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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式扶贫”的价值追求与推进路径

核心提示: 脱贫对象的主体地位影响脱贫效果,脱贫对象受环境因素与自身因素的限制,缺乏内生动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贫困地区的发展。要充分调动脱贫对象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从自我赋权、个体赋权、团体赋权、组织赋权、社区赋权和政治赋权六个方面实现扶贫对象主体性的重构。

【摘要】脱贫对象的主体地位影响脱贫效果,脱贫对象受环境因素与自身因素的限制,缺乏内生动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贫困地区的发展。要充分调动脱贫对象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可从自我赋权、个体赋权、团体赋权、组织赋权、社区赋权和政治赋权六个方面实现扶贫对象主体性的重构。

【关键词】脱贫对象  主体地位  赋权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群众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贫困群众既是脱贫攻坚的对象,更是脱贫致富的主体”。对于脱贫对象而言,其主体性的发挥,不仅是脱贫工作的内在要求,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如何激发脱贫的内生动力,尊重扶贫对象主体地位,需要通过“赋权”激发脱贫对象的自主积极性。

脱贫对象“先天不足”

环境因素制约。扶贫对象所处的农村地区多属于自然灾害频发、自然资源禀赋不强、地理位置偏僻地区,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基础设施匮乏,制约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些地区容易形成贫困亚文化,如得过且过、听天由命人生观,以农为本、故步自封发展观,好逸恶劳、不劳而获思想等。这种亚文化表现为排斥现代化及新事物,缺乏挑战贫困、改变贫穷面貌的内生动力,主动脱贫积极性不足,阻碍了扶贫对象主体性的发挥。

自身因素的限制。扶贫对象多是村落社区中的底层群体。他们身体素质不强、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观念保守、谋生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低,在乡村社区中常处于被排斥地位,难以融入乡村关系网络,容易陷入悲观、颓废的情绪,具有较强的无助感和宿命感,改变自身贫困处境的动力不足。当国家加大扶贫力度,各种资源和政策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不断倾斜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不劳而获的心理。

脱贫对象主体性的消解

精准识别中对脱贫对象主体的排斥。在精准识别阶段由于精准把控农户收入比较困难,更多的依赖于村干部的评价与说明,以及村民小组民主评议结果。受乡村熟人社会、凡事按亲疏远近关系处理因素的影响,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更倾向于推选与自己有血缘或亲缘关系的贫困户甚至“伪贫困户”,而真正的贫困户由于处于农村底层,社会关系网络单一、社会支持匮乏,更易在审查和评议阶段被排斥在外。另外,由于脱贫效果影响着领导干部的政绩,促使他们倾向于“逆选择”,将条件好、易脱贫农户作为脱贫对象,而真正需要脱贫的农户却被排斥在外。

精准帮扶中脱贫对象参与性不足。扶贫人员根据致贫原因及贫困人口的实际需要,落实扶贫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贫困户致贫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实际需要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对项目实行综合化、差异化设置。然而扶贫人员难以充分认识扶贫对象的主体性,对其扶贫意愿和偏好缺乏充分了解,更未让扶贫对象有效参与,导致扶贫项目偏离扶贫目标。当扶贫项目无法做到精准化时,与之配套的资金精准使用和措施精准到户,就成为了空话,再加上缺乏脱贫对象的有效参与,其需求偏好难以影响政府决策,造成扶贫资源浪费,无法真正惠及脱贫对象。

精准派人中对脱贫对象的限制。扶贫干部的行为影响着脱贫对象对脱贫政策的认知和感受,并最终体现在其主体性上。在实践中,部分扶贫干部认为贫困人口不仅物质匮乏,而且思维狭隘、目光短浅。基于此,一些扶贫项目难以顾及贫困人口的意见,导致扶贫措施得不到贫困人口的认同。此外,部分扶贫干部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缺乏责任感,没有深入调查贫困户状况,不能全面深入地宣传帮扶政策、提出针对性的帮扶措施。越扶越贫,导致脱贫对象被动地参与脱贫实践,对脱贫工作冷漠,甚至有抵触情绪。

