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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校园安全事故纠纷

坚持严管厚爱,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办法,高质量做好调解工作,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意见》提出,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调委”),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

近年来,各种校园安全事件多发,一些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选择以“闹”作为与学校博弈、争取最大限度赔偿的手段,导致一些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比如,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甚至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等等,此类现象显然值得警惕和反思。

在8月20日教育部召开的在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提问,“校闹”问题一直困扰我们很久,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难以得到解决?对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表示:“有些受伤害者不愿意走司法途径,我们缺少一个第三方介入有效机制,问题就聚集在学校,变成了学校和受伤害方的直接冲突,机制不健全,有些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人民调解制度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的美誉。设立“校调委”是优质高效解决校园安全事故纠纷的有效途径。首先,“校调委“依托于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第三方,具有相当的公信力;其次,“校调委”属于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具有精通法律、说服力强等优势。在解决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纠纷中,不断积累经验,熟能生巧,有利于提高调解成功率。他们通过和风细雨的说服教育,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化干戈为玉帛,既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又能减少当事人讼累。

此外,与当事人自行调解、行政调解相比,人民调解还有一项优势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后,具有与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不收费、抗反悔、可执行、效率高”等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明确:“加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探索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机制,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人民调解等线上平台,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办”。期待各地法院积极建立司法确认联络员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对“校调委”的工作给予更大力度的指导、支持、保障。

设立“校调委”,除了处理好个案,实现“能调尽调”,还能够发挥专业特长,运用集体智慧,在预防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比如,结合个案,提出前瞻性建议和意见。“由点及面”,将共性的问题串联起来进行思考,举一反三,就怎样营造校园平安和谐环境,提出建设性方案,供教育部门参考。

总之,在化解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方面,“校调委”可发挥柔性利器作用,希望各地认真落实《意见》精神,在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设立“校调委”,通过平等竞争,优中选强,挑选一批真正有真实力、懂法律的人才从事调解工作。坚持严管厚爱,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办法,奖优罚劣,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高质量做好调解工作,为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张迪]
标签: 纠纷   事故   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