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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核心提示: 随着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推动了媒介载体及传播方式的改变,由此,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挑战。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要勇于接受挑战,通过转变观念、设置平台、营造氛围、创新内容与形式等来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提升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水平。

【摘要】随着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推动了媒介载体及传播方式的改变,由此,也给司法公信力建设带来了挑战。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要勇于接受挑战,通过转变观念、设置平台、营造氛围、创新内容与形式等来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提升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水平。

【关键词】微时代  司法公信力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微时代的信息传播具有速度快、信息量大的特征,信息发布者、传播者、接收者的多元化、信息传播形式的新颖性、内容的多样性使得司法案件的类型、案情等有了新的变化,司法与社会大众的生活联系更为密切。面对微时代的到来,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微时代的信息传播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司法过程,也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司法机关也意识到社会的变化,开始利用微媒体来传递司法或法治信息,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微博上开设的“高法微博走基层”账号,就坚持在讲述法官故事,特别是基层法官故事,对司法公信力的正面传播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也使得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当前,社会大众对司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信任感与认同感也在上升,但面对微时代的信息变化,司法公信力建设还必须加速模式创新,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

司法公信力在微时代面临的挑战

微时代中“公”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司法公信力中的“公”,通常指的是社会大众。社会大众是感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依靠对象。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对司法过程及结果的尊重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础。在传统媒介时代,由于信息传递的滞后,司法公信力一般不直接面对社会大众,其主要面对的是案件当事人或是与案件相关的利益者,影响范围也仅仅限于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是某一群体,影响的范围比较有限。但进入微时代之后,案件的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依然是司法公信力的感知主体,但是由于信息传播的不断公开,与该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社会大众也可能会通过微媒体不断关注这些案件。因此,在微时代,不仅案件当事人及利益相关者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主体,一般的社会大众同样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主体。

微时代中“信”的内容在不断拓展。司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是对社会纠纷以及行政权力行使造成的“错”的纠正。公正是司法的根本要求,也是其生命线,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公信力。公正不仅要求司法过程是公开透明的,也应该是不偏不倚的。因此,进入微时代之后,司法公信力的内容在不断拓展,人们对案件进展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甚至部分案件在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就会被微媒体大量地报道、转发,从而引发社会大众的集中关切。在这个过程中,司法公信力建设不再是狭义的“司法”过程(主要是审判过程)的公信力建设,而是包括案件的整个过程,从纠纷产生到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个阶段。这就要求司法公信力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及时向社会大众公开,回应社会大众的关切与呼声。

司法公信力建设中互动反馈的需求在增加。微时代的信息传播不再是单纯的媒体主动灌输,而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受众能够充分地参与互动。相较于传统媒体,互动的深度、广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在传统媒体时代,司法机关在公布案件情况的时候,大部分是被动回应的,多数情况下是社会大众对案件形成了聚焦式的关注之后,司法机关才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作一个集中的回应。显然,这种被动式的回应模式是不利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社会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要求不仅要司法机关能够及时公布案件的进展以及确保信息的准确,同时还要求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解答公众疑惑,听取社会大众对案件的真实反映及看法,进而保证信息传递与接收过程之间的深层次互动。

微时代司法机关应创新司法公信力建设过程,确保司法公正

面对微时代信息传播的特征,司法机关应该改变传统思维,创新司法公信力建设过程,建立新的平台与机制,注重司法公信力建设过程与形式,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机关应转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一些陈旧观念。在微时代,司法机关在公信力建设过程中,应该重视微媒体的价值与作用,重视微媒体对司法过程的监督职能。微媒体的大量出现,改变了人们认知世界的方式,任何人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获取案件相关信息。此时,司法机关不能够消极回避微时代信息传播带来的变化,而应该积极转变观念,认真学习微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强化对微时代的信息认知能力。具体而言:第一,正确认知微时代信息传播及扩散的规律,总结其传播过程及模式;第二,正确认知微时代信息科技发展的趋势与变化,做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思想准备。

司法机关要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平台以及畅通与社会大众沟通的渠道。平台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础条件,也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大众沟通的基本载体。首先,司法机构要善于利用各种新媒体,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成自身的自媒体平台体系。同时,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司法机关要建立自媒体联络机制,互相关注并形成统一的话语体系。其次,司法机关在媒体客户端及平台上要加强与社会大众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及时、主动发布各类案件信息,就民众关注的问题作出解答。

司法机关要及时发布信息,营造良好的公信力建设氛围。显然,在微时代,信息传播的及时性、快速性、互动性是其主要特征,司法机关在利用微媒体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这些特点,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营造沟通的良好氛围。首先,司法机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起自媒体来发布案件进展情况,并回应公众关切,关注民众最新的舆论导向。其次,司法机关在信息公布过程中,要做到准确及时,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前提。如果不能做到及时准确,就无法对社会舆论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也就无法构建一个良好的沟通氛围。

司法机关应该及时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具体而言:第一,司法机关在发布信息过程中要注重内容的准确性与连续性。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主动发布完整的案件信息是极为重要的,在发布之后要密切关注公众舆论动向,搜集公众意见并加以整理,就社会大众关注的主要问题及时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就某一个案件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链条网络,确保社会大众能够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知。第二,司法机关在发布案件信息过程中要注重与大众互动。互动的过程中要允许民众发表意见,形成相互交流与辩论的氛围,不能搞“一言堂”,更不能删帖,只有在“以理服人、以法服人”的辩论氛围中才能就司法公信力建设达成共识,司法机关才能全面掌握公信力建设的主导权。第三,司法机关在信息发布过程中应该创新信息传播方式,丰富信息传播形式。文字表述是基本手段,除了文字表述之外,还可以辅之以图片、视频、表情包等,提升信息的可读性,这也有助于良好沟通氛围的形成。

2017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这项改革措施是回应微时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一个很好的例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改变,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显然,各类新媒体、自媒体在微时代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司法公信力建设不能回避时代的要求,必须勇于面对时代变革带来的挑战,创新形式与内容,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而提升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水平。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

【参考文献】

①冯军:《借“微传播”之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人民论坛》,2017年第36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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