏明确的确权规则和权利配置逻辑。而科研机构、企业主体在成果使用过程中难以形成稳定预期,制约深空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市场转化的路径效率。

因此,有必要在法治体系中引入系统性成果管理与权益结构安排。应建立“探测任务—成果确权—转化利用”全过程法治链条,对不同类型成果的属性进行分类确认,明确国家所有权、机构使用权与市场转让权之间的关系,形成稳定的产权边界。完善任务成果登记、用途备案、数据脱敏使用等配套机制,特别是对于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地外地质结构信息、实验性采样数据等敏感成果,应明确使用权限与保密要求,确保在安全底线基础上对其进行高效利用。构建成果转化中的激励结构,允许依法授权企业主体或科研机构在成果合法转化中获得相应收益,引导其回流投入深空科研,构建技术成果正向循环。

构建探测伦理与科技治理并重的法治审查机制。当前,深空任务正在逐步延伸至具有人类探索边界性质的前沿科技领域,如地外生命探测、太空人工智能代理系统、太空机器人自主操作、实验性生物系统模拟等。这些研究具有高度的科学价值,但也存在潜在的伦理风险、边界模糊与制度不可预判性的行为。法哲学理论的缺乏,以及前置审查机制和预防性法治安排的空白,可能导致不可逆的制度风险,甚至引起外交冲突,有损我国深空探测事业的国际声誉与战略安全。

应在法治框架中嵌入科技伦理维度,构建深空探测活动的伦理审查与行为边界识别机制。在任务审批流程中设立独立的伦理审查环节,对于可能引发技术滥用、歧义性国际解释,或诱发战略误判的高风险技术应用,应进行前置性筛查与规范评估;推动建立“高风险技术目录”,通过专家论证、国际比对与任务实践综合评估的方式,识别出需特别审慎管理的技术类别与典型行为边界;设立任务审查中的“科技伦理评估报告”制度,使前沿技术开发使用具备可回溯、可评估、可质询的制度记录,增强任务透明度与社会信任度;引入伦理缓冲期制度,对技术尚不成熟、风险不可控或舆论高度敏感的任务提请推迟执行或附加限制条件,以法治方式确保我国深空科技的发展在合理边界之内稳步推进。

构建国内任务信息公开与社会共识机制。深空探测活动作为国家战略性科技工程,具有高度保密性与技术封闭性。然而,随着任务复杂性增加与商业化趋势兴起,探测活动日益走向社会化与多样化,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伦理冲突、资源竞争等问题不再仅限于技术决策层面,而更广泛地影响公众价值认同、国家治理信任与社会风险接受能力。因而,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构建,必须经由广泛社会参与并征求公众意见,否则易出现合法性基础薄弱、执行层面阻力大、社会认同低等治理困境。推动任务治理从“专家主导”走向“社会参与”,是完善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应设立多层级的信息公开机制,明确任务立项、执行阶段与成果发布过程中的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与监督标准,提升公众对深空活动的可知性与可监督性;搭建公众参与制度平台,鼓励通过听证会、网络征询、智库协作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意见,特别是在涉及地外资源利用、国家预算投入、国际合作路径等议题上,增强公共决策的社会包容度与合法基础;加强面向全社会的深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战略思维共识的同步提升,为深空法治体系的可持续运行夯实群众基础、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结语

深空探测既是国家科技竞争的前沿阵地,又是国家制度效能的集中彰显。当前,国际太空秩序正经历深度重塑,规则体系演化日趋多样,在此时代背景下,我国深空探测法治体系的构建,不仅是补齐制度短板的现实之需,更是赢得未来太空话语权的战略支点。这为我国正在拟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法》起草工作,提出相关制度构造的现实需求。应构建多方协调、系统嵌入、协同高效的深空探测法治发展路径,以事前预防与多主体协同为核心,推动深空治理模式由事后响应向事前布局实现根本性转型,不断提升制度供给的前瞻性、法治结构的适配性与治理机制的整合力,有力应对深空活动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确保我国深空事业既在制度层面安全可控,又在实践层面行稳致远,进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向更高维度的空间延伸。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强化太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3&ZD137)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25年10月28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0/content_7046052.htm。

[2]余潇枫:《新安全格局的理论意蕴与实践向度》,《国家治理》,2024年第3期。

[3]吴伟仁、于登云:《深空探测发展与未来关键技术》,《深空探测学报》,2014年第1期。

[4]肖君拥:《为何要加强国家安全法治建设》,《人民论坛》,2018年第13期。

[5]何奇松:《新一轮月球竞赛与太空治理的前景》,《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6]凯斯勒现象,即近地轨道运转物体的密度(多指太空垃圾)达到一定程度时,物体碰撞后产生的碎片将造成更多撞击,形成级联效应。See D. J. Kessler and B. G. Cour-Palais, “Collision Frequency of Artificial Satellites: The Creation of a Debris Belt,“ Journal of Geophysical Research: Space Physics, 1 June 1978.

[7]马新民:《外层空间法的发展:框架、目标与方向》,《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2期。

[8]王国语、张泽辰:《外空军控治理“释法/造法”新维度与新路径》,《国际安全研究》,2025年第4期。

[9]张磊:《国际太空治理探析:历史演变、影响因素与中国的参与》,《国际观察》,2022年第6期。

[10]杨宽、卢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外空治理中的法律化及落实——以“外空资源开采国际规则”的制定为视角》,《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4年第4期。

[11]蔡高强、陈露:《试论外层空间活动损害赔偿的法律机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2]刘跃进:《非传统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国际安全研究》,2014年第6期。

[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科技创新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31页。

[14]龙杰、李景鸿:《卫星导航数据出境规制的国际模式与中国因应研究》,《情报杂志》,2024年第9期。

[15]蒋德海:《重新定位法律监督:从实体权到法治生态》,《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2期。

[16]肖君拥、牛春伊男:《试析国际契约社会的实现路径——以国际公法为视角》,《清华法治论衡》,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70页。

责 编∕李思琪 美 编∕梁丽琛

Improve the Legal Guarantee System for Deep Space Exploration

Xiao Junyong

Abstract: With the deep space exploration industry entering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that emphasizes both strategic leadership and institutional shaping, the rule of law system, as an important support for deep space governance, has become a key indicator for measuring a country'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capabilities and security level. To improve the legal guarantee system for deep space explor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be guided by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and to comprehensively consi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the strategy of building a stro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untry, and the strategy of building a strong aerospace country. At present, China's legal guarantee system for deep space exploration has key shortcomings such as lagging achievement distribution system, vague definition of 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weak confidentiality mechanism. It is urgent to build a scientific, systematic, and efficient legal guarantee framework from the dimensions of strategic development,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 By promoting the improvement of six systems including 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 risk warning, rule docking, achievement transformation, ethical review, 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e provide solid legal support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China's deep space industry, and help China achieve a strategic leap from a rule taker to a rule leader in global space governance.

Keywords: deep space exploration, rule of law guarantee, national security,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international rules

[责任编辑:韩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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