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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无类与科举制度:义理与实践的贯通

编者的话:教育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之基,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师群体中涌现的教育家和优秀教师,“具有心有大我、至诚报国的理想信念,言为士则、行为世范的道德情操,启智润心、因材施教的育人智慧,勤学笃行、求是创新的躬耕态度,乐教爱生、甘于奉献的仁爱之心,胸怀天下、以文化人的弘道追求,展现了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我国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张晋藩先生,是践行教育家精神的典范,被授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栉风沐雨70载,张先生投身中国法制史教学和学术研究,孜孜不倦,笔耕不辍,以中国理论、中国思想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有教无类与科举制度:义理与实践的贯通》一文,凝结了张先生对教育平等与普及理念的深邃思考,为现代教育体系与人才选拔机制建设提供了宝贵历史参照。谨此推荐,以飨读者。

【摘要】“有教无类”蕴含着教育平等与普及的理念,主张人人都应享有受教育的机会。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重要机制,其发展深受儒家“有教无类”的价值理念影响。科举制度通过开放性的考试选拔模式,打破世袭贵族对政治资源的垄断,推动社会阶层的纵向流动与横向整合。尽管科举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局限性,但为后世提供了关于推进教育公平与机会均等的重要启示,对现代社会教育和法律制度建设都具有深远的历史借鉴意义。

【关键词】有教无类 科举制度 价值理念

【中图分类号】 G521/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16.009

【作者简介】张晋藩,“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导,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史》等。

 

在中国历史上,“有教无类”作为儒家教育思想的核心理念,强调教育应不分贵贱、地域和财富,使人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选才制度,通过法定考试选拔人才,为推动教育机会均等和社会流动提供了可能。从法律史的视角来看,“有教无类”理念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体现?科举制度作为选才机制,如何通过法律保障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性?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对中国古代选才制度的理解,也为我们审视现代教育和人才选拔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值得深入思考。

“有教无类”的理念奠定人才选拔机制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早期的教育主要服务于贵族阶层,具有鲜明的等级特征。周王朝政治制度中,“学在官府”的传统将教育资源牢牢控制在统治阶级手中,普通民众鲜有机会接受系统教育。《礼记·王制》记载:“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这种层层分化的等级体系也体现在教育领域,天子设太学、诸侯设立国学,而民间则缺乏正规的教育场所。孔子的“有教无类”思想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有教无类”最早出自《论语·卫灵公》:“子曰:‘有教无类。’”孔子的教育思想之一是受教育的对象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一理念体现了儒家主张的教育平等思想,强调教育不应对任何人有所偏颇或排斥,无论出身高低,都应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这种理念强调教育机会的平等性,为后世人才选拔制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从而被引申为一种理想化的社会公平观念,其不仅是对教育资源分配的要求,更是对选才机制的一种期待。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始于隋唐时期,完善于宋,鼎盛于明清。其核心是通过分科考试选拔人才,并依据成绩高低授予官职。它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先秦时期的选官体系以世袭制和荐举制为主,汉代的察举制和魏晋南北朝时期以门第为标准的九品中正制,虽然在某些方面体现出教育选拔的功能,但在本质上却有着强烈的血缘和等级色彩。科举制以考试为选拔官员的基本形式,打破门阀贵族对仕途的垄断,选拔标准更侧重个人能力而非出身背景,为寒门士子提供了改变命运的可能性。科举制度是以文化知识和才能为基础的选才机制,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它是国家统一推行的制度,通过法律形式加以保障,成为维系社会阶层流动的重要机制。科举制度不仅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稳定、政治发展和文化传承,也为后世教育和考试制度提供了重要历史经验。

