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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代表胡丽在省两会上提出建议

人民论坛网讯 政协湖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分别于1月24日、1月25日在长沙开幕。参加省两会的代表、委员在会议上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其中,来自益阳市妇幼保健院的党委书记院长、湖南省人大代表胡丽,她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建议删除湖南省计生条例中‘超生即开除’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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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湖南省人大代表、益阳市妇幼保健院党委书记、院长胡丽在湖南人大、政协“两会”上接受媒体采访

全文如下:

我多次在基层调研时,发现湖南计生条例“超生即开除”条款不太适应时代的需要,比较滞后。还有很多群众反映,同样的超生行为,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删除了“超生即开除”条例的情况下,如果湖南还不修改条款,实际上违法了法律的“平等对待”原则,这是不公平的。

一、全国《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情况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各地出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采取从严处罚措施,对国家干部,企业职工超生就开除。目前,从法规的“合理性”出发,该条款已与我国人口计划生育改革调整方向不相适应,公职人员虽然超生,但并不像以前那样可能导致人口过快增长,社会危害性并不大,情节并不十分恶劣。

据了解,目前全国27个省份(自治区)已陆续完成本地的计生条例修订,删除了“超生即开除”的相关规定,但仍有湖南、浙江、山西、陕西4个省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保留了超生“开除公职”这一项。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湖南省2016年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2016年之后公职人员可以生二胎,但是超生第三胎会被开除,超生者应聘公职的资格也会相应受限。 2016年以前超生第二胎的公职人员,追溯适用之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开除。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宇君指出:“地方规定公职人员超生就开除的话,是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这其中未明确提出超生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条款,那么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里也不能规定“超生即开除”。

二、二孩政策放开后,我省出生人口情况。

二孩政策放开以后并没有出现预期的生育高峰,当前全国人口发展面临老龄化、少子化、生育意愿和生育能力下降,如果继续执行从严处分的规定,与我国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会对我国人口发展的可持续性、家庭的完整性和社会的稳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超生即开除”并不是最小损害的手段,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自2016年以来,全省的出生人口一直呈下降趋势,具体数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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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显示,二孩政策开放后,生育率并没有增长,而是在逐年下降。

三、建议

尽快修改我省计划生育条例,删除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超生即开除”的行政处分机制;

二是逐步实现计划生育政策从指令性计划向国家指导性计划、家庭计划性生育的转变,让人口生育回到自然的轨道上来。

[责任编辑: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