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过程中,涉外法治人才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人才培养模式不连贯、学科体系设置不合理和协同培养机制不完善等,涉外法治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尚不能满足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要。高校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系统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创新转型,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涉外法治人才 培养方式 创新转型
【中图分类号】 D90/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07.003
【作者简介】叶青,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诉讼证据法学和中外司法制度。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证据问题研究》《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问题研究》《证据法学:问题与阐述》等。
引言
近年来,“涉外法治”日益成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热点话题。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4年我国内地居民因私出境14015万人次;货物进出口总额438468亿元,比上年增长5.0%;服务进出口总额75238亿元,比上年增长14.4%。[1]可以说,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而涉外法治建设是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2]面对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涉外法治成为中国积极融入全球化治理,引领全球经济繁荣发展的纽带与桥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之需,也是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3]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的利益。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本质上也是人才的竞争,在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过程中,涉外法治人才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和先导性的作用。[4]改革开放以来,在对外开放与经济交流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下,中央和地方十分注重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出台多项政策予以支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生态持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相关配套机制日益完备,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大批涉外法治人才。当前,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珍惜和渴望人才。但也需要认识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与此同时,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人才培养模式不连贯、学科体系设置不合理、协同培养机制不完善等,涉外法治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满足新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高校具有学科门类齐全、人才密集和师资力量雄厚等优势,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其主要供给侧。因此,高校必须带头倡导先进育人理念,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转型,以适应新时代发展对涉外法治人才要求。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有大情怀、大格局、大学科和大协同等四个角度,系统阐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创新转型,以期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模式设定、学科和课程安排等环节有效衔接、协调一致,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质量与效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要有大情怀
当下,我国正处于深度融入全球化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5]迫切需要培养兼具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精通法律专业知识与全球治理规则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是社会主义高校必须贯彻的方针政策。面对日益扩大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高校应从理论与实践上全面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努力培育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爱国情怀和扎实法学根底的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
以政治引领筑牢思想根基。涉外法治人才是具有坚定信念、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和爱国情怀的职业群体,其对内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外代表国家的形象与维护国家利益,因此其必须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有德之才。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保证,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最大政治优势。[6]习近平总书记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加强学科建设,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7]“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是法学教育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价值主线,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坚定的理想信念。只有用坚定理想信念“强筋壮骨”,才能牢记使命,抵御外部诱惑,确保涉外法治工作朝正确的方向推进。其次,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无论什么时候都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实际行动展现其过硬的政治素质。再次,深厚的家国情怀。家国情怀厚植于中华民族的基因之中,是个体成长、成才的“指明灯”。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心存高远、胸怀天下,无论在什么时候都要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最后,坚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涉外法治人才需要有广博的涉外法治知识体系,能够胜任一线涉外法治事务,并严格遵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行为规范。[8]高校要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涉外法治人才的思想引领作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融入课程设置、课堂教学、日常实践和理论研究等各环节,引导涉外法治人才做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以使命担当回应国家需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需要负责任大国主动担当作为,与世界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2024年,我国经济总量居世界第二,对外贸易总量居世界第一,双向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西方国家的高度关注,一些西方国家基于意识形态偏见、政治理念分歧以及对我国传统文化的误解,肆意对我国进行抹黑与无端打压。[9]当前,我国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国际规则制定上,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法治改革和秩序重构的过程中,利用国际规则对我国采取限制措施;在经济领域,通过调整贸易政策,设置针对我国商品的关税和技术壁垒,削弱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海洋权益上,妄图凭借国内立法和争端解决机制,侵犯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权益;[10]在军事领域,以军事竞争为托词,对我国实施包围、遏制和打压政策,等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11]在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我国既要立足国情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更要以制度型开放主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中提出中国主张、贡献中国智慧,逐步实现从规则适应者向引领者的角色转变。高校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肩负着人才培养的光荣历史使命,要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创新转型,努力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12]在世界舞台上提升法治中国形象、丰富人类法治文明。