科举制度与“有教无类”理念的内在契合

“有教无类”是孔子教育思想的核心理念之一。这一思想不仅体现了对于平等教育权的追求,更蕴含着通过教育实现社会教化、培养人才的政治智慧。在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科举制度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机制,在形式和内涵上都与“有教无类”的理念有着深刻的关联性。科举考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教育平等和机会均等的关注,通过全国统一的学习标准和考试程序,寒门士子有机会凭借自身的才学获得功名,从而改变命运。这种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践行了“有教无类”的价值观。

科举制度的设计理念之一在于其对教育机会均等的追求——不论出身如何,只要有才能,自身足够努力,就有可能通过考试获得功名。这与“有教无类”倡导的教育平等理念相契合。相较于此前的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科举制以考试为筛选标准,从院试、乡试,到会试、殿试,层层选拔机制的确立,既保证了选才范围的广泛性,又体现了制度设计中的公平考量,在形式上实现了选拔过程的客观性和标准化。“有教无类”思想在这一体系中得到具体体现。尽管现实中,仍存在地域、门第、经济条件等因素对考生的影响,但科举制依然为寒门士子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

儒家经典是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应对科举考试,许多人潜心学习儒家经典。这既为不同阶层人群创造了学习和竞争的契机,让教育不再局限于特权阶层,使更多人获得知识教育的机会,也推动了儒家价值观在社会各阶层的广泛传播。通过相同的考试和学习材料,社会各阶层的学子形成共同的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增强了儒家文化的凝聚力。制度化的考试形式使“有教无类”的公平原则和普遍的社会教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实践。

“有教无类”思想倡导教育者对受教者不分类别、无所偏颇地进行教育培养,以教育的开放与包容助推社会的开放与包容,这自然会促进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而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正是推动中国古代社会阶层之间的纵向流动。“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生动反映了科举制为寒门士子提供改变命运的可能。《旧唐书》所载人物中,出身于寒素者不到七分之一。到了宋代,寒门出身者比例大幅度提升。《宋史》列传中的北宋人物,出身于布衣的超过半数,而且随着时间的演进,时代愈晚,布衣出身的比例也愈高。北宋初期以科举出身的约占三分之一,到北宋中期超过四分之三,到北宋晚期更是超过五分之四。

社会阶层流动性的提升不仅改变了个人的命运,也对整个社会的权力分配和法律体系产生深远影响。科举制度选拔的人才构成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核心力量,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才学进入统治阶层,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科举制度的法制化对“有教无类”理念的价值实现

科举制度在历史上并非仅仅是一种考试制度,伴随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确立,其逐步从一种选拔人才的方式,演化为一套由国家法律支持、具有系统性和平等性的制度体系。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理念,强调教育不应受到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人都应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科举制度通过法制化的方式,逐步将这一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付诸实践。

科举制度在法律上确保了学子们参与教育和选拔的权利。唐代“怀牒自列”制度的设立,是科举制度公平化的奠基性突破。“举选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新唐书·选举志上》)。非国子监、州县学培养的士子,要参加科举,可自行携带身份证明文件(牒)向州县官府报名参加科举考试,无需贵族或官员荐举。经地方考试合格后,即可获得科举资格。这意味着无论考生出身显贵还是寒微,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有机会获得功名。“怀牒自列”以制度形式赋予学子平等参加考试的资格,成为唐宋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动力。这种开放性的准入制度,体现了“有教无类”的基本精神。

从唐代到明清,历代统治者都在法律层面不断规范学校教育的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手段对教育资源进行分配与管理,确保教育资源能够较为公平地向社会各阶层开放。学校体系的法制化为“有教无类”提供了制度保障。

唐代学校制度层级分明、分类精细,中央“六学二馆”与地方州县乡学构成完整网络,形成中央与地方并重、官学为主导、分类多样的体系。中央官学体系有国子监六学、崇文馆和弘文馆,地方官学覆盖州县乡三级,乡学为州县官学之补充。武德七年,唐高祖诏令“诸州县及乡并令置学”(《文献通考·学校考七》),首次以国家法令形式确立从州县到乡村的三级地方官学体系。开元二十六年,唐玄宗强化制度,要求“天下州县,每乡之内,里别各置一学,仍择师资,令其教授”(《文献通考·学校考七》),明确每乡设学并配备教师。通过设立乡学,政府将教育资源延伸至乡村地区,普及基层教育,优秀生徒可升州县学,为寒门学子提供接受基础教育的渠道。学校为科举储备了大量的人才,官学学生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省试,非官学出身者通过乡贡选拔也可以获得科举考试资格。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育与科举选拔之间的有机联系。

