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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特征及其理论价值

【摘要】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与乡村社会相关的乡村文化生产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以当下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逻辑为问题导向,从乡村文化组织员的职位设置、文化活动及经费问题、文化组织员在乡村中的身份等层面对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过程进行田野考察,认为当代中国乡村文化生产实践呈现出行政性、重新秩序化与自组织性三种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对乡村文化组织员的角色以及乡村文化再生产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文化组织员  乡村文化生产  行政性  重新秩序化  自组织性

【中图分类号】G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3.007

【作者简介】李红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传播与社会关系、媒介文化、政治传播、公共政策。主要著作有《观看与被看 凝视与权力——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与媒介关系研究》《乡村传播学》等。

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城乡改革的深入,乡村社会的诸多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中,对乡村文化的关注与研究是与对乡村社会结构、属性及其变迁过程关联在一起的。本文的乡村文化是指在乡村社会中,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社会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乡风民俗、社会心理、行为方式为主要内容,以农民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文化类型(赵旭东、孙笑非,2017:120)。费孝通认为,中国乡村社会是乡土性的,因此要从乡土性这一核心特征出发理解乡村文化。差异格局则是被普遍熟知的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一种描述,最能说明差异格局的是中国传统中的人伦,“其实在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纲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费孝通,1947:27)。闫云翔指出,这个差异格局是依靠四个机制来维系的:第一,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失衡来维系尊卑大小的差别,而这种不平衡不对称又经由一系列伦理规范而加以合法化;第二,通过对资源的控制来维系尊卑大小的差别;第三,通过非正式的礼俗和正式的法律来惩罚敢于向尊卑上下差序提出挑战的社会成员,并因此而进一步巩固建立在差等之上的秩序;第四,通过某种制度化的社会流动渠道,许多人得以逐渐或突然改变自己的社会位置,由下而上,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权力、尊严,以及通过这些权利和权力的运作而得到更多人的服从(2006:207)。这四种支撑差异格局运作的机制,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中不断遭遇挑战。有学者认为,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解构乡村传统文化的秩序价值,导致乡村文化失去了认同的基础,乡村文化的标杆意义也日趋衰落(赵霞,2011)。“离土”性使乡村社会的“历史感”与“当地感”被剥离,破坏了乡村旧有之意,也带来了传统乡村文化的坍塌(闫惠惠、郝书翠,2016)。乡村文化危机论、崩溃论的呼声不断涌现。孙庆忠反驳道,对乡村文化危机或者崩溃的判断,更多是基于城市对乡村文化理想图景的想象,那些根植并存活于乡土社会的生活观念和价值体系,乃“乡土之神”,“形散”而“神聚”才是乡村文化的实质(2009)。多元现代性理论在为中国农村现代性实现提供新的路径的同时,也为传统乡村文化的重建提供了可能,现代性模式的确立与乡村文化的重建,是一个内生于中国农村的同构过程(闫惠惠、郝书翠,2016)。乡村文化产业现代性重构的路径,一是精神性重构,即对乡村文化空间和文化意象的重构;二是制度性重构,即建立起符合现代产业方式的合理体系(李佳,2012b)。有学者从本土化与全球化的视角,以传统复兴这一命题,对乡村文化的发展提出了一些颇有启发性的观点。比如,范可认为,传统本身是镶嵌在现代性和全球性的语境中的,少数民族的建筑风格以及宗族等传统的重现,是传统对全球化和现代性的积极回应,也是一种主动地方化和再地方化的过程(2012)。赵旭东则认为,乡村文化的复兴本身处在二律背反的状态中,基于对乡村文化改造而萌生出来的文化危机,一方面排斥乡村,另一方面又试图改造乡村(2007)。

