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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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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保护机制的发展与成长

今年是《世界遗产公约》诞生45周年,而中国的可可西里和鼓浪屿也在今年的世界遗产大会上申遗成功,这无疑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人的民族自尊心和国家荣誉感。1972年11月16日,在为期超过一个月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6届大会上,与会国家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表达了各国对于把具有世界性价值的文化财产和自然资源作为人类共同的遗产进行保护的共识。

人类社会在这45年中经历了巨大的变革,世界遗产同样也在这些巨大变革中调整着自己的价值取向,并积极融入变革之中。世界遗产自身的发展变化,对于理解世界遗产保护带给人类社会的积极意义,对于认识世界遗产对于今天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对于我们更广义地思考文明互鉴,理解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积极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1、世界遗产概念的由来

1954年,基于对战争给人类文化财富带来的巨大破坏的反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这一公约反映了重要文化财产是人类共有财富观念的形成。此后,国际社会先后进行了包括抢救埃及努比亚重要历史遗存、拯救威尼斯、保护巴基斯坦曼加罗什考古遗址、修复印度尼西亚婆罗浮屠等重要文化财富的行动。这些行动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国在遗产保护领域的合作,促进了人类共同遗产概念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国际文化财产保护行动促进了建立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原则的进程,促进了1964年《保护和修复纪念物和遗址的国际宪章》即《威尼斯宪章》的形成,这一宪章得到了当时国际文物保护界的支持,并成为1965年建立的世界最重要的非政府文物保护专家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接受的基本文件。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和资源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IUCN等国际组织不断推动环境保护观念的觉醒,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形成环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运动强调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在美国,这种保护行为成为建立国家公园的基础。

美国国家公园体系涵盖了自然遗产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此实践基础上,美国在1965提出了建立“世界遗产信托”的建议,并在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自然和人类大会”上,正式提出建立“世界遗产信托”的概念(包含了文化和自然遗产两个方面)。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发展会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教科文组织等有关联合国机构支持联合国成员国政府通过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公约,并明确提出“世界遗产”的概念。同年11月教科文组织在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

回顾《世界遗产公约》诞生的大环境,自然、文化遗产在那个时代所受到各种破坏的威胁,《世界遗产公约》立场鲜明地强调了对那些具有突出世界性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而《威尼斯宪章》则成为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

2、历史城市保护引发的新问题

随着缔约国的增加,1976年在《世界遗产公约》的框架下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1977年通过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78年通过了第一批世界遗产名录,其中包括了厄瓜多尔的著名历史城市和首都基多以及波兰的古城克拉科夫。在此之后又连续有多个历史城市或历史城区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这些历史城市都依然延续着原有的城市功能,保持着当代生活的活力。它们的保护与已失去原有功能的历史纪念物或古代建筑、考古遗址不同,在保护那些反映世界遗产所应具有的突出的世界性价值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改善城市中居民的生活条件,保持城市的活力,它们的保护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对象,解决更为复杂的问题。

对历史城镇保护问题的研究,导致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1987年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的《华盛顿宪章》。《华盛顿宪章》提出,居民参与是历史古城保护的重要部分,强调了对历史古城的保护要适应现代生活以及相关房屋的改进,界定了新建建筑与原有环境的关系标准,这体现了对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的保护思想。值得注意的是,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9届大会上就通过了一个《关于历史地区(城区)保护及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把人类活动和现代城镇生活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密切的联系在一起,这无疑为之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1979年,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提出保护对象应是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场所,这种文化重要性涵盖了历史、审美、情感等相关价值。《巴拉宪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反映了人们对于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框架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反思,促进了人们对于世界遗产如何反映不同历史、文化所创造和遗留的物质遗存的遗产特征和价值多样性的思考,也促进人们对于是否能够建立一种跨文化的遗产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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