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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金融智慧:缺钱怎么去借贷(2)

南北朝寺院典当异军突起,唐宋以后典当业焕发出新活力,及至明清,典当业的发展遭遇瓶颈

南北朝社会生产力发展,流动性增强,寺院典当异军突起,开创了向广阔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尤其是底层民众大胆进行质(抵)押贷款的新局面,大大提高了金融业的社会化程度。据记载,南齐已经出现设置专门机构经营质举业(即后来的典当)的佛寺。此时的寺院亦从事大量的举贷,即信用放贷业务。一般来说,南方比较稳定,民众财富容易积累,寺院质押放款比较发达。北方地区战乱比较多,民众财富不容易积累,举贷,亦即信用放款比较发达。从现存资料可以看出,佛教寺院大量的借贷都是举贷,借贷双方往往通过签署附加违约条款的形式来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在敦煌出土的残契中有很多都与此相关。

唐宋以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促使原来只盛行于寺院寺库的典当机构纷纷转向民间,出现了官(政府或官员)典当、民间典当、寺院典当多元化发展的局面;另一方面质(抵)押借贷的方式还积极向信用借贷领域渗透,以致唐宋以后的信用借款,一是尽量增加抵押贷款的比重以规避风险;二是万一借款人的全部动产仍不够赔抵偿欠款,则以担保人的资产作抵。凡此种种,就使得信用放款虽仍维持在熟人关系的范围内,但也焕发出新的活力。

及至明清,典当业的发展遇到了瓶颈。第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农村城镇化的趋势,当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流入城镇时,他们迫切需要谋生的本钱,小额借贷遂成为城市底层市民生存之必需,但因缺乏必要的质(抵)押品,已有的金融机构——典当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第二,商品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发展,意味着工商业者的采购—生产—销售无论在空间上还是时间上都越来越分离,对巨大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大,但典当业的实物抵押贷款却远远满足不了市场的这一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位居十大商帮之首的山西商人顺应商品经济发展、人力资本提高的趋势,大胆地以无形资产——人的劳动能力作为贷款的信任基础,并借助第三方担保,开创了向不熟悉的陌生人进行信用贷款的新局面,致使信用放款的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并由此催生出两个新的金融机构——印局和账局。

印局是专业向城市底层市民放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数量庞大的城市贫民和小商小贩。考虑到这些人资产少,缺少抵押物,贷款审查和贷款监管难度大的情况,印局进行了担保贷款、频繁还贷、高利率的无抵押担保贷款设计,与今日小额贷款的模式相类似。账局是专业向工商业放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小型零售商,也对各级官员,特别是候选官员贷款,所谓候选官吏,是指具有了做某品官的资格,但仍需要与具备同样资格的人竞争该官位,因此出现了“跑官”的现象,也就有了为“跑官”而提供的贷款。账局对候选官吏放款时,不要求抵押物,仅以“官缺”,即官吏的职业发展前景和未来的盈利能力为基础。账局发放贷款时并不要求提供质(抵)押物,更多地依赖于贷款筛选以及贷款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在交通、通讯严重落后的情况下,以工商业者在外地的资产作为抵押,核实以及违约时收缴都有很大难度,并且质(抵)押物管理还会带来更高的成本,综合考虑还是信用放款比较合适。

中国自古以来的孝文化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

金融的一大麻烦是如何降低借贷风险。至于质押、抵押以及第三方担保都是降低借贷风险的技术方面的进步,着重从外在规范人的行为,而更重要的是如何从内在规范人的行为,包括借贷行为伦理方面的进步。中国自古以来的孝文化有助于降低借贷风险。孔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是说,“孝”的最基础的境界是感恩。父母对自己有养育之恩,自然要报恩父母。“孝”的最高境界是服务社会,受到社会的赞美,让父母祖宗以自己为荣。具体到金融市场,一个心中有“孝道”的人,肯定要严格地自我约束,期望以高质量的工作赢得社会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诈骗、欠款不还等自毁形象的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有一种观点认为,孝文化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孝文化强调家庭互助,对来自非血缘的社会资金的需求自然减少,这样自然导致金融市场的不发达。以借贷为例,南宋袁采痛心疾首的“杀熟”现象即是典型事例。《袁氏世范》写道:“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以行行常自若,且语人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后再碰到亲戚借钱,他只能是或者干脆装穷,或者如袁采所建议的,“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而不管哪一种,都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可否认,这种说法确有它的道理。这是因为,“孝”有两种,正确的、理性的“孝”是利人利己,服务社会发展自身。不正确的、本能的“孝”是损人利己,亦即只爱自己的家庭不爱别人的家庭,甚至为了自己的家庭而去损害别人的家庭。表现在金融市场上,就是故意借款不还。

如果说自公元3—9世纪长达700多年的佛教传播,使得牺牲今世换取来世幸福的思想深入人心,有利于“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无限责任思想在民间的普及,推动了中国包括金融市场在内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话,那么近代的欧美文化则将有限责任的思想带到了中国,并在中国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显然这是与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企业倒闭率提高,无限责任难以推广的社会现实联系在一起的。对经营者而言,存在如何对待投资者信任的问题,不能利用有限责任的漏洞谋一己之私;对投资者而言,存在理性投资的问题,不能仍然抱着传统的无限责任观点不放。

(作者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汉]班固:《汉书·元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②[汉]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③[清]郭庆藩:《庄子集释·外物》,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

④[南朝宋]范晔等撰:《后汉书·卷三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⑤[唐]杜佑:《通典·刑典六决断》,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⑥[汉]班固:《汉书·张冯汲郑传第二十》,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⑦[宋]王钦若等撰:《册府元龟·邦计部·旷败·诬誷·贪污》,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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