笔者认为,可以悬置上述研究问题,通过对村落文化组织员视角下乡村文化的生产过程进行田野考察,回答一下当代中国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特征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对当代中国乡村文化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011~2017年,笔者一直在北京郊区对农民,部分成员是村委会干部,进行观念培训。在这些村委会干部中,文化组织员是其中一员。文化组织员的主要工作是,在村落里完成镇里文体中心布置的文化活动或者项目,以及自发组织农民进行各种文化活动。对文化组织员工作过程的了解和对他们的访谈,是一个从田野角度考察乡村文化生产的恰如其分的视角,由此可以延展出对当代中国乡村文化现实发展的一些较为清晰的判断。

有鉴于此,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为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参与式观察主要来自于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笔者在过去7年(2011~2017)培训期间对镇里文体中心工作人员参与培训组织工作的观察与记录,另一部分是培训期间与村里文化组织员的课上课下讨论。深度访谈主要是针对不同村落的文化组织员的线上线下访谈,线下访谈时间为2017年7月初~8月,笔者在农村给基层干部培训期间。线上访谈时间为2017年12月~2018年3月,线上访谈主要借助微信和QQ这两个媒介,部分记录采用语音,部分记录采用文字。

本文从以下几个层面对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过程进行田野考察:文化组织员的设置及职责;文化组织员的文化活动及其经费问题;文化组织员对乡村文化的认知与了解。继而对当代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特征进行概述,讨论当代乡村文化实践背后的理论价值,以及其与乡村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

村落文化组织员职位的设置

笔者所考察的北京郊区,其文化组织员这一岗位的设置最早始于2008年,最初由其他村委会干部来兼任,当时还没有文化组织员这一职位。2012年,文化组织员这一职位在乡村村委会机构中设立,其归口单位为相应村落所隶属的镇级文体中心,工资由区里统一发放,每年工资共计5000元。尽管在行政上,各村的文化组织员归其对应的镇级文体部门管理,但实际的工作联系并不多,主要是镇里某些文化活动或者项目需要组织的时候,就联系村里的文化组织员请她们配合一下。村里的文化活动,一般都是文化组织员具体实施的。镇里也会给村里布置一些文化活动,但并没有强制性。对有些文化活动相对丰富或者文艺骨干相对多的村落,镇里布置文化活动的时候,会点名要求必须参加。

在乡村基层组织中,文化组织员是村委会组织设立的一个行政职位,除了每年区里发放的5000元工资外,他们的其他绩效工资与村委会主任和书记的绩效工资挂钩,村委会和村书记的工资则由其所在镇的行政机构经过对该村工作的全面考核来进行评估发放。此外,由于不同镇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村落的文化组织员的绩效工资有很大的差异。尽管如此,但文化组织员在参与文化组织工作中所要完成的文化任务,则都是按照其所在镇政府的文体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布置来实施的。

村委会中文化组织员的承担者,均为女性,年龄在40~55岁,基本都是兼职担任文化组织员,比如计生专干兼任、就业指导员兼任、妇联主任兼任,甚至有一个身兼六个职位。身兼数职的部分原因是仅仅担任一个职务——文化组织员,工资太低,没办法满足在乡村生活的基本需求。村委会一个人身兼数职的话,工资是可以叠加的。

B是某村的妇联主任、计生专干、卫生专管员、网格员、文化组织员、村里的调解员等。2017年她54岁,按照她的说法,不仅文化组织员,其他村委会的职位也一样,其人员年龄都在40~55之间,“年轻的不干这个,给钱太少,养不了家,一个月挣这几百块钱都不够家里孩子一天花的”。

C所在的村落属于传统的农业村,她说:“文化组织员400块钱(一个月),一年才5000块。我们这岁数也出不去了,就在家哄孙子什么的。平时叫开会的话,在家都能随时到,人家年轻的得上班,村里这儿就由我们负责任了,哪会儿开会哪会儿就到齐,不迟到不早退,靠谱。这个年龄段也比较踏实,不浮躁。要是上班的话离不开身,只能干这个比较踏实,随叫随到。”

