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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技术垄断并不排斥新技术

今天学界仍有不少人认为,技术垄断企业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锁定现有技术,阻碍效率更高的新技术进入市场。1985年,经济学家保罗·戴维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论文,并以“键盘”为例对上述观点作了论证。他的分析逻辑是,技术垄断容易让用户对“旧技术”形成路径依赖,从而排斥新技术推广,导致市场失灵。

键盘的例子是这样的:19世纪70年代,当时打字机生产工艺尚不完善,字键击打后弹回速度较慢,若击键过快,字键会绞合在一起而造成堵塞。后来有位叫肖尔斯的编辑设计了一种键盘,将使用频率高的“O”“S”“A”让最笨拙的无名指或小指击打,而使用频率低的“V”“J”“U”,却放在最灵活的食指之下。如此一来,便降低了打字员的击键速度,使绞键问题迎刃而解。

“QWERTY”键盘进入市场后,大受欢迎,并很快获得了专利。可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生产工艺的进步,字键弹回速度大大加快。于是德沃夏克(Dvorak)将字母重新排列,设计了一款新的简易键盘(Dsk),可提高打字速度,且于1936年申请了专利。可他没想到,新键盘并不为多数人所接受,市场上无法推广。

新键盘的打字效率更高,市场为何难以推广呢?据戴维分析,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打字员习惯了使用旧键盘,不愿再学习使用新键盘,而且办公室也不配置新键盘打字机;另一方面,办公室不配置新键盘打字机,是因为找不到受过训练的打字员。而追根到底,是旧键盘的市场占有率过高,旧技术形成了垄断。

然而也有学者不赞成戴维的解释,认为新键盘之所以不被普遍采用,是新键盘并不比旧键盘具有优势。如“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曾反驳说:“英文打字机和计算机键盘上的字母按QWERTY顺序排列,并没有一条法律要求必须这样做,可大多数用户却执着于这种标准。只能说明,这样的排列比其他排列更加行之有效。”

其实,戴维说新键盘优于旧键盘,是有实验数据支撑的。据他介绍,美国海军部曾作过一项实验:打字员使用新键盘,每分钟可打108字,而使用旧键盘,每分钟只能打56字。他由此得出结论说:“若将旧键盘比作是牛,那么新键盘则是吉普车,无论对牛怎样刺激,速度也不可能赶上吉普车。”

听上去,戴维的分析有理有据,可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斯特朗却提出了质疑。理由是,海军部那次实验是由德沃夏克指导进行的,而他不仅拥有新键盘的专利,还从卡耐基教育委员会获得了13万美元经费,属利益当事人,实验数据的可信度不高。后来,斯特朗也组织过实验,每10人一组,结果显示,使用新键盘的一组与使用旧键盘的另一组相比,打字速度并无明显优势。

不知读者怎么看。在我看来,德沃夏克虽是新键盘的专利拥有人,但我不认为他会数据造假;同时,我也相信斯特朗的实验数据是真的。两人实验的结果不同,原因不难理解。打字速度的快慢,不单取决于打字机,也取决于打字员。要知道,人们在学习打字方面的禀赋是有差异的,若让禀赋差的人使用新键盘,让禀赋高的人使用旧键盘,新键盘的优势自然显现不出来。

想深一层,新键盘打英文更快,这一点早有定论,不必争论,也用不着再做实验。前面说过,当年肖尔斯设计“QWERTY”键盘的初衷,就是为了减缓打字员的击键速度,而事实证明也确实能达到这一目的。德沃夏克改变了旧键盘的字母排列,将使用频率高的字母放在更灵活的手指之下,打字速度无疑要比旧键盘更快些。

不过尽管如此,我也不同意戴维的观点。新键盘无法推广,并非技术垄断企业锁定旧技术,因为他们不可能也无法锁定旧技术。可证伪的例子是:30多年前,“大哥大”(模拟手机)的市场占有率非常高,可当智能手机推出后,“大哥大”很快就被替代,今天市场上已不见踪影。请问,原来生产“大哥大”的企业为何不锁定旧技术?不是它们不想锁定,而是锁定不了。

对新键盘为何不能替代旧键盘,我认为应从用户与供应商两个角度分析。从用户角度看,自1946年电脑问世后,人们改用电脑打字,可电脑并非只是用于打字,同时也用于工程设计、数据处理、财务管理等。对多数用户来说,打字并非最重要的功能;除了专业打字员,一般用户也不看重打字速度。比如我用电脑写文章,写作速度不快,从不觉得是自己打字慢,是思考得慢。

从供给商角度看,电脑生产商不采用新键盘,虽有节省成本的考虑,但主要是考虑键盘的通用性。是的,新键盘打英文的速度更快,可打中文的速度却不见得快。英文使用频率高的字母,与汉语拼音使用频率高的字母不完全相同,法文、俄文、日文等也如此。电脑生产商要满足全球用户需求,当然没必要改用新键盘。

戴维的文章发表迄今已37年,学界一直在争论。有学者指出,“新键盘优于旧键盘”不过是戴维为人们编造的神话。我的观点,新键盘在英文打字方面确有优势,但通用性方面却明显不足。换句话说,目前电脑生产商之所以不采用新键盘,真正的原因,不是他们锁定旧技术,而是新键盘不具有足够的市场推广价值。

留心观察,不仅仅键盘是如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判断其他技术是否先进,也不会只看技术的新旧,而会重点看是否具有更高的市场推广价值。受“优胜劣汰”竞争规律的约束,技术垄断企业不可能拒绝使用先进技术。相反,为了取得竞争优势,它们会不断创新技术。所以,不应将反垄断的矛头指向技术垄断企业。

[责任编辑:潘旺旺]
标签: 王东京   技术垄断   反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