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所谓“未病”就是隐患;治“未病”旨在防患于未然,诉源治理的核心是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其基本格局为“党政主导、综治协调、源头防范、诉非联解、多元共治、司法保障”,根本目标是推动纠纷就地、及时化解。基层法院直面基层群众,参与诉源治理的过程也是融入社会基层治理的过程。
一、以最大可能增加和谐因素为着力点
基层法院一般是县域内(包括市辖区、县级市)设立的法院。基层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之外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所有一审案件,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并管辖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换言之,基层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工作,具备解决“未病”的先天优势。
诉源治理的过程系多元主体分工协作的过程。多元主体积极融入基层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需遵循三原则:一是合法依规,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司法职能行使职权;二是积极作为,避免“缺位”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三是辅助有度,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做好衔接,避免冲突。
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突出一个“和”字。彻底化解矛盾。从矛盾根源入手,而非单纯就事论事。比如在邻里纠纷的处理中,不仅要解决眼下的利益之争,更要缓和各方的关系,减少和预防矛盾复发。获得群众认可。“和”不是“和稀泥”,而是以法为据,不偏不倚处理问题,让当事方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提升解纷效率。“和”与“多元”机制结合,灵活调解、多维协商,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二、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准点
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纠纷个案的权威判断,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当事人及群众的法律观念、行为选择和社会道德。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在于:治“未病”时传递司法导向,治“已病”时彰显司法权威。其应以司法权威引导社会行为与观念,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外,修复社会关系,维护和谐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方面在诉讼外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另一方面在裁决前通过司法调解定分止争,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无论是裁判刑事案件惩治犯罪,还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抑或是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基层法院都是以鲜活个案明辨是与非,善与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等涉及弱势群体的纠纷,在解决中,需突出“快”。健全快速响应机制。与法律援助机构、妇联、残联、劳动监察等部门加强协作,通过及时告知,快速响应,确保案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优化纠纷处理流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对于行动不便或异地群众,采取送法上门、远程视频调解等方式,及时将矛盾解决在爆发之前。加强多方协作联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先行调解。主动走进社区、企业、学校等进行普法宣传,对高频发生的物业服务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提供预防性指导。
诉源治理需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关键在于培养群众法治思维。基层法院需推动“自治、德治、法治、情治”(情感治理)四治融合,提升群众对法律的认可度,规范社会行为。可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理念;借助官网、微博、公众号、短视频平台扩大受众面,让群众从身边人身边事中产生司法共鸣,进而启发其对个人类似行为的法律思考。
三、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为落脚点
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包含对公正高效司法服务的新要求。基层法院需以加强民生保障为核心,以推动地方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打造具有县域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把社会治理工作融入经济发展全领域。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也包含对多元化司法需求的新期盼。基层法院应当精准对接“需求”,让司法服务更加贴合民意。支持群众选择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公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群众提供程序指引和效力保障,让群众切实找到适合自身的解纷路径。
整合调解资源,提升纠纷化解效能。充分运用自身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治理积极力量,将裁判的刚性与调解的柔性相结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整体效果。
整合法院内部资源,不断挖掘内部生产力。完善符合司法规律和实践基础的司法资源配置机制,从根本上提高纠纷的化解质量和化解效率。夯实法官职业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使每一起纠纷的解决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联合机关、乡镇及司法行政部门成立诉调对接点,逐步完善县域内诉调对接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县域媒体的作用,把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特色做法、便捷之处向当地群众宣传推广,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得到有效化解。
主动加强与多元解纷主体的沟通,掌握具体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动态。及时反馈纠纷化解工作存在的不足,促进机制体制、调解手段的创新提升。完善社会治理工作激励机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用完备的制度保障社会治理工作落实。
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一方面,需通过理念引导、示范引领加强顶层设计,从决策层面提高思想认识,为基层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不断丰富社会治理有关的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基层法院的司法职能,深度融入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从而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化。(梁洪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