A是北京市郊区某村落的文化组织员,并没有身兼数职,但由于她所在的村落相对富裕一些,她的一部分工资是由村里补助的。A的工资每月是800元左右。2017年她40岁,其子5岁,先生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她原来是开理发店的,但是很喜欢组织文化活动,便做了文化组织员,之后,家庭的工资收入便降低了,她只好又重新开了理发店,上午去村委会早点完成文化组织员的工作,下午则回到自己的理发店重操旧业。她笑着说:“这样既可以满足我的爱好,也能保证家庭的收入。”

村里文化组织员的工作和村委会其他工作的范围大多是混合在一起的。D所在的村落是该区的政治行政中心,2017年她48岁,特别喜欢文艺活动,在镇里和区里都是文化骨干。镇里布置给村里的文化任务,都是由她独立完成的。比如2018年春节期间,她就忙着写镇里布置的任务。镇里对村里的文化组织工作,之前只有文体中心布置,现在鉴于村里文化组织员本身的兼职性,镇里的计生部门、社保部门、民政部门、妇联部门都有一些与文化相关的任务。D做了8年村委会的工作,她们村比较小,兼职很普遍。她所在的镇里一般组织两项活动——秧歌和广场舞,据笔者调查,其他镇统一的文化活动也有这两项。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年,镇里给每个村布置了两项文化活动,诗歌朗诵和讲故事,要求必须是农民原创的。D一边在微信里和笔者聊着,一边说:“这两个节目都需要我自己撰写,我喜欢这个工作,写好了,老师帮我看看好不好?”

从上述的描述可以看出,村里的文化组织员承担着乡村社会中文化生产的行政性责任,他们的职位由行政设置,无论兼职与否,与行政组织之间有一定的粘合度。文化组织活动一般由中年女性来承担的原因,一是与该承担者本身的性质有关,性格活泼,喜欢文艺;二是与该承担者所在村落的性质有关,比如村落的大小、经济的发展程度等。在行政的管理体系中,文化组织员与村委会书记、主任的关系更为密切,与镇里文体中心的关系则较为松散,身兼数职使得她们在与镇里的相关部门打交道时,人为制造出一个行政体系中的“熟人社会”环境。

文化组织员的活动经费:来源与使用

文化组织员组织的文化活动,大部分与村里的活动有关,小部分与镇里布置的活动有关。鉴于镇里与村里文化组织员之间微妙的行政关系,镇里布置的文化活动,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只能希望村里配合思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活动经费的来源及其管理。没有设置文化组织员这一岗位的时候,文化活动经费也是有拨付的。比如2008年,当时的经费比现在充裕,每次都是8000元,现在每次都是3000元或者5000元。设置了这个岗位后,文化组织员的活动经费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镇里直接拨付给村里,由书记决定是否将该经费用作文化活动;一部分则由村里自己承担,由村书记决定是否支持该项文化活动。这里涉及的因素有以下几个。

一是经费与文化活动自主性的关系。就经费多少而言,一般的文化经费在3000~5000元不等,偶尔也有8000元,经费是一揽子的,包括了所有的开销。之前没有文化活动经费的时候,镇里布置的文化活动、村里组织的文化活动,农民都凭着兴趣积极参加。有了经费支持之后,参加的村子数量反倒下降了。以E所在的镇来说,该镇一共有49个村子,参加活动的村子一般在35个左右。“自打有那钱以后,打到大队账户上,大队不给钱,我们拿不出来,很少有村子参加了,现在我们镇49个村吧,最近的文化活动就13个村参加。要是把钱打到我们账户上,甭管是辛苦费也好,排练费也好,或者买服装,我们能支配,现在要钱要不出来,我们没法支配。”

“比如参加一次活动,镇里会给点资金,这个资金我们能不能拿到手,还是一个问题。这个资金是打到大队账户里,我们个人摸不着。(问:大队是谁来负责管呢?)这个咱也说不好,应该是书记、村长两个人同时负责,但是这笔钱要拿出来,咱们还得找他们,他们一个不同意,这笔钱就拿不出来。”(F)

