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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设立与优化

【摘要】特约监察员制度是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担当。为摆脱新时代特约监察员制度实践困境,助推其高质量发展,要搭建形式多样的活动平台,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推进当前民主监督制度的发展。同时,特约监察员要当好人民的“裁判员”和“监督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被监督意识。

【关键词】特约监察员 制度设计 监督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制度是国家之基、社会之规与治理之据,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是建党近百年来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突出亮点之一是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这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当前反腐新形势下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特约监察员制度是我国当前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创新,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作为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特约监察员制度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有机统一,及“正人必须先正己、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重要责任担当。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党和国家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制度设计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我们党实现自我净化和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必须健全权威高效、全面覆盖的监督体系,这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国家监委增强自身“免疫力”,健全监督机制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的监督体制,同这个国家的国情密切相关。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在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健全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体现了我国监督制度的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是落实我国宪法、监察法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体现。根据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2019年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党内法规颁布的有关规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势在必行。2018年12月,中央政治局举行第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为此,把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和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最终形成良好政治生态。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对多年来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好传统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善于总结和借鉴经验,是我们党的一项优良传统。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监察部就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检查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相结合的监察制度,并专门成立了人民监察通讯员小组。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人民监察通讯员小组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需要,聘请特邀监察员提上日程并成为一项重要制度规定。1989年5月,原监察部印发《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几点意见》,开始建立并实行特邀监察员制度。同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后来又相继公布《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等,从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特邀监察员制度。自1989年原监察部建立特邀监察员制度到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特邀监察员工作已走过30多年发展历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充分证明,特约监察员制度具有全面、立体监督的特点,是对人民监察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今后特约监察员制度在新形势下依然要长期坚持,既要延续以前的好经验好做法以保持监察工作的连续性,更要注重在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创新发展,从而更好地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与法治化。

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入推进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为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中央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分注重强化国家监察,强调要对公权力实施有效监督。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着眼点就是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成为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者,在制度设计上全面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一方面使监督对象增加,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在监督范围内。另一方面,监督范围扩大,使原来的“窄监察”变为监察全覆盖,由此纪检监察队伍的权限也更为丰富。他们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能否真正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这是一项严峻考验。用好纪检监察这把“利剑”,既要靠纪委监委加强自我监督,也要勇于接受外部群众监督。因此,设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可以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这为把公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特约监察员要当好人民的“裁判员”和“监督员”

某种程度而言,特约监察员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一面“镜子”,在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桥梁纽带和舆论引导作用。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规定,特约监察员“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表明了国家监委以开放姿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2018年12月,国家监委召开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会议,优选聘请50名特约监察员。自国家监委开始,全国其他省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相继出台“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聘请首批特约监察员,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如2019年4月,北京市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聘请36名各界代表。6月,上海市40名各界人士受聘市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等等。

全国各级监委会聘任的特约监察员构成广泛、领域多元,拥有广博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一年来他们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积极履行职责,以高度政治责任感投身纪检监察工作,如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及出台重大政策等提供咨询意见,积极参加各类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重要贡献。2019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办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走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活动,33位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实地参观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六监督检查室、第十五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深入了解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及流程。一年多来,特约监察员充分发挥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以及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舆论引导作用,帮助纪检监察机关有效行使监察权,国家监委第一届特约监察员工作实现良好开局。

全国其他省市各级监委特约监察员也积极参与各级纪委监委组织的各项专题活动,参加各级监委组织的学习、座谈、现场观摩和调研。2019年7月,新疆自治区5名特约监察员受邀参加纪委监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征求意见座谈会,既是听取意见建议,也是主动接受监督。一年来,自治区纪委监委累计邀请特约监察员参加了3轮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查工作,参与信访接待116批次,148人次。通过融入到这些具体的工作,特约监察员能够更及时地了解掌握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而讲真话、建诤言等。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各级监委特约监察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深入防控一线,履行监督职责,积极参与各地疫情防控监督工作。2020年3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邀请4名特约监察员代表到相关单位检查指导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推进情况,并对海淀区纪委监委的监督工作进行“再监督”,为下一步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思路和目标,如加强科技防疫、精准防疫、法治防疫、廉洁防疫等。成都市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向成都市疫情防控督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提升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天津市纪委监委把疫情防控监督作为2020年首场重大战役。特约监察员从另一个视角审视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积极关注疫情防控的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执纪执法等活动,发挥好监督员、联络员、参谋员、宣传员的作用。义乌市监委特约监察员跟随市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督查组,深入各镇街一线,到各村、各卡点、隔离点,就督查组履职是否到位、监督是否到位情况进行再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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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