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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礼乐文化中的“乐”:审美意涵与社会功能的交融

【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礼乐文化为主要内容,而礼乐文化中“乐”之形成,经历漫长的时期,从巫觋时代的巫术手段,到祭祀时代的仪式媒介,奠定“乐”形成的文化基础,及至西周初年周公的“制礼作乐”,才让兼具审美意涵与社会功能的“乐”成型。一方面,作为艺术形式的“乐”,虽然可以给人以感性和直观之美,但是古人更重视其中蕴含的审美特质及道德理性;另一方面,具有社会功能的“乐”,通过审乐知政、乐以和同、移风易俗、乐以殖财等方式,在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乐”所兼具的“美”和“善”两大品格,深刻塑造中华文化的精神内核。

【关键词】礼乐文化 乐 审美 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礼乐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文化体系,其不但是古人生活方式、社会制度、价值观念乃至精神气质的凝炼和呈现,更是中华文明得以形成的重要基础。仅就礼乐文化中的“乐”而言,是具备多重意涵的概念。在儒家音乐理论著作《乐记》中,曾对“乐”之概念有所论述:其一,“乐”是包括声音、诗歌和舞蹈在内的综合性艺术形态,所谓“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其二,“乐”可以作为理想的道德伦理符号,在现实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所谓“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等。由此可见,“乐”兼具艺术上的“优美”和政治上的“崇高”两大品格。①这两大品格互补共生,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

乐之起源与演进

据研究,上古三代的文化模式经历了从巫觋文化到祭祀文化,再到礼乐文化的演进历程。②而音乐的起源与发展,就是在三种文化模式的演进中逐渐完成的,并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音乐起源于巫觋时代,是上古巫师改造自然、沟通天地的重要方式;在祭祀时代,音乐是祭祀上帝和昭显先祖之功的仪式媒介;在礼乐时代,乐与礼相辅相成,成为治国理政、风化天下的重要手段。

关于音乐的起源,一般以为,上古音乐的兴起,与巫觋的关系非常密切,近代学者王国维就指出:“歌舞之兴,其始于古之巫乎!”(《宋元戏曲史》)。早期巫觋确实将歌舞作为巫术仪式中的情绪表演。《说文》释“巫”:“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象人两褎舞形。”说明“巫”字象征女子舞蹈之形。而在甲骨卜辞中,巫与舞本就是同一字。

此外,《吕氏春秋·古乐》还记载了从上古朱襄氏直至西周初的音乐发展史。其中提到早期乐的创作,都是巫觋控制自然、沟通神灵的巫术手段。如乐器的发明,相传在朱襄氏时代,士达发明了五弦之瑟,用来招致阴气,安定众生。又如乐歌的创制,在葛天氏时代,创作八阙乐歌,包括《载民》《玄鸟》《遂草木》等。这些乐歌多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神灵之间的关系,属于先民应对自然的巫术咒语。再如舞蹈的创作,在阴康氏时代,阴气凝聚过多导致筋骨瑟缩而不得舒展,因此创作乐舞来宣导之。

及至五帝时期,上古社会进入祭祀时代。而乐舞的文化功能也逐渐从巫觋对自然神灵的控制手段,转变为崇敬至上神和昭示先祖功绩的象征体系。据《吕氏春秋·古乐》载,历代圣王创制古乐的目的主要是为祭祀上帝。如颛顼“令飞龙作效八风之音,命之曰《承云》,以祭上帝”,帝舜“令质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在这一时期,上帝成为控制一切的至上神,同时也是一切政治权力的来源。故历代圣王通过祭祀上帝,一方面可以论证自身权力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上帝的名义来整顿社会秩序。

进入夏商时期,社会形态由“公天下”部落联盟体制转变为“家天下”的早期国家体制。随着帝王权威的进一步加强,乐舞的文化功能又一次发生转变,“昭功”开始成为乐舞创制的主要目的。如大禹因治水之功,获得极大的政治威望,“于是命皋陶作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殷汤则因讨伐夏桀,护民有功,“乃命伊尹作为《大护》,……以见其善”。需要指出的是,禹和汤是夏、商开国祖先,故这些乐舞又与祖先崇拜有着密切的关联。