“我就感觉跟村里书记沟通这块极其有问题。文体中心说话没有力度,镇长要是跟书记说,这笔钱肯定拿得出来。”(A)

换言之,在没有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乡村文化自身(基层组织者所启动的文化活动)在行政设计和村落自治的两种情形中,都有一定的生产自发性。这种文化生产的自发性与行政的文化任务之间是有内在契合性的,村民们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很高。一旦有了经费参与,文化活动的形式也就增加了仪式性的要求,比如服装要求、化妆要求、道具要求,还有其他因素,这些费用与村民的文化生产的自发性发生碰撞,这时问题就出来了:文化活动可以无偿参加,但是表演服装之类的花费怎么解决。

“主动参加活动的人说,我无偿地参加,我练就行,但不可能说我自己再无偿买套服装吧。因为那服装也穿不了几回,谁没事儿穿它呀。”(C)

“之前没给钱的时候我们老参加,我们就为了玩,现在因为有经费,就比钱了。”(F)

“我们这年纪,小的可能都四十多,五十多,我们是好这个,没事儿玩儿,但是我们这么大岁数挣回这点钱来呢,给大队贴上了,大队不给我们,我们就感觉……如果没有,我们就当一乐呵,说有,我们风里雨里这苦这累的,回头成我们给大队挣钱,自己什么都没得到,就没动力了。下回我们就说不去了,自己愿意跳就跳着玩了,愿意唱就唱卡拉ok,参加这干吗呢,付出没有回报。”(D)

“现在很多活动你没法参加,没钱怎么参加,没钱没法儿买服装,恨不得从家里拿钱给人家买去,这不太现实。想拿第一名,没有服装你分儿都够不了。都不用评判给分,底下观众都说:你看看这村红的绿的都有,干吗不换个统一的服装?”(B)

二是文化与乡村社会规划之间的关系。在以经济发展为主要指标和导向的前提下,文化活动的经费在村委会工作中并不会得到全方位的规划或者设计,一般都是区里、镇里布置了任务,召集文化组织员们到区里、镇里开会,进行动员,舞蹈大赛或者歌咏比赛较多。文化组织员们回到村里,就需要找村书记请示是否参加。经费问题之外,还有其他风险因素,比如出门的交通安全问题、人员的健康安全问题等。

“书记从来不主动找我们,我们只能先找书记,书记要是同意,就能进行,书记不同意,那就进行不了,因为经费在他那儿;再有,就算我们可以自己组织活动了,打个比喻,路途中谁摔着磕着碰着了,是谁担责任呢?人家书记说我没让你弄,我们自个儿也承担不了这个责任,所以好多活动我们也不组织了。”(G)

这些风险因素导致文化活动在村里得到支持的比例较低。有时候,如果村民很有自发性,文化组织员就不去征求村书记的意见而组织大家练习,这种练习最终是要到镇里或者区里参加文化比赛的。没有报酬,没服装,村民们也没意见。但是等到比赛的时候,需要村书记派车,就有点问题了。

“我们原来的文化组织也是,基本上练就是白练,每一次活动最低得练一个月,每天晚上,别管风里雨里冷了热了,没有一分钱报酬。就是自己愿意练,等到去的那天吧,还得看人家给你派不派车,支不支持你,这责任谁担?”(B)

“村书记不支持,说搁在大队账里的钱就不能拿出去了。说句大白话吧,书记和会计想怎么花怎么花,就我们花不了。不弄这活动,不操这份心,领导说我们不支持他工作,没钱我们怎么支持。”(H)