宋代是学校法制建设的重要发展阶段。庆历四年三月“诏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各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宋会要辑稿·崇儒二》)。崇宁元年,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宋史·选举三》)。将官学体系延伸至县级,实现官学教育的全国覆盖,教育资源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普及。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对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关注。学校教育开始突破地域限制,“有教无类”的理念在法律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除官学体系外,宋代明确允许民间办学作为补充,通过赐额、赐书、赐田的方式支持书院发展。真宗大中祥符八年,赐潭州岳麓书院匾额(《文献通考·学校考七》)。仁宗宝元元年赐嵩阳书院学田十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二,宝元元年四月丁亥)。这一做法既鼓励了办学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又避免了教育资源被少数人垄断,更是把民间办学纳入了法律规范的框架,推动了教育机会均等化。

明清两朝的学校教育与科举制度深度融合。教育被提升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事务,“国朝学校之设,徧于天下,为作养人材之地”(正德《明会典》卷七十六《礼部三十五·学校一》)。明代通过法律形式对学校的设立、管理、师资选拔以及教育资源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法治教”成为明代教育制度的核心特征。明代对学校实行严格的等级制度,将学校分为三级:州县学、府学和国子监(太学)。京师设国子监,各地设立府州县学,学校设立的基本要求与管理体系均有明确规定。学校的建立不仅要符合固定的规格标准,还需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以保障教育事务正常运转。这种分级管理体系有效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除此之外,还有面向15岁以下平民子弟的官办启蒙教育机构——社学。

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正德《明会典》卷七十六《礼部三十五·社学》);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访保明师。民间幼童年十五以下者,送入读书”(万历《明会典》卷七十八《礼部三十六·学校》),体现了教育机会向基层拓展的政策导向。清代的学校制度基本继承明制,涵盖中央官学、地方官学、书院及基层教育机构社学与义学。除国子监监生可通过考课获得乡试资格外,地方学子须通过院试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可具备参加乡试的身份条件。清代的学校制度与科举制度由此形成共生关系。

为缓解因贫富悬殊、门第高低造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的状况,历代统治者在科举制度中制定了一系列针对贫困考生的优惠政策,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学子拓宽上升通道。

宋代创立学田制,由官府或学校配置田产,通过租佃收取地租,将土地收益与官学经费绑定,所得收益用于保障教育经费,其中一部分用于学生廪膳、资助贫寒学子。对偏远地区及贫困学子的援助制度涵盖交通、教育、生活等诸多方面。偏远地区考生可凭官府发放的“公券”,免费使用官驿交通工具及住宿设施。宋太祖开宝二年,诏“朕开设礼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岁贡而来。眷惟遐远之乡,虑迫道途之费,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应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送举人,并给往来公券”(《宋会要辑稿·选举三》)。对于参加科举的学子,从州试至殿试全程资助,地方贡士庄发放“路费钱”,广文馆提供免费备考食宿。官府划拨或接受捐赠的学田田租收益用于支付贫生口粮、学官俸禄及助学开支。熙宁四年三月五日,诏诸路转运司:“应朝廷选差学官,州军发田十顷充学粮。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凡在学有职事,于学粮内优定请给”(《宋会要辑稿·崇儒二》)。元、明承袭宋代学田制框架。明代的学田来源主要是政府划拨、官府捐赠和没收的赃产。清代大体沿用明代制度。顺治元年定:“直省各学贫生,听地方官核实申报提学,于所在学田内动支银米酌给”(《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五《户部·田赋二》)。“学租归学政衙门,为修学及赡给贫生之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三十五《户部·田赋二》)。这些政策虽然不能普惠于社会全阶层,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考生的经济压力。