精准考评中对脱贫对象的忽视。在考核评估阶段,为了确保到2020年完成整体脱贫任务,有些部门层层考核,逐级加码,将扶贫经费和大量精力花在迎接脱贫检查评估上,对上不对下,不仅进一步忽视了贫困户的主体地位,而且容易出现“假脱贫”和“被脱贫”现象,严重挫伤了脱贫对象的积极性。

赋权:精准扶贫对象主体性重构

诺贝尔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率先提出了以“赋权”改善生活境遇的观点。他认为,贫困的实质不是物质的匮乏,而是可行能力和自由的匮乏。权利丧失才是贫困的根源,正是由于社会及个体环境的限制,才导致个体不能真正掌握自己命运。因而,通过赋权帮助个体或群体走出被排斥、疏离、缺乏资源等困境,自己真正掌握命运。至于如何赋权,可借鉴英国学者艾德曼(Robert Adams)的自我赋权、个体赋权、团体赋权、组织赋权、社区赋权和政治赋权等划分,实现扶贫对象主体性的重构。

自我赋权。扶贫先扶志,由于脱贫对象对改变自身处境的信心和斗志不足,对其帮扶时就要深入了解脱贫对象的成长历程,帮其总结过往重要经验,使其认识到自己才是解决问题的因果行动者,让其看到发展的希望。同时,还要让其认识到权力不仅具有压迫性,也具有解放性,要勇敢地去除外界赋予自身的各种不良标签,鼓励其摆脱污名化,激发脱贫斗志。

个体赋权。扶贫要扶智,通过培养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技能,来克服自身的各种障碍。通过教育培训活动传播新知识、新文化和新技术,培养其生存和发展技能。很多脱贫对象之所以存在“等靠要”思想,形成“习得性无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自身能力不足,无法解决自身所面临的问题。当脱贫对象利用自身所学技能投身到脱贫实践中,感受到成功解决问题的喜悦时,会进一步激发其学习热情,从而形成正向循环。

团体赋权。社会转型期,个体逐渐“原子化”,脱贫对象很难通过自身能力获取制度化支持,而原有的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构建的支持网络也逐渐断裂,从而加剧了贫困。通过有针对性地选派驻村扶贫干部,加强培训与监管,提升驻村干部与扶贫对象结对帮扶的质量,从而增加脱贫对象社会支持资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成立脱贫对象互助小组,也是较好的团体赋权策略。

组织赋权。组织赋权强调充分发挥组织的功能和作用,相对于团体赋权而言,组织赋权更具规模化、组织化和制度化优势。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对脱贫对象的支持和庇护功能,如尝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社,增加贫困农民收入,增加扶贫对象的社会参与机会,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社区赋权。守望相助,是传统农村社区最宝贵的传统。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互助性逐渐淡化,扶贫对象在社区中获得的支持和帮助越来越少。因此,可考虑通过培育社区公共文化、发展社区公益事业、发展合作经济等形式,构建农村社区互助性。进而打造一个互助合作、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共享发展的理想型社区,为扶贫对象参与公共事物、减少社会排斥、实现脱贫致富梦提供平台和机会。

政治赋权。保障脱贫对象的各项基本权利,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因老、因病、因学、因灾等致贫;加强对脱贫对象的民事权利的保护,为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提供保障,降低创业就业门槛;重视脱贫对象的政治权利,在扶贫资源使用上引入民主协商机制,鼓励脱贫对象参与扶贫项目决策与监督,从而培养其公共精神,调动其参与项目的积极性。

(作者为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何仁伟:《中国农村贫困形成机理研究进展及贫困问题研究框架构建》,《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

②[印]阿马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

③[英]马尔科姆·派恩著,何雪松、张宇莲等译:《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④邱建生、方伟:《乡村主体性视角下的精准扶贫问题研究》,《天府新论》,2016年第4期。

⑤徐琳、樊友凯:《赋权与脱贫:公民权理论视野下的贫困治理》,《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12期。

责编/银冰瑶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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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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