并且,文化活动的经费一旦拨付,使用起来也有很多规定。需要先买东西,由文化组织员自己垫付,然后再用发票把钱拿出来,因此会出现经费使用的滞后现象。

“这钱拿出来可费劲了,为什么我们现在好多人都不组织了?就是因为我们弄半天连吃苦带受累把这节目办了,工作也完成了,可是这个资金我们拿不到。反正我们村前年(2015年)合唱的钱,现在还没拿出来呢。以前的(资金)倒是拿出来了。你说文化组织员要去办的话,没有任何资金,怎么办?他们可能认为这钱我们文化组织员拿着了,说不清道不明的。”(E)

F做文化组织员有6年了,2016年她申请下来了文化活动经费,但是需要凭发票才能把钱拿出来。而在她们村里,如果经费超过5000块钱,还必须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半数以上的人同意了,经费才可以使用。没有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签字,经费拿不出来,大队也没这权力。所以她觉得她们办事儿挺难的,“申请经费要发票,我们都先拿自个儿的钱垫上,你不买东西人家肯定不给你开票,然后开回票再回来报。那年我垫了一万多块钱,我们全都这么垫。(问:有垫了钱没报成的么?)没有,因为我们从买东西之前就征得书记同意,说现在一人置一套服装行不行,他说行你买去吧,然后再拿自己的钱去买,买完拿票到他那报。”

这种拿发票才能使用经费的情况,消解了村里的文化组织员组织文化活动时的积极性。文化组织员在组织活动时还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障碍,比如镇里的经费每年不一样,不太固定,有时候没有,有时候有;每年参加文化活动的村民都会进行比较等。

“我们村现在就不参加镇里布置的文化活动了,没法报,跟底下参加的群众没法交代。头年(2016年)有钱,今年(2017年)参加没钱,人家就说这钱是不是让我们文化组织员得着了,我们背着黑锅,忙忙碌碌付出辛苦,还落人埋怨,其实文化组织员也不比人多挣一块钱。想着人家村一人分150元,不想着人家去的人少,他不这么理解。”(H)

那么,镇里如果拨付经费的话,拨付的活动经费够用吗?他们普遍认为,肯定够了啊!以前都凭着爱好来参加,现在有经费了,就按照这个经费花,肯定不会超出的,给多少钱办多少事啊!

这里,就财务制度而言涉及几种情况:镇里的经费无论来自什么部门,都只能落实在村委会的账户上;村委会的财物管理每个村有不同的情形,每个村都有财务专员,财务专员按照村书记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用途与分配,与镇里的行政设计之间并无任何有效的对应关系和约束力量。

村落文化组织员:游离在个体身份与职业身份之间

文化组织员,在身份上,既是村委会的一个职位,又是村里的一个普通村民。因此,很大程度上他们是以两种身份行动的,但这两种身份又通常是混杂在一起的。

首先,作为个体的文化组织员,是一个喜欢文艺活动的村民。在村落里,她们与其他村民一样,在经济收入上可能还不如其他村民。而她们与其所在村落的乡土资源之间,也基本是若即若离的态势。调查显示,文化组织员全部来自其所在的村落,其父母都是当地土生土长的村民。她们的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或者初中毕业,或者初中未毕业,高中毕业的寥寥无几。这与村民的文化程度的平均水平是基本匹配的。作为个体的文化组织员,是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产物。她们作为个体参与生产的乡村文化形式,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当代乡村社会中乡村文化的主流形式。

其次,文化组织员这个职位所赋予的职责有一定的规定性,但这种规定性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而是有很大的弹性空间的。因此,文化组织员在完成职位所要求的任务时,与镇里文体中心以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本身是有内在冲突的。在参与区里、镇里组织的文化活动时,文化组织员往往会选择权力就近原则,即把需要完成的任务按照权力由近及远的先后顺序排列。排在第一位的是村委会的任务,第二位的则是镇里的任务。尽管镇里的任务排在第二位,但也是有选择地完成的,并非必须完成。镇里布置的文化活动,通常没有强制性,但如果涉及经费的话,该项任务便成为强制性的了。在这种选择过程中,村委会的行政力量会影响到个体的行为,因为文化组织员一方面只是村委会的一个成员,但并非处于权力的核心,另一方面作为个体,他们又只是农民。个体自身的能力、在村委会的位置、与镇里的关系以及在村里的影响力,都决定了个体的选择。

