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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提升治理效能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深入分析运用法治方式提升治理效能的路径。

运用法治思维提升治理效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重视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防范风险的能力。可见,法治思维能力建设已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抓手,这要求我们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将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治精神付诸实践。为此,要增强法治观念。要强化规则意识,用规则思维去分析治理进程中面临的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守法治底线;要强化程序意识,用程序思维科学合理地规制公权力运行,防范因忽视程序问题引发重大风险;要强化纪律意识,用纪律思维约束公职人员的思想和行为,保持治理主体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以立良法与良立法保障善治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以良法保障善治。为此,要通过良法保障善治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提升治理效能。这就要求在提升治理效能的路径中,坚持立良法、良立法。立良法,一是立良善之法,所立之法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二是立可行之法,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行性和系统性。良立法,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合乎规律与程序,加强良立法的能力与水平。最后,要善于用立法保障已经法律化、定型化的制度的实施和转化。已经法律化、定型化的制度是经过实践证明正确的制度,是具有独特意义的制度,要善于用法律规范保障这些制度的运行,促进其向治理效能的转变。

增强法治实效保障制度效能提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能够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首先,法治建设必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法治建设要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其次,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人才队伍,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不断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再次,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最后,要加大普法力度,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形成尊崇法律、敬仰法律的法治文化风气。

增强智治,创新治理效能提升的形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通过智治提升治理效能,必须健全大数据信息处理机制,整合社情、警情、案情、舆情等有效信息,以数据推动高效率,以智慧推动专业化,推进智力支撑辅助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进程;以智能化的大数据平台统合各领域的监管体系,加快“智慧行政”“智慧法院”“智慧检院”等建设,做到信息共享、过程共识、风险共担,实现治理工作的联动,发挥智力支撑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治理服务”模式建设,构建智能化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供给信息的完备性、全覆盖性和时效性,进而提升服务供给的精准度和导向性,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管理服务。

以法治实施监督,形成常效的治理制度。监督与治理具有共通性,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必须同步提升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首先,以制度和程序规制公权力运行,同时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的行使,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干预。其次,加大对治理主体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合理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最后,要不断完善“共享共有、公平正义、科学有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大程度地保障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能够实现,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使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看得见、摸得着,为治理效能提升提供坚强的社会环境。

(作者分别系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副研究员、省委党校法学部教授)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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