以实践导向强化责任意识。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延伸与拓展,也是国际法治的镜像投射。[13]从国家的视角看,涉外法治是指一个国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14]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治事务的子系统,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受大陆法系影响,历来注重对法律条文规范的学习,实践教学环节相对缺失,导致法学人才培养不同程度地出现理论与实践、培养与使用的脱节等现象,无法适应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相关研究发现,联合国秘书处的中国籍职员占比仅为1.46%,在领导类岗位中,中国籍职员占比仅为3.38%,远低于欧美等西方国家,与我国所缴纳的会费不成比例。在P级职员的构成中,中国籍职员多数从事语言服务类工作,在关键领域缺失话语权。[15]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实践能力培养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要强化学生涉外法治实践能力,建设涉外法学实践教学与实习基地,鼓励高校与联合国总部及其专门机构、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国际组织共建境外实习基地,为学生观摩学习、实习实训提供平台支撑。高校应当紧跟涉外法治热点问题、热点事件,加强与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合作,通过双方共同制定培养目标、设计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涉外教材等,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16]着力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化实务能力。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要有大格局
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涉外法治体系与能力建设,一方面旨在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旨在维护和拓展我国的海外利益安全。[17]涉外法治要靠涉外法治人才践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领域的,既需要具备涉外法治知识的基础性人才,更需要一批专精尖的高质量人才来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18]因此,高校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时要具有立足中国、面向世界的系统性育人格局。
构建“全链条”人才培养类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19]高水平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基础和保障。《决定》提出,要“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这蕴含了系统论、整体观的价值诉求,旨在将涉外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与法治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20]构建“全链条”人才培养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输送更多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有针对性地培育涉外法治规则的制定者、涉外法治纠纷的裁决者、涉外法治服务的提供者和涉外法治理论的研究者。在实施路径上,应当自觉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系统思维方法为指引,统筹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高校之间的整体布局,主动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务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联系。[21]一是强化高校与立法实践部门的双向互动,推动涉外法治研究与涉外立法深度融合,提升我国涉外立法的综合能力与水平,帮助涉外法治人才逐步积累立法实践经验;二是鼓励高校与涉外执法部门共同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破除跨部门交流的体制障碍,加大涉外执法人员的培养、使用与储备力度;三是强化实践教学,通过法律助理、国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项目,加强与涉外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司法与法律服务能力。[22]同时,高校须及时根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成效和国家战略需求,对人才培养机制进行同步更新与系统性优化。
打造“差异化”人才培养路径。当前,经济差异化发展趋势对涉外法治人才提出差异化需求,这类人才正成为驱动创新思想的“催化剂”。[23]差异化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构建“适才适岗”教育体系与动态能力评估机制,为个体提供个性化职业发展通道,从而实现人才能力互补与协同增效。鉴于涉外法治工作的跨学科性与系统性特征,需建立动态调整的分类培养机制,以实现人才供给与国家战略需求的精准对接。《决定》指出,要“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资源存在分布不均衡的现象,应鼓励和支持高校结合自身特长与优势,确定和设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向和领域,形成各自的育人特色。[24]为了更加适配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需构建差异化人才培养体系。一是结合高校自身的区位优势、学科特长和社会需求等特点,秉持优势聚焦、因地施策、需求导向的发展理念,探索形成差异化、特色化和精英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例如,东部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高校应重点培养服务欧美市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的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中西部地区高校则着力打造对接东南亚、中亚等区域合作的专业化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构建差异化培养格局。[25]二是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分方向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例如,政法类院校加强综合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海事类院校加强海洋海事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经贸类院校加强外语外贸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开设外交类专业的院校突出国际组织和外交类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等。三是狠抓优质生源,着重培养复合型、交叉型涉外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是精英化培养,而非大众化教育,在当前生源尚不充裕的情形下,应将最有发展基础、最具发展潜力的学生确定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象。相关研究表明,国际组织在选拔人才时,往往更倾向于那些熟练掌握外语且具备交叉学科知识的人。例如,能源环境领域的国际组织在招聘高职级职员时,明确要求应聘者既要有自然学科背景,还需具备管理学、政治学和法学等社会科学背景。[26]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针对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已提出诸多建议。然而,深入分析后不难发现,多数观点存在同质化倾向。差异化人才培养机制独特的培养理念与方式,为提升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有益参考,有助于打破现有人才培养的局限,满足涉外法治领域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要有大学科
《决定》指出,要“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以学科和专业建设为根基,进一步廓清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有关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内涵,加速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学科及课程体系改革,为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奠定基础。
构建交叉融合的学科矩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在一个融合人文社科知识的大平台上完成的,在文化层面,要求专业人才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知识;在自我发展层面,要求专业人才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分析和应对国际现实中的重大法律问题。可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功能的发挥,需要强大的学科体系予以支撑。[27]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致力于构建“法学+”学科体系,不仅要着力推进与传统社科类专业的交叉融合,也要重视与自然科学类专业开展联合培养。一要优化国际法学科专业结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取消了国际法本科专业,同时取消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三个法学二级学科,将其统一合并为“国际法学”二级学科。按照《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规定,只有国际法属于专业必修课,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学科为限定选修课程,并且在历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占比越来越小,这种课程设置实际上弱化了国际法作为法学基础性学科的地位。[28]将国际法学科列为一级学科,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际法学科弱化的状况,提高其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水平。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国际法和涉外法治等内容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比重。