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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金融智慧:缺钱怎么去借贷

【摘要】借贷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在先秦秦汉时期,民间已出现信用借贷和质(抵)押借贷。魏晋南北朝及隋唐时期,伴随着寺院金融的发展,典当业逐步兴起,寺院借贷和民间借贷、官方借贷成为并行的几大借贷方式。及至明清,又有印局和账局等借贷金融机构的创新。

【关键词】中国古代 借贷 金融市场边界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借贷是广泛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和金融活动。早在先秦秦汉时期,由于小农经济天然的难以抵抗农业风险的脆弱性,加之封建政府为了维护小农经济的稳定,需要通过借贷方式满足资金的需求。按照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不同,当时的借贷可以分为两种,即官府借贷和民间借贷,其中又以民间借贷为主。按照出借物的不同,既有动产,如资金、实物等,也有不动产,如土地。

民间借贷行为遵循自古以来的惯例,即使经历了朝代更迭,仍具有较强的延续性

秦汉时期保留了不少有关政府借贷的史料。例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记载:“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这里的“有责于公”,指的就是民众向官府借贷的现象,这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又如《汉书·宣帝纪》中记载的诏令:“池崇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说的是政府将公田、种子、粮食等租借给流民,以帮助他们应付生计。为了使借贷更为规范化,政府还设立了相关机构来管理所贷财物。例如《汉书·元帝纪》中记载的“北假田官”这一职位,李斐作注云:“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该官职的主要职能是向农民提供土地租借,并收取相关租金。但整体而言,秦汉时期官府借贷的重要性并不突出。

史书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记载很多。例如,《史记》中提到的“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贳贷行贾遍郡国”,讲的就是以冶铁起家的富商向国民提供借贷的例子。再如《庄子》中记载,“庄周家贫,故往贷于监河侯”。讲的是庄子向监河侯借贷的例子。除了普通民众,部分官僚,甚至周天子也曾经靠借贷为生。《帝王世纪》中记载,“王(赧王)号虽居天子之位,为诸侯所侵偪,与家人无异。多贳于民,无以归之,乃上台以避之,故周人因名其台为逃债之台”。

根据借贷担保方式,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信用借贷和质(抵)押借贷。在秦汉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人们很少有生产剩余来为借贷进行担保,信用借贷是最主要的借贷方式。在当时,这种信用不仅仅基于债务人的资产和经营能力、社会地位、商业信用和人际关系等,更基于具有崇高社会地位的贵族以及与官府联系密切的富豪所拥有的对借款人的强大威慑力量。而交通不便和严格的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得人们的社会流动性很差,不容易产生逃债的情况,一旦还不上借款,则不能不用土地或人身劳动偿债,从而构成事实上的质(抵)押借贷。由于这个原因,当时的信用借贷条件远不及后世那么严格。

至于质(抵)押借贷,古代一般用“质”“赘”等词来表示质押。《说文解字》中是这样解释的:“质,以物相赘也”,“赘,以物质钱,从敖贝。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在先秦秦汉时期,对质押和抵押并没有后世那样特别严格的划分,这是由于流动性低的原因,一旦借债人无法还债,债权人即可利用超经济力量的威权强逼他用土地、房屋等还债,因而并不需要将他的房产、地产凭证交与债权人。

根据用于“质”的对象的不同,“质”可以分为物质和人质。“物质”是指用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多指“以物质钱”,又可分为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两种。例如,《后汉书》记载了这样一个动产担保的例子,东汉大外戚梁冀将四匹马抵押给扶风人士孙奋,想向他借五千万钱,可是孙奋只借给了他三千万。这里的“冀因以马乘遗之,从贷钱五千万”,就是一种质押借贷的形式,质押物是马匹。不动产担保则类似于房产抵押。《通典》中记载了一个东汉不动产担保的案例。乌程男子孙常和弟弟孙并分家,每个人四十顷田地。“并死,岁饥,常稍米粟给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收其田。并儿长大,讼常”。在这里,孙常事实上是将救济粮食作价,以孙并的土地做抵押担保来订立借贷契约的。

而人身质押则是这一时期质押借贷中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人质”指以人身(劳务)作为债的担保,作为抵押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身,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当时的社会生产力非常落后,经济不发达,小农所有作为动产的个人剩余财物很少,作为不动产的房屋土地也有限,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强制债务人以人身作为债务的担保,因此“物质”借贷的记载并不多见,大量出现的是“人质”借贷。

除了债务人直接的“物质”和“人质”,秦汉时期也已经出现了第三方担保的现象,但并不普遍。《汉书》中记载:“(郑)当时为大司农,任人宾客僦,入多逋负。司马安为淮阳太守,发其事,当时以此陷罪,赎为庶人。”这里说的是郑当时为大司农时,保举的人及其宾客在替大农令承办运输时,亏欠钱款甚多。司马安任淮阳郡太守,检举此事,郑当时因此落下罪责,赎罪后削职为平民。《说文·任部》中说,“任,保也”。这里的“任人”,有时也称为“任者”“保人”等,指的就是第三方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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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