祭祀时代还有着完善的乐教体系。帝舜曾命夔典乐,教胄子,试图通过乐教的方式培养执政者们“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尚书·尧典》)的道德品质。此外,音乐还是教化民众的重要方式。刘师培就说:“上古教民,六艺之中乐为最崇,固以乐教为教民之本哉。”③由此可见,乐在当时所发挥的作用,犹在礼之上。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殷商时期,殷人重视“以乐造士”,设有称为“瞽宗”的学校,即取自乐师瞽矇之名。

礼乐文化的形成,是以周公的“制礼作乐”为标志的。据《礼记·明堂位》:“武王崩,成王幼弱,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服。”认为周公摄政六年,完成了制礼作乐的工作。

可以说,周公的“制礼作乐”,既构建出一种新的政治制度,又奠定了一种新的文化价值传统。周公之“作乐”,很大程度上是以殷商的音乐文化作为参考的。在此之前,周人基本上是“修商人典”,即主动学习殷商的礼乐之典,并将之作为举行典礼的依据。但在政治局势稳定之后,开始在对殷鉴的反思中完成“作乐”:其一,有感于纣王“断弃先祖之乐”,周人完善其祭乐系统,构建了“六代之乐”。这其中,既有承袭自历代的古乐如《云门》《大咸》《大韶》《大夏》《大濩》,又有新作的《大武》,并将其用于不同的祭祀典礼中,完成了古乐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其二,借助于殷乐官奔周带来的“祭乐器”,周人确立新的乐官系统和器乐体系。乐官方面,周人继承商代以瞽矇为重要组成的乐官体系;器乐方面,完善以八音为主的乐器体系。其三,在损益殷商乐制的基础上,周人构建新的乐制体系,如在奏乐程序上,在借鉴商人乐次的基础上,形成更为稳定的乐次等。

尽管在具体内容上,周人对殷商的音乐文化有所继承和损益,但在精神品格方面,却彻底扭转殷商音乐文化的宗教意义,一方面乐为礼所统摄,“凡用乐必有礼,用礼则有不用乐者”④。另一方面强化音乐与政治伦理之间的关系,将“德”作为礼乐的价值内涵,构建出一套完整的政教伦理体系,并深刻地影响到之后的社会秩序。

乐之审美意涵

乐在形式上包括很多内容,据《乐记》载:“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诗、歌、舞是组成乐的三大基本要素,乐器又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这其中,每一个要素都可以独立为古人提供审美价值。而作为综合性的艺术形态,乐又是情感和形式的统一,“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因此,要掌握乐的审美内涵,需从形式到情感都要有所了解。

乐之美是通过音律、歌舞等形式来表现的,故古代士君子对乐的欣赏,是从形式之美开始的。如孔子对音乐的欣赏,据《论语·述而》载:“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曰:‘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深叹《韶》音之美。孔子曾对比过《韶》乐和《武》乐:“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八佾》)都将乐舞的声容之美作为评价的首要标准。另外,《泰伯》载:“子曰:‘师挚之始,《关雎》之乱,洋洋乎盈耳哉。’”古乐的演奏往往有着固定的程式,包括升歌、笙奏、间歌、合乐。故师挚之始,指的是升歌三终,《关雎》之乱,或以为是合乐之用。孔子赞叹,乐之演奏从始至终都有音声之美充满耳朵。可见,孔子对乐的形式之美特别关注。

不过,具备形式之美的音乐并非都可以称为“乐”。因为在《乐记》中,声、音、乐代表不同的审美层次:“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这里的“音”是有规律的声响,是人内在情感的外化,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但因缺乏深刻的思想内涵,所以还不能称为“乐”。如某些具备华美形式的音乐,只能称为“音”或“声”,像儒家所批评的郑卫之音,就因为音调繁缛,容易刺激人的感官,使人走上逾矩之路。