2022年,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等高校重新设立国际法本科专业(专业代码030109TK),标志着该专业在本科教育体系中的回归。2024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编修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恢复为法学二级学科,这对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难题也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二是动态调整课程设置,构建跨学科课程体系。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作为一种复合型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构建跨学科知识体系,整合法学与外语、法学与政治学、法学与心理学、法学与统计学、法学与世界史及法学与世界文学等交叉学科,并根据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类型进行动态调整,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国际环境的适应能力。三是积极培育新兴学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要“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动学科融合发展,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支持濒危学科和冷门学科”。[29]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涉外法治领域面临制度型开放带来的新兴领域治理挑战,如深海、网络、极地、外空等领域的规则空白亟待填补。高校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积极回应新形势下涉外国家安全工作需要,按专业领域分门别类培育新兴学科,如法学与海洋学、法学与网络空间安全、法学与地球科学、法学与区域国别学等学科,[30]大力培养对应的涉外法治人才,积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打造三维立体的课程体系。课程作为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有机载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依托。课程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直接关系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方向。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既是完善中国特色涉外法治教育体系的核心环节,也是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撑。要将涉外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与实践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课程内容,确保课程体系建设始终服务于国家战略需求。[31]涉外法治人才的思维逻辑和知识结构是从基础到高级、从广泛到专深的递进关系,因此在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时也需遵循这一逻辑进路。建议从基础层、专业层和拓展层等三个层面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果。一是构建以国内法为核心的基础课程体系。涉外法治人才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系统掌握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知识体系,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根基,唯此才能就涉外法治问题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同时,实施课程思政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的教学模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度融入课程体系设计、教学实施与实践环节,教育引导广大涉外法治人才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二是构建以国际法为特色的专业课程体系。除了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列为核心课程外,还需开设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世界贸易组织法等课程。同时要注重外语教学,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知识融通,使涉外法治人才深刻理解国际法运作机制、规范体系及与国内法的差异,并熟练运用国际法知识、规则、原则和技巧处理涉外法律纠纷。三是构建涵盖国际政治、文化治理与宗教制度的拓展课程模块。[32]涉外法律纠纷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有时还受政治、文化和宗教制度等影响。通过开设比较政治制度、跨文化沟通、宗教社会学等课程,可有效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全球治理视野,提升其跨文化冲突调解能力与国际规则运用能力。同时,能够引导其自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理性辨析各国政治法律文明,在批判吸收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自觉抵御西方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渗透。[33]可以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是使其系统掌握国内法、通晓国际法、了解外国法,善于运用法律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要有大协同
高校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旨归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人才支撑,以适应未来国际局势和国内经济发展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多样化需求。[34]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宏观层面的整体布局和制度设计,也需要微观层面的教学改革和方法改进。高校在扩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模的同时,要树立协同育人理念,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更加关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综合效能和社会适应性。
深化政产学研用协同机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实践的前沿阵地,在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35]高校应当积极加强与政府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实现“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效果。一是完善中央到地方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政策支持体系,为“政产学研用”协同机制提供基础支撑。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且多为宏观性、倡导性和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存在一定脱节现象。[36]相关部门应当在充分听取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体的诉求的基础上,出台有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细化规定,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政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提供具体路径指引。二是强化与立法机关的交流与互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高校作为涉外法治研究的主阵地,基于深厚的国际法理论研究积淀与学科体系优势,能够为重大涉外法律争端及跨境法律事务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在参与涉外领域立法过程中,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的双向互动,能够为立法机关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提供智力支持,显著提升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涉外法治人才既承担着构建涉外“良法”的角色,也承担着塑造涉外“善治”的重任;在参与涉外领域立法的过程中,涉外法治人才能够进一步熟悉立法原理、立法流程和立法技术,实现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的同步提升。三是加强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涉外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涉外实务部门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关键协同主体,深度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更是推动法治实践创新的必然要求。建议组建由涉外审判法官、跨境检察官、涉外律师等实务专家构成的专家讲师团,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专题研讨等形式,在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中系统开展涉外法律实务教学,[37]使学生在沉浸式学习中深化对中国涉外法治实践的认知,增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实践能力。此外,实务部门可与高校共建“涉外法治协同创新中心”,通过共同申报课题、开展联合研究和共同开发优质教材等方式,推动涉外法治实践和理论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创新国际合作培养模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紧扣制度型开放的时代要求,站在共建“一带一路”和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前沿,灵活创造和运用多种交流方式,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战略全局。