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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社会应当德法并重

核心提示: 网络社会单纯依靠法治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应法治与德治并重。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德治并举,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社会乱象和不良舆情,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摘要】网络社会单纯依靠法治无法实现有效治理,应法治与德治并重。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德治并举,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社会乱象和不良舆情,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网络社会  治理措施  德法并重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技术使网络社会不再是学者界定的虚幻空间,而是存在现实社会中的事实。网络社会因其开放、虚拟、隐蔽特性导致治理困难,对现实社会秩序带来不小冲击。治理网络社会不能仅依靠法治,还需网民道德品质提升,法治与德治并重才是解决网络社会治理之道。

采取单一法治手段治理网络社会的缺陷

法律在网络社会治理能力有限。法律能约束人的行为,但无法掌控人的思想,网络社会中网民身份具有开放、隐蔽性,无法用法律约束其思想行为,这导致网络空间容易出现诈骗、谣言、网络攻击等违法行为。这些网络犯罪行为没有物理形态痕迹不易察觉。随着高科技不断研发,网络犯罪手段也花样翻新不断变化,高科技网络犯罪给网络社会治理带来难题,网络犯罪也由过去“单干”型发展到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更难以收集违法犯罪证据。

网络法律制定滞后,更新修订成本高。相对于现实社会法律制定,网络法律更新修订周期大约需要两年时间,这期间新修订的法律条文会经多方调研、讨论、修改、再审议。虽然网络新问题不断出现,但相关网络法律更新修订却不能立刻执行。随着网络新问题不断增多,这种滞后感愈发明显,给政府网络治理带来更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立法预见能力有限,很多网络新出现的违法现象无法预见,这导致解决新的网络违法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更新修订又需要周期无法调整而形成法律漏洞。由于网络问题涉及主体面广,对网络问题的立法需要专家咨询、论证,还需社会各阶层人士多元参与,会以座谈、听证、问卷调查、论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要耗费大量人工劳动及经费报酬。同时,网络立法需要高昂的技术检测费用,政府采购用于电子数据取证、互联网信息分析、职能手机检测系统每套价格都在百万上下,同时培训专员技术人才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这些成本叠加导致网络法律修订更新成本昂贵。

引入道德治理网络社会的作用

道德可促进网络法律治理效果。网络社会乱象要想达到善治效果,道德引入必不可少。网络社会道德的形成有利于网民提高个人自律性,能体现社会道德价值。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离不开道德的内在支撑,它可有效约束人的非法行为,能让网络主体对网络行为正当与否、正义与否作出价值判断,无形中能做到及时纠正错误减少触犯法律的机率。当网络法律无法适应新的网络社会治理时,也是网民有了法律与道德都难以约束的行为缺陷。政府立法部门就应启动修改程序,对网民新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同时要获得道德支持,使网民行为有来自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网络在道德介入法律整治后,网络道德就会随网络社会发展而产生,随着网络环境逐渐良好稳定,网络道德规范就成为网络调控产物,成为网民之间、网民与网络之间行为准则善恶评判标准,将有效调控网络行为。道德融入有关网络法律条例,可增加网络法律对网络乱象的治理规制能力,能获得网民的法律认同和道德信念支持。

道德有助于网络法治化公正裁决。网络法治化不但施用于广大网民,同时还敦促执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这其中道德素养是衡量执法者自身职业素质的标准。网络执法者所面对诸如金钱物质诱惑,如果缺乏道德责任心,偏离以法律为执法标准,会加重网络治理混乱。因此,网络执法者拥有职业道德,执法效果越好,执法手段越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如在执行“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网络执法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以符合伦理道德进行裁定,体现了执法者的道德认同和价值判断,其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制范畴,能获得大众接受。“法律推理”是网络执法的组成之一,是为网络执法裁决提供正当理由,需要执法者拥有法律依据和道德准绳,对案件进行逻辑推演,这需要法律执法者谨守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作出公正合理裁决。

道德引导网民养成守法习惯。网络道德与传统社会道德有共性也有差异,如网络道德典范的“计算机伦理十诫”所描述的不侵犯他人利益、不侵犯他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等,这些网络道德伦理是以“无害原则”为基准,其行为不对他人造成伤害,这也是网络法律所容忍的最低限度。如果网民能遵守这些网络道德标准,就不必担心被法律追责,一旦触犯网络法律也就违反了网络基本道德。因此网络道德规范对广大网民有着重要引领作用,是约束网民行为合法性的有效手段。

网络社会“道德、法治”并重治理途径和价值

多元共治、大众参与。现代网络社会治理是法理结合的公众服务管理,政府不再作为单一权力机关控制网络社会,而是联合社会组织借助社会和民众力量多元共治,使立法确立、执法运行得到公众认同,有助于德治与法治在网络治理中有效实施。政府制定网络立法要遵循民主原则,通过公众参与和征询意见,将公众认可的网络道德规范升级为法律规范,有助于网民合理利用网络,其行为更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网络社会治理也需要政府组织不断提高自身建设,强化网络执法行为合理性,政府在网络社会外化执行力要体现德性认同,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强化外部力量监督。而公众参与对执法者监督有利于强化网络社会治理,能促使政府执法机构以更严格、规范、文明态度执法。公众参与监督有利于甄别网络执法行为是否正当,能及时发现执法漏洞和权力滥用现象,有助于促进网络执法整改,执法更有公信力;有助于提高执法者职业道德素养,强化网民综合素质教育。网络社会治理离不开高素质执法者,对执法者德性培育需要重视,强化执法者职业道德已成为亟需解决问题,要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优化师资力量,培养懂管理、懂技术、懂职业道德的专职教师人才,提升网络执法者职业道德教育水平。对网络执法职业道德教育方法进行创新,不断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并与教学理论相结合,让网络治理执法者体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自觉强化职业道德意识。

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多元化,使网民个体既是网络治理的主体,又是网络治理参与者。网民道德素质对网络社会治理至关重要,网民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提升除了自身个体表现外,道德和法制教育也起到重要作用。要坚持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相结合,塑造人们道德品质和理想人格,正确引领道德理念价值,培育自觉自愿守法及公平正义法理观念。网络治理要侧重对网民内心世界的净化,补充规范网民行为,稳定网络公共秩序。政府要承担完善网络道德与发展教育体系建设责任,普及网络规范注重开展责任与义务教育,增加公众对网络法律的理解认知,强化网络道德意识自觉遵守网络法律与道德规范。单纯依靠法律或道德都无法有效治理网络秩序,更不能有效激发公众参与网络治理热情。需要德行与法治并重,使网民在内心对遵纪守法形成信仰和规范,真正实现德治与法治有效统一、思想与行动一致,确保网络社会治理有效。

(作者为吉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正义观的复合结构研究”(项目编号:15BZX01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熊洁:《网络社会治理对策研究》,《现代国企研究》,2017年第11期。

②刘娜:《互联网时代网络社会治理对策研究》,《黑龙江科技信息》,2017年第2期。 

③黎慈、唐鸣:《论网络社会治理中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年第9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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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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