科举制度的创新之处,核心在于以立法手段确立“以考试取士”的基本原则,否定基于血缘和地位的特权体系,进而打破世袭贵族对官职的垄断特权。这一变革不仅为寒门士子提供了改变命运的机会,而且在法律层面构建起相对公平的竞争体系。

科举制度成熟并正式成为选官体系核心是在宋代。宋太祖在位期间,通过一系列立法手段全面推行科举制度,废除之前的世袭特权。乾德元年,宋太祖下诏禁止官员推荐考生:“诏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乾德元年九月丙子)。这一规定终结了中晚唐以来权贵操纵科举的特权,阻断世家大族通过人情荐举而垄断仕途,客观上为寒门子弟提供了平等的竞争机会。宋代还建立三级考试体系,针对性防范权贵子弟舞弊,推行复试制度以强化考试公平。开宝元年,宋太祖下诏“造士之选,匪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令覆试”(《宋史全文》卷二《宋太祖二》)。无论是谁想要获得官职,都必须通过公正考试证明自身能力,“能者居之”的原则在法律上得以确立。许多出身贫寒的知识分子得以通过个人的努力改变命运。

科举制度之所以能在法律层面打破特权阶层对官职的垄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标准化的考试机制。

在宋代,科举考试被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和规定,确保了科举制度的公平性和权威性。科举考试的主要管理机构是礼部,内容以儒家经典为核心。宋英宗治平三年,正式确立每三年举行一次的周期。

宋代科举考试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贡举人到京后,须先由官府查验资格,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对考生的入场时间、座位安排以及答题顺序等,都有详细规定。

为防止考试中出现舞弊行为,宋代制定了试卷密封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规定,考官一经受命,须进驻贡院,关闭院门,与外界完全隔离,直至考试结束、评定等级名次后方能出院;其间,考官不许回家,不准与院外人员往来,以此杜绝泄题及串通作弊。这种制度称为“锁院”,时长通常以一月为限,如果事情没有结束,还可适当延长,有时长达50天。在阅卷环节,宋代引入“糊名”和“誊录”两项重要制度,旨在减少考试中的舞弊行为,提高录取的公平性。《文献通考》记载,景德四年,令礼部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始制誊录院(《文献通考·选举考三》)。糊名制度,又称弥封或封弥,是指在考试过程中遮盖考生姓名,使考官无法通过试卷上的个人信息辨识考生身份,防止因个人偏私造成不公;誊录制度则是将考生的答卷重新抄写一遍,确保原卷字迹不会影响考官的判断。这些抄写后的答卷被称为“副本”,而原卷则被存档备查。糊名、誊录、锁院隔离的制度,为元、明、清长期沿用。

对于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宋代已有相关规定。“怀挟书策,旧例入省门搜获者,不计多少,扶出,殿二举”(《宋会要辑稿·选举三》),即罚停考两科。明代为防止科场舞弊建立了严格的防范制度。成化十年规定,“监试官,都察院十日以前,选差公正御史,公同提调官,于至公堂编次号图,提点席舍,审察执役人等,禁约希求考试声誉。每场进题,考试官先行密封,不许进题官与闻,以致露泄”(万历《明会典》卷七十七《礼部三十五·科举》)“举人不许怀挟,并越舍互录,及浼托军匠人等夹带文字。其军匠人等亦不许替带,及纵容怀挟、互录文字。违者各治以罪”(万历《明会典》卷七十七《礼部三十五·科举》)。考官有明确的分工,“主考,乡、会试俱二人。同考,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提调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会试,礼部官监试二人,在内御史,在外按察司官。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明史·选举二》)。主考官命题阅卷,提调官管理考场秩序,监试官监督考官,三者相互制衡。考场也有严格的入场搜检,考卷沿用糊名誊录制,考官入院即封钥内外门户,供给物料须监试官同行点检。对舞弊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举人入场,务要严加搜检,放入就舍。如有怀挟及浼托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誊,并越舍与人换写者,搜检得出,挐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为民”(万历《明会典》卷七十七《礼部三十五·科举》)。相较于明代,清代对舞弊行为的惩处更为严苛。

