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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赵萍 蔡宏波,上海长三角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去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总结2022年经济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部署2023年经济工作时强调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提出“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压实各方责任,防止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凭借其巨大的业务规模、复杂的业务类型、与其他金融机构的高度关联性,成为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2011年以来,中国已有五家金融机构跻身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这既是我国融入世界金融体系的重要体现,也由此带来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并对其相关风险的管理提出了挑战。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由来

为促进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巴塞尔委员会(BCBS)等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这一概念。其定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二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前者主要是指规模巨大,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且与其他经济体存在强关联性的金融机构。其中,由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在很多国家均有业务,在世界经济以及金融发展方面的作用与单个国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比明显更为重要。所以,它们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标准,不断提升自身损失吸收能力,以此适应自身系统风险水平,这类金融机构称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影响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对较小,但在危机面前也暴露出一定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隐患。另外,因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引发的风险普遍比较隐蔽,难以发现和评估,当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会迅速暴露,演变成系统性危机,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破坏力。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金融风险有的是长期潜伏的病灶,隐藏得很深,但可能爆发在一瞬之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就是一夜之间的事情。如果我们将来出大问题,很可能就会在这个领域出问题,这一点要高度警惕。”以往的风险应对和监管实践表明,科学的监管架构能够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为了与新的监管要求相适应、科学应对风险,国内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都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和规则制定,不断提高风险抵御和竞争能力。

统筹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

我们要从我国实际与现阶段自身金融体系特点入手,探索构建适应当前情况和发展需要的标准与规则。

评估认定方面,目前与SIFIs相关的评估标准已经形成共识,其中趋同性十分显著,规模、关联性和复杂性等这些比较基本的指标也为国内实践提供了参考。国内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国际标准,适当扩大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清单。此外,应注重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综合考虑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重要因素。具体地,还应基于金融机构在规模等方面的不同之处进一步划分层次,制定多样化的监管政策。比如,通过限制规模,起到控制风险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规避不公平竞争。

风险预警方面,应建立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匹配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科学选择经济、金融等领域的核心指标,准确预测和预警未来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构建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指标评价体系,对市场变动如何影响金融机构进行科学判定。二是衡量风险大小的指标体系,即一旦某个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问题,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三是关注引起市场状况变化的敏感性指标,通过分析其变化了解当前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强度。建立SIFIs的监测与预警指标体系,有利于对潜在风险提前做好防控安排,降低极端事件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处置机制方面,借鉴相关国际规范和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从三个方面建立和完善SIFIs处置机制。第一,创造有利环境,包括完善的法律规定、健全的支付清单以及明确的公司治理等,同时建立健全核心基础设施,促进金融稳定。第二,预先制定应急预案。要建设专门的处置机构,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第三,增强SIFIs自身的抗风险能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减少其对公共资金的依赖。SIFIs资本水平的提高要更多依靠“内部造血”,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减少损耗、调整结构等,本质是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经营水平,使其拥有更多资本抵御风险冲击。

(本文是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上海市长三角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协同创新中心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曲统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