G是村里的一名文化组织员,2017年被其所在的镇评为优秀的文化组织员,评语写道:“热爱文艺的她不仅积极参加镇村的各项文化活动,还在区里报名参加了交谊舞、民族舞培训班,回村后教授村里的姐妹。同时,还自购学习设备,不断提升自己,在区镇组织的广场舞、卡拉OK大赛等各种活动中还获得了不错的成绩,在镇举办的广场舞大赛中,由她组织的代表队取得了二等奖的好成绩。”G为自己的成绩感到骄傲,她不断强调道:“我就是喜欢干这些,乐呵呵的。不为了别的,就为了开心。”在她开心的这一刻,职业的需求与个人的诉求完美地结合起来了。换言之,和城市社会中的行政职位相比,作为个体的文化组织员和作为职位的文化组织员,在乡村社会的秩序中,其交叉范围更大,职务性范围则更小。

H是某镇中心村的文化组织员、计生专干、妇联、就业指导员等,身兼数职。她也特别热爱文艺活动,她说:“我就是喜欢文艺活动,特别是唱歌跳舞之类的。”她们村的广场舞大约有60种,每种她都很熟悉。村民的广场舞都是她教的,她自己在网上学或者报名参加培训班,然后回来教村民。除了广场舞,其他舞蹈,比如交谊舞、排舞,她也参加了培训和比赛。她是镇里40多个村的舞蹈团的培训员和老师。2009年,她还组织了村里的合唱团,“我的目标就是让越来越多的村民参与到文化活动中”。

文化组织员作为职位和个体参加文化培训活动,组织者主要是政府,在政府组织的文化培训中,90%是由镇里组织的。比如2017年,某镇文体中心组织的培训活动有4次,包括健身、广场舞、主持、演讲等,培训对象是村里的文化组织员。镇里组织的针对农民的文化培训活动则比较多,该镇自2015年以来累计为村里的农民组织书法、国画、布贴画、金属画等兴趣班和创业班等50余期,培训3000多人次;并且还在春节、端午、十一、九九重阳节等重要节日组织村里开展文化活动,让农民自愿报名参加。

此外,作为村民的文化组织员,也会加入村里的文化大集中,由此村落还成了文化集市,农民参与秧歌、水兵舞、广场舞、小车会等各项文化活动,最大的参加者已经80多岁了。

“我经常参加镇里的原创节目比赛,自己撰写评剧选段,歌颂家乡。我还是村里艺术团的成员,与剧团一起积极参加星火文艺工程演出,并到部队、敬老院、基层慰问和义演。这些文化活动不仅是自愿的,而且是免费的。”(G)

对乡村文化的生产而言,文化组织员通过兼职、个体的乡土资源、个人的艺术特长等,不断衍生出一些新的乡村文化的形式。因此,承担文化组织员工作的女性认为,对乡村文化活动的组织来说,兼职比专职更为有利一些,比如每年的三八节,妇联主办可以借助这个平台做文体方面的宣讲故事、诗歌、趣味运动会、书法等;还可以做计生方面的活动,如各种惠民政策宣传、各种健康讲座和义诊活动等。“专人专职我觉得只是相对的好,身兼多职,相对很辛苦!但正是这样所谓的辛苦,带给我们的也是幸福和快乐。其实各个部门、各个工作职位都不是独立的,都或多或少是有关联的!而且和不同岗位的人一起开会学习,使自己知识面更广,更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能力。”(H)

