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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设立与优化(2)

当前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实践困境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要随着实践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从特约监察员制度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特约监察员作为对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外部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履行监督职责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摆脱“花瓶摆设”,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队伍专业技术才能。要使特约监察员真正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在实践中需要对特约监察员深入加强宣传教育,着力提升他们的政治站位。特约监察员选聘范围广泛,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如何让他们的专业知识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监督过程中使监察委员会和特约监察员共同发力,这还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

实质性提升特约监察员监督力度,加强特约监察员队伍的专职化建设。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当前特约监察员是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他们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所以,特约监察员如何科学、合理、恰当地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以充沛精力和时间投入纪检监察工作,这在实践中需要找到“平衡点”。从长远来看,应该建设一支专职化特约监察员队伍,或者至少在特约监察员队伍中保证一定比例的专职工作人员,才能保证特约监察员充分行使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建立特约监察员独立专职机构。当前特约监察员的聘请任职、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是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颁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从权力架构上看特约监察员受国家监委领导,二者是“从属关系”,监察委员会是邀约者,特约监察员是应约者,监察委员会在实践中能否真正为特约监察员提供良好履职环境,直接关系到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的发挥。因此,需建立独立的特约监察员机构,专门出台正式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制度,为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运行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如特约监察员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它监督。这使特约监察员和监察委员会成为权力平行的独立的专职机构,有利于保证其独立的工作程序和独立的经费保障机制等,从而更好地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助推新时代特约监察员制度高质量发展

特约监察员制度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考虑各个方面的综合影响因素,结合当前监察体制改革实际进一步优化,增强监督的科学性,真正发挥出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

高标准严要求特约监察员高质量完成被委托工作。当前特约监察员队伍来自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等领域,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社会声望,他们是兼职,没有思想负担。需对其进行高标准严要求管理,发挥他们广博专业知识的优势,保证其提出客观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监委需要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加强特约监察员队伍建设,坚持原则不动摇,帮助他们深化对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他们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把履行好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当作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来对待,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投入到这项特殊而又神圣的工作中,真正成为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有力帮手,更好发挥监督员、参谋员和引导员作用,最终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权能够高效、精准的运转和实施。此外,监委还要严格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促进特约监察员严格兑现履职承诺。同时,还需要求他们在本职工作中作好廉政勤政的表率。

提升特约监察员监督工作的建设性。特约监察员队伍具有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等优势,如何有效发挥这支特殊队伍的优势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特约监察员不仅仅起到“传声筒”和“监督员”的作用,更要在具体工作中“出实招”,积极发表建设性意见,及时精准地向国家监委建言献策,以弥补纪委监委“当局者”对监察体制改革中个别问题的认识盲区。民主监督是一项严肃的、负责的政党行为,因此,需要特约监察员队伍在针对具体问题知实情、讲实话基础上,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和研究,以高度责任感提出切实可行的合理建议。特约监察员的民主监督是一项严肃的法定职责,他们的建言献策不是感性的而是科学的和理性的,这也是衡量特约监察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尺度。

搭建形式多样的活动平台,创新工作机制。要更好发挥特约监察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纪委监委要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为他们搭建监督平台,为他们充分履职创造条件。在纪检监察的实际工作中,要充分保证特约监察员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他们参与接访工作,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更精准更有效行使监察权,助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鉴于当前的制度设计,特约监察员在工作形式上属于兼职,同专职的监察委员会之间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距离。为此,要缩短监督者同被监督者之间的距离,以实现对被监督者监督。为此,“监察委员会要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组织特约监察员“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通过有效搭建多渠道交流平台,推进特约监察员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

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被监督意识,更好地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当代民主政治体制下,权力是要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增强被监督意识,就是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时应具有的责任心和原则性。纪检监察机构当前处在正风肃纪反腐的前沿阵地,存在着被腐蚀、被“围猎”的危险。这一特殊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的同时,积极为特约监察员创造工作条件,勇于接受和主动配合包括特约监察员在内的外部监督,以保证自己更好的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要意识到实施特约监察员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改进纪检监察工作,使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此外,要助推新时代特约监察员制度高质量发展,还要加强横向和纵向层面的沟通和联系。例如,受聘于全国各地不同层级的特约监察员和受聘于同一层级的特约监察员之间,应该建立广阔的联系网络,网络成员间相互配合支持,以更好地将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使“网格化”的各类监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沿着党和人民确定的方向前进。

(作者为中国音乐学院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研究员)

【注:本文系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重点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政党治理体系整体构建及协同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9GJJB01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人大网,2018年3月21日。

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新华社,2019年1月6日。

④《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⑤《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并讲话》,新华社,2018年12月14日。

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年9月3日。

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邀请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走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3月31日。

⑧《以开放姿态主动接受监督——写在国家监委聘请第一届特约监察员一周年之际》,《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2月17日。

责编/张忠华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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