[38]《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要“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起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大科学装置、主持重大国际科研项目,推动建设高水平高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高质量推进国际产学研合作。积极参与开放科学国际合作。”[39]高校要尽快构建起常态化的高水平学术对话机制和研究合作机制,搭建高水平的国际合作培养平台,为涉外法治人才提供更多与国际接轨的机会。首先,邀请国际组织官员“走进来”,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通过开展“走进联合国”系列讲座的形式,让涉外法治人才近距离了解国际组织的框架结构、运作机制、业务范围以及人才需求等,全方位、多角度地拓宽涉外法治人才的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40]其次,高校应积极“走出去”,与国际组织共建实习平台。通过与国际组织签订实习生项目合作备忘录等形式,积极拓宽高校在国际组织的实习网络,[41]让涉外法治人才有机会参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熟悉国际规则,最大限度地提升其综合素质。最后,高校应积极“引进来”,打造国际化师资队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课程的国际化是必要条件,而课程的国际化需要师资国际化的有力支撑,只有高素质的国际化师资队伍才能培养出一流的涉外法治人才。现阶段,国际一流高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比率在五成以上,有些高校甚至达到八成。[42]基于此,我国高校应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通过长短期讲学、联合培养等方式柔性引进国际知名学者,完善本土教师海外研修机制,强化其教学能力和国际法律处理能力,提升其教学水平和专业水平,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可持续的师资保障。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5年2月28日,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502/t20250228_1958817.html。
[2][7]《加强涉外法制建设 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3][6]马怀德:《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红旗文摘》,2023年第24期。
[4][10]叶青:《培养涉外法治紧缺人才亟需法学教育改革》,《学习时报》,2023年8月18日,第6版。
[5]王曙光:《我国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的实践进路》,《国家治理》,2025年第2期。
[8]叶青:《以立德树人为本 以德法兼修为要——政法院校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思考与实践》,《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4期。
[9]付子堂、魏杰:《“坚定法治自信”的多维度内涵》,《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1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日,第1版。
[12]杜承铭、柯静嘉:《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之创新》,《现代大学教育》,2017年第1期。
[13]霍政欣:《准确把握“涉外法治”的概念内涵》,《光明日报》,2025年1月24日,第11版。
[14]黄进、鲁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治意涵》,《政法论坛》,2021年第3期。
[15]黄惠康:《从战略高度推进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国际法研究》,2020年第3期。
[16]叶青:《推进新时代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华东政法大学新时代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1期。
[17]姚建龙:《法治现代化中国模式的形成与证立——再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2期。
[18]龚柏华:《更高水平开放需适配高端涉外法治研究和运用人才》,《交大法学》,2024年第6期。
[1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25页。
[20]莫纪宏:《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18期。
[21][33][37]叶青:《一体推进涉外司法、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民主与法制周刊》,2025年第1期。
[22]孙佑海:《面向涉外法治一体推进需要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研究》,《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23]洪冬英等:《新时代背景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第2期。
[24]刘仁山:《涉外法治人才与国内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统筹问题》,《中国高等教育》,2023年第24期。
[25][30]王辉:《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理念澄清与实施原则》,《中国高等教育》,2024年第2期。
[26]石佑启、韩永红:《论新时代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之优化》,《中外法学》,2024年第6期。
[27]叶青、孙嘉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法学院发展布局优化》,《中国大学教学》,2023年第9期。
[28]何燕华:《新时代我国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23年第7期。
[29][39]《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2025年1月19日,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1/content_6999913.htm。
[31]苗连营、郎志恒:《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原创性理论贡献及其实践展开》,《中国大学教学》,2022年第8期。
[32]肖辉、肖蒙:《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河北法律职业教育》,2025年第1期。
[34]叶青:《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推进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中国法治》,2024年第10期。
[35]《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
[36]孟庆瑜、李汶卓:《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与实现机制—基于我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人才需求分析》,《河北法学》,2021年第8期。
[38]叶青:《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全要素法治人才培养》,《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
[40][41]崔晓静:《“五位一体”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育人路径探索》,《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
[42]于平、傅冰:《“双一流”战略背景下对我国高校研究生课程国际化的思考与探索》,《高教学刊》,2022年第10期。
Accelerate the Innov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ining Methods
for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Ye Qing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and capabilities,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play a fundamental, strategic and leading role.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minent problems in the training methods for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in China, such as the discontinuity of the training model, the unreasonable setting of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collaborative training mechanism. Moreover,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still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era. Universities should take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s the guidance to systematical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training methods for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effect of training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and provide a solid talent guarantee for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law-based governanc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 training methods, innov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责 编∕张 贝 美 编∕周群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