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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腐败新动向及其治理

【摘要】近年来,金融腐败易发多发,成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从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查处的腐败案情来看,金融腐败呈现出隐蔽性增强、专业性提升、涉及面变广、潜伏期延长等新特征新趋势。金融腐败容易引发一系列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坚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的前提下,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惩治金融腐败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金融腐败 廉洁从业教育 内部治理机制 协同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金融腐败案件频发,金融业俨然成为腐败多发高发的重点行业,金融系统也因此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之一。2022年1月,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再次强调:“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金融反腐不断向纵深推进,据媒体不完全统计,2022年上半年金融系统已有超60位官员落马。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和动脉,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高效有序运行都时刻无法离开金融。换言之,没有强大的金融业,就难有强大的经济。金融腐败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人民群众利益受损,而且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冲击实体经济,影响社会稳定。鉴于此,有必要在厘清我国金融腐败基本类型的基础上,深入探讨金融腐败的新特征新趋势、多重成因和治理对策。

金融腐败的基本类型

金融腐败通常是指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员运用掌握的经营金融业的权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来谋取私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金融腐败所涉行业来看,主要包括银行业腐败、证券业腐败、保险业腐败等。从金融腐败发生领域来看,涉及银行信贷、证券、保险、担保、信用评级等领域。

从金融腐败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一是凭借信贷审批权进行寻租。资金作为稀缺资源,部分拥有审批权的工作人员通过故意提高信贷门槛、拖延审批时长、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方式来寻求腐败租金。为了获得贷款,部分企业和个体会对拥有信贷审批权的银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如额外给工作人员支付高额利息),相关工作人员可能违法发放贷款并收受贿赂。例如,在原包商银行发生的腐败案件中,原主要行领导、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等违规发放贷款,有关企业采取虚报等手段骗贷,原行领导和特定关系人搞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①二是利用审批监管权进行寻租与共谋。其中,利用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审批监管权索贿受贿成为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例如,陶某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司副司长等职务期间,通过为支付公司、分支机构人员及公司下属、合作单位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内部审计、调动工作、承接业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来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和财产性利益。②三是利用工作便利贪污公款或挪用资金。例如,挪用企业或个人的存款进行炒股、经商。四是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来赚钱、经由担任融资财务顾问来获益、开展证券内幕交易、进行融资信息欺诈等腐败形式。五是利用货币发行权进行腐败。掌握着货币发行权的货币金银部门同样是腐败的高风险领域,主要腐败形式有违规购买大规格纪念币、把货币作为“土特产”送礼、利用货币发行权搞“私人定制腐败”等。③

金融腐败的新特征新趋势

从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查处的金融内鬼、金融大鳄等金融腐败分子的腐败案情来看,金融腐败表现出隐蔽性增强、专业性提升、涉及面变广、潜伏期延长等新动向新趋势。

隐蔽性增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委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原则,并将金融领域作为反腐败的重点领域之一。在金融领域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相关腐败行为通常经过周密的预谋,往往只有发生腐败的双方当事人知晓,而且还经常会包装成合法的形式或采用“期权腐败”等相对隐蔽和更为复杂的形式,从而大大加剧了腐败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例如,凭借结构化产品、股权代持、内幕交易、业务合作等手段让腐败行为看似合法化;为企业家提供利率低、周期长、额度大的优惠贷款,待退休后或中途跳槽后再将“腐败期权”变现。有的金融腐败还依靠高科技手段和现代金融工具来进行,这也增加了腐败的隐蔽性。例如,有的依靠电脑技术篡改账目来侵吞公款,有的通过技术手段来隔离资金流和信息流以便腐败行为隐匿化,有的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来延长交易链条和推行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域交易以隐藏腐败行为,有的利用股权代持、期权定价、资产置换、夹层融资等非现金形式的、复杂的资本运作手段来获取腐败收益。