科举制度实践中,始终面临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这种不均衡反映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和文化水平的差异。从地理分布看,科举录取名额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地区,尤其是北方的中原地区和江南地区。这些地区的学子往往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具备更强的竞争优势。相反,边疆地区和经济较为落后的省份,由于教育资源匮乏,考生数量较少,录取比例也相对较低。

针对因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教育不均等,宋、明、清政府均采取措施平衡南北方士子在科举考试中的竞争机会,以保障科举考试结果的公平,促进全国性人才选拔。北宋时期,朝廷推行地域性名额分配策略,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区或州,每个地区根据其人口、经济和教育状况分配一定的科举录取名额。在录取过程中,不仅考量考生的成绩,还考虑其所在地区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水平,这一做法有助于维护政治稳定和发展各地区的经济文化。明朝的“南、北卷”或“南北方分榜”,是为平衡地域差距采取的一种特殊政策。这种制度并非正式的法律条文,而是根据皇帝的谕旨和实际操作形成的惯例,体现了明朝对南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关注,并试图通过调整录取名额来缓解区域间的竞争不公。洪熙元年,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在会试中实行“南北分考”的政策,宣德、正统间,分为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明史·选举二》)。清代同样以调整名额分配缓解地域不平衡问题。康熙五十一年,“以各省取中人数多少不均,边省或致遗漏,因废南、北官、民等字号,分省取中。按应试人数多寡,钦定中额”(《清史稿·选举三》)。会试名额不预先设定数额,但每届录取量浮动不大。至此,分省取中的制度彻底定型,直至晚清。上述政策从制度设计层面,致力于促进全国范围内教育和文化的均衡发展。

结语

科举制度体现了中国古人对理想社会形态的追求,其对“有教无类”理念的践行,使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自己的才智和努力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科举制度在尽可能保障公平的基础上,打破传统世袭贵族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为寒门士子提供了向上流动的机会,使社会结构呈现前所未有的活力与开放性。

制度创新是科举制度最为核心的部分。无论是试卷密封制度、糊名制度、誊录制度、锁院制度,还是南北分榜策略,都在努力克服人性中的偏私与利益诱惑。那些看似简单的流程安排,实则蕴含着对权力运行方式的深刻洞察,体现了中国古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科举考试内容设置到舞弊处罚机制,从地区名额分配规则到进士出路安排,每个环节都经过审慎考量,力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种制度在千余年历史长河中不断自我调整,最终形成完备的配套体系。诚然,科举制度无法彻底实现教育资源均衡,其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但它所承载的“有教无类”的理想追求与价值观念,并不会随之消亡。这种持续改进、革故鼎新的精神,对现代社会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注释

[1]梁庚尧:《宋代科举社会》,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7年,第130页。

[2]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597页。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and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Integration of Doctrine and Practice

Zhang Jinfan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You Jiao Wu Lei) embodies the ideals of educational equality and universality, advocating that every individual should have access to education. As a crucial mechanism for selecting officials in ancient China,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was profoundly influenced by the value ideals of Confucian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Through its open examination-based selection model,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broke the monopoly of hereditary aristocrats on political resources, and promoted both vertical mobility and horizontal integration of social strata. Despite certain limitations in its implementation, the system provided important insights for advancing educational equity and equal access to opportunities for later generations, and holds profound historical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social education and legal systems.

Keywords: education for all without discrimination (You Jiao Wu Lei),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value ideals

[责任编辑: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