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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共产党人百年奋斗的抉择与使命

【摘要】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求索实现了从破旧立新到全面法治的飞跃。历史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正确的,也是有效的,是以法律为权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于全社会的良法善治。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新中国必然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最大特色和最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百年法治路的历史经验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协调政府和社会的权力分配,科学立法必须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百年奋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道路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1.11.004

人类对法治的探索已逾千年。法治,是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1]它意味着法律体现着公平正义价值,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以民主为前提,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以权力制约为关键,法律作为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最高准则。人类数千年的发展史已经证明,法治是治国理政最有效、最公正的方式,是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民生民权得以保障的最优选择。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之初,就肩负着为全体人民谋福利,富民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为完成这一无上光荣的使命,共产党人进行了百年法治探索。

中国共产党人追求法治的百年历程

法治是融入中国共产党的基因内并经过漫长探索逐渐形成的科学的治国方略与理论体系。在夺取政权的阶段,中国共产党的主要任务是推翻不平等的旧法治,建设人人平等的新法治。自1921年7月建党至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制征程:1921至1949年。这一阶段的法制实践,主要体现在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并且,党在根据地时期,已经具备了法制体系以及法治的理念。这一阶段的制度和理念成果为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建设可追溯至中央苏区时代。1921年7月23日,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各种宣言和主张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早期的法治思想。例如,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第一次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写明:采用无限制的普通选举制;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治安警察条例及压迫罢工的刑律;制定保护童工、女工的法律及一般工厂卫生工人保险法。[2]1923年7月,中共中央第二次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了召开国民会议的主张,指出“只有国民会议才能代表国民,制定宪法才能够建设新政府统一中国”。[3]1928年12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颁布了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了没收土地、分配土地和山林以及征收土地税的原则与办法,[4]集中体现了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本质特征。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政权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人民民主性质的根本大法,充分体现了人民性和民主性的法制特征。

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抗日革命根据地政府在承认国民政府的前提下,国共两党联合抗战。虽然,这一时期以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为主,中国共产党独立的法制建设与实践相对并不十分突出。但在革命根据地,也有法制的进步。主要成就包括法制平等和司法公正。重要的法制大事件有:以“黄克功案”为标志,[5]废除了在苏维埃政权时期对有革命功绩者“同罪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不平等规定,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不分高低贵贱、不论功劳大小有无,一律平等的原则。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6]通过巡回审判,切实让每个群众感受到了立法和司法在具体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价值,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情、理、法兼顾”的传统法律文化。这可以说是中华法律文明的创造性转化,至今仍值得学习借鉴。

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初创时期:1949年至1978年。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夏天,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废除旧法统、旧理念,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时期。秉持马列主义思想,[7]为贯彻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立党宗旨,我们党主张革命胜利以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要彻底废除旧法律,使之不留任何痕迹。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就明确宣告与旧时代的一切法制彻底决裂,建立崭新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言明,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是形式上的法权掩盖了阶级的本质,实则没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而,必须予以废除。[8]

粉碎旧法统之后,势必要建设社会主义新法制。加之,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强国的孤立和封锁政策以及国民党残余势力的不断破坏,巩固新民主主义的胜利成果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成为了建设新法制的首要任务。而保护新政权,也需要建设新法制。这一时期,我们党将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延续的基本理念和经验作为指导,建立了新法制。第一条法制路径的代表性法律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明确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第二条法制路径是延续革命根据地时期学习并移植苏联法律模式的既有立法成果,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根据地与解放区社会改造的核心实践,并将之推向全国。第三条法制路径的代表性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部法律直击千年封建社会的命脉,将人和土地解放了出来,实现了人的平等、财产的平等。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由毛泽东同志任主席,朱德同志、宋庆龄同志等32人担任委员。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后第一次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标志着新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在宪法草案的许多条文中,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9]同年9月17日,彭真同志作了题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报告,指出国家各级机关都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有功者、“大干部”、“大人物”都必须遵守法律。[10]1954年9月20日,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确认了其成果。《五四宪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11]以根本大法的高度确认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一方面,《五四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的主体;另一方面,《五四宪法》明确了掌权者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是一部民主宪法,是人民立宪的代表作。[12]《五四宪法》平等地保障了民权、实现了权力分离和制衡。[13]另外,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启动了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秉持着从中国实际出发,参照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立法经验的原则,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准备,完成了包括总则、所有权编、债券编、继承编四部分共计500余条的初稿。[14]

总体来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呈现了朝气蓬勃的面貌。立法逐渐形成体系,以法律为基础,大量的法规法令为补充。重视和强调人人平等观念与法律的贯彻和执行,要求党员干部带头守法,培养全民守法。例如,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同志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重点讲了守法意识和守法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15]这样才能领导人民群众守法。全国人民守法对贯彻我们党的路线具有重大意义。再如,1954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彭真同志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殊分子。”[16]