专业性提升。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业人员的资历和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作为资源富集的行业,金融行业中能够升任到中层及以上职位的管理人员通常专业化水平较高。而这些人恰恰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也容易成为金融腐败的高风险人群。包括一些银行行长、副行长在内的部分管理人员,尤其是高管干部因为种种原因走上腐败的违法犯罪之路,其腐败的专业化程度较高、证据链条较长、手段较为新颖灵活,被发现的难度较大。比如,在以货币周转为主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金融腐败案件,有的单笔业务就要经过多个金融部门和多个专业岗位,复杂程度空前提高,所需具备的知识也相当专业,这大大增加了监督的难度。又如,有的腐败分子故意针对跨市场、跨行业、跨系统交易设置多套编码规则,从而形成若干个“信息孤岛”,这极大增加了追溯和验证的难度。

涉及面变广。早期的金融腐败主要发生在银行系统。不过,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业务和领域的不断拓展,金融腐败不仅时常出现多名管理人员共同联手作案等“团伙式腐败”,而且涉及领域已经从银行系统内部扩展到更为广泛的社会领域,牵扯到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来看,该行业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直接掌握着大量货币资产。该领域触及的社会关系较为广泛,与其他机构、个体等的业务关系较为密切。在广泛的社会关系和业务关系驱动下,金融腐败的涉及面变得更加广泛。从近年来查处的金融腐败案件来看,金融腐败不仅发生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等金融领域,而且亲缘案、业缘案、窝案、串案、长链条案也较为常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之广泛性令人震惊。

潜伏期延长。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相对于金融领域的腐败分子而言,各级各类监督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通常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地位,这就会显著增加金融腐败被查处的时间周期。从文化社会学的视角来看,近年来,金融领域“圈子文化”愈发盛行,在此种不良文化的作用下,腐败案件的线索容易被“圈内人”隐藏和切断,这也会导致腐败案件被发现的时间周期明显延长。此外,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近年来的金融腐败隐蔽性程度明显增强、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这也意味着该类腐败经常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被发觉。例如,在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银行资金盗窃案之称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中,前后三任原行长利用当时银行管理架构和联行系统存在的漏洞,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犯罪行为实施了近10年才被发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领域的反腐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面对高压反腐的新态势,金融腐败问题依然屡禁不止,“前腐后继”现象时有发生,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因此,需要树立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意识,结合金融领域的行业特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勇气和担当一以贯之地打好金融领域反腐败的攻坚战和持久战。

金融腐败的多重成因

金融腐败的成因较为复杂,在很大程度上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概括地看,金融腐败的发生既由腐败的高收益诱导所致,又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有关,还与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协同监督不到位等外部因素有关。

对从业人员的全周期考察缺失。金融领域因为与金钱有密切的接触,所以对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法治观念、业务能力等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然而,由于金融领域在招录或提拔从业人员时,较为重视对工作业绩的考察,而对其道德品质和法治素养则关注较少,致使部分道德素质偏低、法治观念淡薄的从业人员进入了该领域;或部分从业人员进入金融领域后,在金钱的诱惑、手中的权力和拜金主义价值观的三重驱动下,内心的贪欲被激发了出来,从而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内控机制不完善。金融腐败产生的最常见原因是内控机制存在缺陷。有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的意识较为欠缺,没有真正认识到内控作为一种机制,应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还有的金融机构虽有内控机制,但运用不充分、执行不严格,导致内控机制难以切实发挥作用。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内控机制的不完善集中体现在对“一把手”的内部控制非常薄弱。在一些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较为集中,尤其是“一长制”现象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人权、事权和财权等核心权力过于集中在“一把手”身上,而“一把手”受到的监督却较为薄弱,特别是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甚至在某些金融机构中形同虚设。以信贷业务为例,“重放轻管”问题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较为缺乏,“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现象在“一把手”身上体现得较为明显,由此出现监督真空。在“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如果“一把手”综合素质不高,加之不法商人千方百计的拉拢和“围猎”,就容易出现“一把手”权力失控和权力滥用现象。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遏制金融腐败的利器。然而,我国金融管理对行政手段的依赖程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金融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金融领域的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尚缺少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惩治金融腐败问题也涉及较少。再如,针对洗钱行为,我国虽然已经初步构建起反洗钱的法律框架,但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还相对宽泛,对诸如互联网金融等新生事物尚不完善。