简单而言,农村的文化组织员,在政府层面承担着中国当下乡村的主要文化生产活动,这种文化生产活动的形式主要有唱歌、广场舞、秧歌、戏剧、演讲等,这些活动涉及不同层级政府,其中会涉及行政关系、财政问题等;也有非政府组织的文化生产活动,文化组织员作为参加者或者组织者参与其中,文化生产的形式以唱歌、跳舞以及一些民间乐器的演奏为主,比如唢呐等。演讲这一形式在乡村自组织的文化活动中比较罕见。

结论与讨论

结论。本文从文化组织员职位的设置、活动经费以及文化组织员在乡村的身份三个层面,描述了文化组织员视角下的乡村文化生产实践过程,认为其具有以下初步特征。

第一,乡村文化组织员视角下的乡村文化生产实践,带有浓厚的行政性。乡村文化的生产,在当下乡村社会中,主要还是依靠基层政府的扶持与引导。镇一级的文体中心和村委会是乡村文化生产的两个主要组织。对于镇一级的文体中心而言,在工作中他们面对的主要是乡村的文化组织员,而文化组织员在村里的行政关系则隶属于村委会,尤其村书记。文化组织员的工资一部分由镇里负责,一部分与村书记的工资挂钩,导致在乡村文化生产中,行政性成为一种显著的特征。

第二,乡村文化组织员视角下的乡村文化生产实践,带有很明显的重新秩序化特征。在乡村文化生产的形式中,唱歌、跳舞、戏曲、演讲是四种最为常见的形式。这些文化形式在生产过程中,与原有的乡村文化传统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笔者在7年农民培训中发现,基层政府,包括区、镇以及村落里的干部,大多数都来自本地,人力资源管理的本土性使得政府在主导乡村文化生产时会依照农民日常生活所喜爱的文化形式进行设定。这种设定反过来对原有的乡村文化生产的潜在秩序进行重新秩序化。

第三,乡村文化组织员视角下的乡村文化生产实践,带有一定的自组织性。在行政性、重新秩序化过程中,文化组织员参与农民自身的文化大集中。这种文化大集的形式,一部分延续了传统农村集市的形式,即在小商品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民文化娱乐形式,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周围的农民都去参加;一部分则是由镇里文体中心直接在村里发出通知,农民自愿报名参加,以文化比赛的形式对乡村文化进行再生产。这两种形式都带有一定的自组织性。第一种形式尽管是在集市的基础上,但已经约定俗成,地点是免费的,时间是固定的,参加的人员是自愿的但也有一定的组织性;另一种形式,虽然是比赛,但以农民原创的节目为主,因此节目形式实质上是农民主导的。这两种乡村文化的生产都带有一定的自组织性。

讨论。文化组织员在乡村的设置,迄今已有有10年时间。而城市的社区也开始设立文化组织员这一职位。那么,设立文化组织员这一职位,对乡村文化乃至当代文化的发展而言,可以带来的思考是什么呢?

第一,乡村文化组织员视角下的乡村文化生产,具有文化再生产特征吗?

在行政性、重新秩序化和自组织性过程中,乡村文化的实践形式通过节目内容的原创性与行政性的结合、节目形式固定化与节目内容原创性的组织,以及节目表达形式与当代大众网络语言、乡村方言俚语等表达方式的混杂,在呈现乡村文化地域性特征的基础上,再现了当代乡村文化的再生产特征。这一点,在笔者所考察的乡村文化生产过程中呈现得十分明显。文化组织员一方面承担了引导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也承担了执行者的角色,同时也是其他乡村文化生产形式比如文化大集的参与者,这三个层面的乡村文化生产,一定程度上都呈现出乡村文化再生产的特征。徐勇认为,中国社会依赖两种关系来实施“以文治理”,即物的依赖关系和人的依赖关系,人的依赖关系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物的依赖关系则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而现阶段的“以文治理”则应该集中在公共文化建设上。公共文化的主要提供者为政府,政府要给农民提供均等的、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采用将公共文化服务与农民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的方式,实现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实现更为有效的乡村治理(2017:63)。本文研究所呈现出来的乡村文化生产实践过程表明,并不能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完全放置在政府身上,农民自身所形成的文化大集、节假日自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村镇文化活动,本来也再造了一种新的公共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文化组织员在其中承担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媒介作用。

第二,当代乡村文化生产中文化组织员的角色,如何清晰定位?