因此,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乐并不仅是单纯的形式之美,而是有所节制,具备中和之美。在早期典籍中,多将“中和”或“和”视为乐的基本特征。如《荀子·劝学》载:“《乐》之中和也。”《庄子·天下篇》说:“《乐》以道和。”其实,“中和”也是中国哲学的重要概念之一。不过,表现在音乐上主要指形式的节制、有序、和谐与情感的适度抒发。

就形式而言,乐之形成,是不同音乐元素的相互配合,所谓“声以和乐,律以平声。金石以动之,丝竹以行之,诗以道之,歌以咏之,匏以宣之,瓦以赞之,革木以节之。物得其常曰乐极,极之所集曰声,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国语·周语下》)。这其中,“乐极”“声”“和”“平”等音乐名词,都是“中和”的不同表现。故在欣赏乐舞时,要体会其中所蕴含的中和之美。众所周知,《周颂》是周乐的典范,季札在观乐时就表扬其中和之美:“至矣哉!直而不倨,曲而不屈;迩而不逼,远而不携;迁而不淫,复而不厌;……处而不底,行而不流。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其实,从“自而不倨”到“行而不流”,这十四事都是对音声特征的描述,正说明《周颂》乐声不过分、不偏颇的中正平和风格。

就情感而言,《中庸》曾对“中和”作出解释:“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指的是情感的平衡与节制。而音乐本就是情感的表达,《乐记》载:“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不同的情感,则会表现为不同的声音:“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噍以杀。其乐心感者,其声啴以缓。其喜心感者,其声发以散。其怒心感者,其声粗以厉。其敬心感者,其声直以廉。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而雅乐的特点,是以音声为媒介,让情感归于中正平和。孔子评价《关雎》说:“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关雎》是《诗经》首篇,所咏是君子思得淑女为配偶,故其情感基调,有哀有乐。但孔子认为,乐不至于过分,哀不至于损伤,才是性情之正。

此外,要把握乐的审美意涵,还需要挖掘其更深层次的理性精神、价值意义和历史意蕴。《乐记》记载子夏与魏文侯讨论古乐:“今夫古乐,进旅退旅,和正以广。弦匏笙簧,会守拊鼓,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疾以雅。君子于是语,于是道古,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于是语,于是道古”是说在古乐演奏结束后,君子还要对其中所蕴含的道德价值进行论说和阐述。“语”是古代典礼中的固定仪节,据《仪礼·乡射记》:“古者于旅也语。”《礼记·文王世子》:“反,登歌《清庙》,既歌而语,以成之也。言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合德音之致,礼之大者也。”旅指旅酬,是古代饮酒礼相互敬酒的环节。在敬酒时,有“合语”之礼。“道古”则是指合语之时,论说父子、君臣、长幼之道,并道古代先王之事⑤。这使君子对乐舞的欣赏不止局限在感性审美的层面,更要深入到理性的层面。

可以说,周代“合语”“道古”之礼中的乐义阐释,奠定了之后礼乐审美的价值取向,即重视德义价值。故季札观乐时,在对音声特征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着重突出周乐所蕴含的德义,如称《大雅》是“其文王之德乎”等,最终将乐的审美特性提升到伦理政治层面。

乐的社会功能

乐在古代社会中,除了具备审美价值,还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史记·乐书》载:“夫上古明王举乐者,非以娱心自乐,快意恣欲,将欲为治也。”在《乐记》中,将乐与礼、刑、政四者作为实现王道的必备手段,认为四者“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但不同于礼、政、刑等刚性治理手段,乐是以柔性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完善社会治理。

审乐知政。在古代社会,音乐与社会政治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乐记》载:“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可见,音乐是社会治乱最为明显的反映。古代君子可以从艺术接受的角度来了解政治的得失,所谓“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也。至于“审乐知政”的具体操作路径,《吕氏春秋·音初》有过具体论述:“是故闻其声而知其风,察其风而知其志,观其志而知其德,盛衰、贤不肖、君子小人皆形于乐,不可隐匿。故曰:乐之为观也,深矣。”上文所提及的季札观乐,就是“审乐知政”最典型的例子。

