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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雷军: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收集(2)

三、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证据收集

(一)收集证据应当及时

因为证据本身的特点,很多物证如果不及时收集,日后便很难得到。而且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学校如果不及时收集有关目击者、知情人的口供,日后再去收集时会遇到很大的麻烦。例如某校在一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几个月后收到法院传票,在诉讼过程中,学校请求某位刚刚从该校毕业的学生作证时,遭到该学生的拒绝。如果该校在事故发生后马上收集该学生的证人证言,其拒绝作证的可能就很小了。

(二)收集证据应当合法

学校收集证据的程序一定要合法。例如学校对知情学生以不准上学等相威胁,要求其提供有利于学校的证言,这不仅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在日后的诉讼中也有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对该学生证言的可信性提出质疑,使该证言的证明力降低。另外有的学校为了胜诉,提供了一些内容虚伪的伪证,这更是要不得的,相关责任人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收集证据应当严谨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学校一定要注意过程的严谨,防备收集的证据在今后使用时出现瑕疵,例如在收集证人证言时,一定要让证人在证言上签字,也可以利用录音等手段进行记录。确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收集证据,并邀请公证机关对人证、物证加以公证,以增强证据的效力。再例如司法鉴定书和伤残鉴定书等都必须到法院指定的单位去开具,其他任何非指定单位的类似证明都不具有法定效力。

(四)收集证据应当全面

首先,对于各种证据,要尽可能的多搜集,以备在日后选用。其次,收集的证据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后出现的证据,有很多证据是在事故发生之前学校就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的。例如班主任为学生开具的出门条、家长为学生开具的请假条等,学校和有关教师一定要注意保存一定的时限,以防止这些证据发生意外后难以收集的现象。最后,收集证据时尽可能收集证据效力高的证据,但对于一些效力较低的派生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轻视,要注意全面收集,这样学校才能在今后选取证据时更加有针对性。

(《素质教育大参考》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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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