协同监督不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金融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该行业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十分必要而紧迫。然而,目前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不同部门之间缺少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线索移交的流程化工作机制,协同监督工作难以有效推进,并由此导致纪检监察机关难以在金融腐败的萌芽阶段就及时介入,而是在腐败已经实际发生、损失已经造成之后才介入,由此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比较高。

针对性治理金融腐败的对策

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外部性和杠杆率很高,一旦发生腐败,造成的危害通常十分巨大。比如说,金融腐败容易引发一系列金融风险,而金融风险一旦爆发,特别是如果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将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并会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有必要在一如既往地坚持金融领域反腐败高压态势不放松的前提下,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惩治金融腐败的有效对策。

改进全周期性廉洁从业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是保持廉洁从业的基本前提。金融领域发生腐败行为的工作人员通常是从思想观念的异化开始一步步蜕化变质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时,应坚决避免出现“重业绩和技能培训,轻合规和规范培训”的错误倾向,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廉洁从业教育相关课程的比重。同时,要创新廉洁从业教育的形式,采用更加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生动活泼的形式。从廉洁从业教育的时间周期来看,除了入职前的培训、贪污腐化案例的事后警示,还应突出对从业人员事前事中的廉洁从业教育。

严格把控人员选拔任用入口关。金融机构因为直接与金钱打交道,所以对工作人员道德素质和法治意识的要求较为严格。因此,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在录用新进工作人员和提拔干部时,都要将严格把关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来抓,真正将德才兼备者录用到本机构和选拔到领导岗位、管理岗位和重要业务岗位上。特别是在选拔金融领域的领导干部时,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化和民主化程度。应充分尊重民意,真正体现民心所向,还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坚决避免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对金融监管机构而言,还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监管人员的从业资格要求和切实加强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以便有效提升金融监管效能。

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一是加强金融机构党建工作,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让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切实承担起金融领域反腐败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二是健全股东代表大会制度和董事会制度,让高级管理层能够真正向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负责,④通过引入董事决策机制让董事会成为真正的决策部门;在董事会中探索成立反腐败工作委员会,让金融反腐成为董事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三是优化监事会的职责,推动监事会针对本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建设情况、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腐败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等开展监督。四是优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决策议事规则,坚决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简单粗暴和搞一言堂。五是紧盯关键少数,压实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责任。

健全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金融领域已经出现和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纳入其中,从而消除惩治金融腐败的“法律死角”和提高法律条款的前瞻性。二是修订或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于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领域的监督管理,增加和细化关于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腐败惩治的相关条款。

更好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一是增强派驻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的独立性,推进纪检监察组与监事会、稽核审计等部门优势互补和协同配合,实现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监督。二是推动派驻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主动介入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对金融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进行监督和把关,做到决策权行使到哪里,派驻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组就介入和跟进到哪里。三是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帮助金融机构对照查找制度漏洞,进一步扎牢不能腐的制度笼子。

大力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督。一是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督制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成立金融领域反腐败领导机构,推进金融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与人力资源部门、审计部门、稽核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增强监督实效”⑤。二是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不同部门之间建立起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线索移交的流程化工作机制,以利于更早更快更准地发现和查处金融腐败行为。

(作者为苏州大学东吴智库研究员、博导;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助理咸鸣霞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注:本文受苏州大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项目编号:NH33710921))和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中国政府职责体系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0AZD031)资助】

【注释】

①杨志锦:《部分机构隐匿不良 “商业银行腐败极易触发金融风险”》,《21世纪经济报道》,2021年8月24日。

②③杨文佳、侯颗:《打掉“老鼠” 护住“玉盘”》,《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9月27日。

④安启雷、陈辰:《我国金融领域腐败形成的体制原因及治理对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6期。

⑤黄雅屏:《治理之道:用好权力监督机制》,《人民日报》,2018年8月1日。

责编/李丹妮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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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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