随着1956年针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权的稳固,经济的恢复,为法制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56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明确:“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17]

1957年夏天以后,随着美国和苏联两大阵营对立的“冷战”局面的形成,国内出现一些政治上的事件,我国的法制建设受到了一些影响,进入了比较曲折艰难的发展阶段。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1978年改革开放的开始。

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1978年至今。中国的改革开放源于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发起的一场政治改革,被称为历史性的伟大转折。[18]这场政治改革也开启了中国从法制到法治的进程。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成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研究、起草、修改法律草案,协调法律起草工作。由彭真同志担任委员会主任,立法工作的速度由此大大加快。同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标志着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这个历史性的转变预示着未来我国更加注重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民的权利。[20]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延续了《五四宪法》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指导思想,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广泛的确认,对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更为细致。此外,还在序言和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是说法律至上、民主政治、自由权利等现代法治理念在《八二宪法》中有清晰明确的表达。《八二宪法》为市场经济下,中国法治的发展奠定了基本法框架。另外,《八二宪法》扩大了立法权的主体范围,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构建起了多元的立法框架,进一步推动了立法工作。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得以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民法向系统化和完备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治成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长远目标。以1997年召开党的十五大为标志,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不久,这一目标被写进了我国宪法。1999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1]从此,法治终于成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会议,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完善经济法治为先,逐渐拓展到各个社会关系领域。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司法改革全面展开,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赢得了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的法律体系广泛借鉴了包括西方立法经验在内的一切立法文明有益成果,是中国国情与世界立法文明相结合的产物,[22]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法治国家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3]

21世纪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严格秉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曾被迫中断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又重新启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撰民法典,至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获得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规制公权、保护私权大潮流中最好的缩影。它的通过标志着中国从关注法制建设到重视法治的实现,法律将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仰。回顾这百年来的奋斗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厉行法制到全面法治日臻完善的历程。

百年法治历程的规律及其历史价值

中国共产党人为追求法治的百年奋斗历程,给予了我们许多启示。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如学者张文显所言,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意味着迈向全面法治、全领域法治;意味着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维护良法善治的内在价值。[24]法治中国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夙愿。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和建设法治中国理论的形成,旨在解决法治建设碎片化和各自为政的问题。并由此,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概念。

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学者张文显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包括一个统领概念、一组理论纲要和一套法理体系。[25]一个统领概念即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一组理论纲要包括以下要点:(一)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五)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六)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八)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九)全面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十二)改革要于法有据;(十三)构建民主法治、公正合理、合作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一套法理体系指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法的本质、法治价值、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理权威、法治与国家治理、法治与社会治理、权力监督制约等法理方面的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路径的思想。[26]

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价值。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因此,以往各种类型的法治模式所有的优点,中国特色主义法治都已经具备。首先,实行法治有利于以最小的成本收获最高的管理价值,所谓具有行政管理效率。其次,实行法治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为,法治中的法出自人民的意志,是最广大人民最共同的意志的体现。它避免了法仅仅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而成为剥削的工具。再次,实行法治有利于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明发展。正如伯兰特·罗素在《权威与个人》中所论及的,法治在避免个人决定的恣意任性后,充分保障了社会秩序价值。并在维护秩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了个人的创造性,从而使得社会在活力中向前发展,以促进各个方面文明的发达。[27]最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最优的方式。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都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实现路径。[28]只有做到这几个方面,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稳健发展,才能使社会和谐友爱、人民幸福生活。

坚持全面法治,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由中国共产党建立并卓越领导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回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百年历史,尤其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程,带来的不仅仅是我国经济的巨大飞跃,同时也全面改变了社会面貌。[29]早在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就提出,“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30]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之路证明,全面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幸福生活的最优方式。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从“为人民服务”,到“三个有利于”,到“三个代表”,到“科学发展观”,再到“以人民为中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证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为全体中国人民服务的。为避免该目标流于形式,我们党将“以人民为中心”转化为了具体的人权。人民幸福生活权就是新时代最大的人权。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党不断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强调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尤其是法律层面上的分配公平正义,为人民共治共享提供了切实保障。

百年历程对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启示

回顾和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百年法治求索之路,我们得到了如下启示: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百年奋斗的不二选择。而要使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功,必须坚持如下几项基本原则。