在乡村文化生产中,农民的主体性自然毋庸置疑。如何将农民的主体性建立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并在现有的市场逻辑、乡村治理逻辑和乡村社会的文化逻辑混杂的现实中,对乡村文化的实践进行重构,这不仅关涉乡村社会结构的调试问题,也涉及乡村现代化过程中人本身的现代化问题。有学者认为,乡村文化生产中出现了“中心个人”的概念,成功的“中心个人”所需具备的文化特质有:会做人、公平公正、为集体利益考虑。这三个特质形成递进结构,一起建构了“中心个人”的文化生产。在后集体时代的当下,文化生产的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公平公正与为集体利益考虑日益为个人利益合理化所替代,“中心个人”呈现出痞子型人物的趋势(李晓裴,2016)。笔者认为,文化组织员与“中心个人”的概念有交叉之处,比如为集体利益考虑,公平公正,但文化组织员本身属于政府行政管理中的一员,其所主导或参与的文化生产,是一种由多种因素引导、以农民原创性的因素为主导的实践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乡村文化组织员既是一种整合的力量,也是一种分离的力量,整合的力量意味着他们可以将中央政府、基层政府、自我与农民对乡村文化的诉求融合在一起,分离的力量则意味着他们借助农民的身份、作为自我的个体身份,不断在乡村文化实践中拓展乡村文化的形式与内容。

第三,决定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逻辑是什么?

有学者认为,就乡村文化的历史发展脉络而言,国家力量、土地改革和市场经济是影响乡村文化发展的三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它们决定了乡村文化的发展态势和发展路径(赵旭东,2017)。在市场化语境中,文化持有者对自身文化往往缺乏自知,倾向于强势文化,强势文化逐渐侵蚀乡村文化,改变着乡村文化生态,乡村文化空间和文化意向逐渐变得模糊和摇摆。因此,要改变对乡村文化的毁弃和吞噬状态,重建乡村的文化空间和文化意向至关重要(李佳,2012b)。根据本文的调研,笔者认为,决定乡村文化生产的实践逻辑的主要因素是村级的文化组织员;而影响乡村文化生产的理论逻辑的主要力量则是中央政府。二者之间并非总处于一致状况,而常常处于冲突与妥协中。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改造、治理,自1949年以来,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种以国家的名义对乡村社会进行书写的模式在1978年的乡村改革之前已经基本形成。这种书写模式更加强调现代性的诸种特征,极力强化传统与现代的分离,并且以改造个人为手段来改造社会(赵旭东,2009)。随着市场逻辑在乡村的渗透,改革初期所倡导的“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则转向了文化产业的路径。同时,被忽视的民间文化通过政府接纳和政府理解而逐渐正当化。在国家与民间这样的互动过程中,“一种以国家名义对于乡村文化的书写嵌入了乡村文化的内涵之中,使得乡村文化的原有特质发生了转变。在这种书写的加减法中,传统得到了一种再造,这种再造不是在民间,而是在国家的想象之中”(2009:81)。

根据本文的研究,笔者不完全同意上述观点。村里的文化组织员,作为文化生产的主要载体和文化生产实践的主要运作者,其身处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之间,是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关系的核心。在文化生产实践中,他们既是传统文化的携带者,又是传统文化的延续者,同时也是新型的乡村文化生产与实践的逻辑运作者,换言之,村落的文化组织员一定意义上正在重塑中国乡村文化的实践逻辑,这种新的实践逻辑,走向何方,还需继续观察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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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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