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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由来及其意义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立“三不”体制机制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九大作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并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写入党章。2019年1月11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要打通三者内在联系,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早日迎来海晏河清!”把“三不”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推进,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发展了我们党反腐败理念思路和成效经验,揭示了反腐败斗争基本规律,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的生动体现。赵乐际同志所作的三次全会工作报告,系统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肩负起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坚持标本兼治、固本培元,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由上可知,“三不”的提法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最初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到作为一体推进的“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深刻地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自身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提高,将“不易腐”提升为“不想腐”就从源头上找到解决腐败问题的钥匙,是科学反腐与制度反腐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

当然,要在实践中加强“三不”制度建设,特别是要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来提高“三不”制度建设的效率,还需要借助于法学研究中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控制理论,要从腐败行为产生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违法行为要件角度来考虑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三不”的价值目标落到实处,要尊重制度本身发挥作用的机理和规律,才能通过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巩固反腐倡廉的工作效果。

[责任编辑: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