乐以和同。在《乐记》中,礼和乐时时并称。但其实,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乐者为同,礼者为异。……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可见,礼和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同,如礼重视贵贱等级的区分,但过于强调区分则会导致上下之间的疏离,这就需要乐来发挥和同的作用。

乐的和同作用主要表现在:其一是合和社会伦理秩序,即《乐记》载:“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故乐者,审一以定和,比物以饰节,节奏合以成文,所以合和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其二是合和神人关系。在先秦时期,可称为国之大事者,在祀与戎。其中,祭祀不仅是宗教礼仪,更是政权合法性的象征。故历代作乐的首要目的是用于祭祀。如《周易·豫卦》:“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在祭祀仪式中,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即“神人以和”。如《尚书·舜典》载:“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即通过乐可以实现与天帝祖先的沟通,并以神灵为号召,起到凝聚天下的作用。

移风易俗。早在上古时期,乐就是教化民众的根本。在礼乐文化确立后,这一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乐的教化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国子的教化,二是针对民众的教化。前者试图通过乐德、乐语、乐舞之教,将国子培养为优秀的君子,从而成为民之表率。后者则是将乐作为化民变俗的重要方式。《乐记》载:“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在儒家看来,人心是感于物而动的,因此会形成好恶。好恶如果没有节制,就会使人追逐欲望。因此,先王作乐的目的,一方面是节制民之好恶,使之导向德行,如《荀子·乐论》载:“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故乐者,所以道乐也;金石丝竹,所以道德也。乐行而民乡方矣。”另一方面又可以感染人之善心,《荀子·乐论》和《礼记·乐记》都提到,先王制作《雅》《颂》之声,是为“使其曲直、繁瘠、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而已矣,不使放心邪气得接焉”。总之,儒家将乐视为实现教化最为有效的途径,有助于建立良风美俗,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孔子才会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孝经·广要道章》)

乐以殖财。乐之中和特征,还体现在与天地自然之气的互动感应上。《乐记》载:“乐者,天地之和也。……和,故百物皆化。”认为乐是效法天地之和而来,而乐又可以反过来赞天地万物的化育。换句话说,乐有着调节天地自然之气的作用。对此,东周乐官伶州鸠曾说:“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如是而铸之金,磨之石,系之丝木,越之匏竹,节之鼓,而行之以遂八风。于是乎气无滞阴,亦无散阳,阴阳序次,风雨时至,嘉生繁祉,人民和利。”故在古人的观念中,乐可以使八方之风按时而至,以此来促进万物的繁殖生长,从而让人民生活和利。在这一背景下,伶州鸠进一步提出“乐以殖财”的观点:“圣人保乐而爱财,财以备器,乐以殖财。”据韦昭注:“古者以乐省土风而纪农事,故曰‘乐以殖财’。”(《国语·周语下》)是说古人可以通过乐来省土候风,助力农业,进而增加百姓的财用。

总之,“乐”不仅有着优美的艺术形式,而且是贯通伦理、政治的综合文化体系。一方面,乐具有审美价值,从外在形式,到旋律节奏,再到思想内涵,都可以让人得到美的享受、精神的熏陶乃至思想的升华;另一方面,乐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审乐知政、乐以和同、移风易俗、乐以殖财等社会功能,让其成为构建理想社会的重要途径。不过,乐的审美意涵和社会功能并不是一分为二的,而是和谐共生的。故中国礼乐文化中的“乐”,以“美善相乐”为目标,构建出极具中国特色的音乐政治美学和话语体系,并深刻塑造中华文化的内核。

【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乐经》衍生文献的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1BZW080)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朱承:《<礼记·乐记>与儒家政治美学》,《人文杂志》,2009年第4期。

②陈来:《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12页。

③刘师培:《清儒得失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89页。

④《礼记正义》,《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384页。

⑤付林鹏:《两周乐官的文化职能与文学活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107页。

责编/周小梨 美编/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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