必须加强党对法治的领导和顶层设计。中国共产党担负着团结并带领全体人民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使命。历史已经证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法治之路,国家就会繁荣稳定,人民就能幸福安康。因此,未来不论遇到何种程度的困难和挑战,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都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3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西方国家法治的最显著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旨在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社会。这一社会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立法要充分考虑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社会法治的自生内衍,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化是外发型的,是由外部刺激引发的社会变迁。[32]因此,在构建法治中国的模式时,必须看到“共时态”中包含有前现代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三种“历时态”的法律文化混合形态。[33]尤其要注意立足于中国自身的法律和社会语境。一方面,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认真调研并考量中国的具体国情。虽然,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后,我国的经济水平、政治文明、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必须牢牢把握住,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的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发展仍很不平衡。因而,针对发展极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立法考虑国情的同时,不能太繁琐。[34]另一方面,立法要借鉴外国经验,但也要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不是单纯地介绍某个发达国家的制度,并建议引入我国,而要看它国的法律、国情、实践是否与我国相匹配。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背景下亟待恢复法制秩序的中国,经历了一段时间一味向西方看齐,而忽略了本土法律文化和实际国情的“盲目法律移植”时期。最近五六年来,党中央不断强调发掘中国问题,借鉴中西方文明的精粹,并与之平等对话。这就是说,科学立法既要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也要拓宽比较的对象。除了继续研究那些传统的发达国家,尤其应关注与中国国情更为相似并且有实践证明运行和实效良好的国家法律。在充分掌握我国制度,深入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进行时间和空间维度多方面的比较、分析与借鉴。

注意政府和社会的权力分配协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政府的行政行为从秩序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公共服务的概念开始取代主权概念,成为了现代国家的基础。[35]从各国国策及其行政立法的转变中可见,这是世界各国的大势所趋。进入21世纪,自党中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学界和政界对此多有论证和实践。服务行政对民生和民主有积极意义,但不能盲目夸大其价值与作用。服务行政实质上是国家职能的扩大和权力的扩张,必须明确政府服务行政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坚持适度、谦抑、灵活与商谈的原则,明确服务行政和法治行政是相互依存和促进的。[36]政府为完成服务行政目标,将部分权力下放到社会,但必须考虑到行政权社会化后,社会主体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在信息革命以后,行政机关尤其应当考虑到社会化的权力超过社会主体驾驭能力而带来的腐败现象,不公正凸显和服务管理混乱的问题。另外,还需要注意适当的权力下放和社会化下对社会主体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激励作用。[37]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即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厉行法治;我们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党规与国法相统一,使党风、政风、民风不断好转;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们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齐头并进;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塑国际秩序。总之,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走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尽快实现中国人民的法治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ZH038;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王静助理研究员是本文的共同作者)

注释

[1]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2]北京大学马列主义教研室编:《中国现代革命史学习参考资料》,1959年,第26~27页。

[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reference-books,2021年4月23日引用。

[4]王进等主编:《毛泽东大辞典》,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71页。

[5]黄克功(1911~1937),江西南康人,参加红军2万5千里长征,任师团级干部。1937年10月5日,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在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下,被判处死刑。

[6]“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一套便利人民群众(如手续简单,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等)的审判制度。由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马锡五(1899~1962)所创立。

[7]马克思认为旧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隐蔽缺陷;列宁认为革命就是废除旧法律。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页;《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8]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年,第150~151页。

[9][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426、444~448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五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451页。

[12]韩大元:《“五四宪法”的历史地位与时代精神》,《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13]占美柏:《在文本与现实之间:关于“五四宪法”的回顾与反思》,《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14]李秀清:《新中国婚姻法的成长与苏联模式的影响》,《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15]《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01页。

[16]《彭真文选(1941—1990)》,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6页。

[1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381页。

[18]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1949—1978)》下册,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1053页。

[19]《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北京日报》,1978年12月24日,第2版。

[20]参见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节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第161~163页。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10/content_7075.htm,2021年4月12日引用。

[22][23]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9、65页。

[24]张文显:《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25][26]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5期。

[27][英]伯特兰·罗素:《权威与个人》,储智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3~51页。

[28]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政治变革与经济变革,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堪称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中国的政治体制也随着经济体制的巨大变革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权力结构与权力理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可以说,没有这权力结构的改革,也就不会有改革开放的成功。

[30]《胡耀邦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64565/65448/4526430.html,2021年4月14日引用。

[31]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32]何勤华、王静:《中华法系盛衰考》,《江海学刊》,2018年第5期;顾昂然:《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立法见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7页。

[33]参见舒国滢:《中国当代法治的建构:历史语境与发展困境》,陈光中主编:《法大法学家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论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3~74页。

[34]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94~96、205~207页。

[35]相关概念变迁可参见[法]狄骥:《公法的变迁》,郑戈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8~60页。

[36]江必新、刘新少:《服务行政与自由法治之辩》,《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1期。

[37]解志勇:《政府权力清单的理论与实现路径研究》,《人大法律评论》,2016年卷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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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和比较法。主要著作有《法律文明史》(多卷本)、《中国法学史》(三卷本)、《西方法学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学家访谈录》(多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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