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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互联网金融威胁消费者权益

核心提示: 当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如何在普惠金融发展的背景下更好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要持续完善双轨并进的机制体制。要统筹融合各个部门,切实落实普惠金融政策,达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进而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稳步、可持续发展。

【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如何在普惠金融发展的背景下更好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要持续完善双轨并进的机制体制。要统筹融合各个部门,切实落实普惠金融政策,达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进而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稳步、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余波未消,让整个世界开始反思现行金融体系存在的一些积弊,发展普惠金融、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关注,成为各国金融政策调整和革新的重要取向。我国金融体系建设未雨绸缪,2012年开始多次明确提出“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和“发展普惠金融”的改革举措。在当前普惠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尤显迫切。

普惠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新形势

互联网的出现深刻改变着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同样巨大而深远,特别是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如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网络信贷平台、网上理财APP等的出现,直接催生了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创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创新虽然很大程度上改变和优化了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但是其中蕴含着的巨大风险时刻威胁着消费者权益,近年来接连发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案,也警示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刻不容缓。

从普惠金融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势必面临更加复杂多元的因素,也呈现出较多新的特点。诸多金融机构在普惠制“光环”下借助互联网推出的产品和服务难免会蕴藏着或大或小的风险,而相关管理机构职能跟进乏力一定程度上放大了风险危害,也使得普惠金融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具体表现在:其一,普而不惠。为落实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2012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一行三会”相继设立专门机构行使职能,客观上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多种解决渠道。然而在实践层面,尤其面对着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诸多新兴金融模式和问题,这些组织却存在着管理滞后、多头管理、权责模糊、职能分散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反而陷入了管理的困境。在组织架构上,当前仅人民银行可以覆盖到县域,其他“三会”仅在省一级设置分支机构,很难覆盖到最薄弱环节。在职权上,也仅有人民银行具有相对宏观的管理能力,且“一行三会”职能模糊,理念不一,很难形成合力。

其二,惠而不实。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下,各种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其中蕴藏的风险也同样复杂多变,直接减低了普惠效应。相比之下,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普惠金融红利的同时,却缺乏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一旦遭遇侵权,网络的跨空间和虚拟特性让消费者取证更加困难,维权成本也更高。一些不法机构容易钻互联网和普惠金融的空子,误导、欺骗消费者,对此消费者或者监管机构难以找到足够证据。同时,监管机构管理能力明显滞后,缺乏事前控制、预防和事后疏导的问题也同样突出。

有法可依,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普惠金融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核心支撑。而就现状而言,当前的制度体系尚难以承担这一重任,还不能很好地适应金融改革发展大局,亟需从法律、体制和机制等各个层面全方位推进、优化。

现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效力有限,监管乏力,尤其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更显滞后,客观上造成了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和管理成本高的问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要积极举措,以前瞻性和大局观设立新的法规体系加以应对,其中首要任务是尽快制定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主体制定相应规范:其一,要厘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做到有的放矢,以兼顾互联网金融市场供给和消费两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制公平;也要明确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具有的特定属性和权利,科学界定保护范围。其二,详细规定互联网金融市场供给者的权利义务,尤其在产品或服务宣传、信息披露、风险告知等方面要赋予其必要的义务约束,并配合出台逃避、违反义务的惩戒机制。其三,要明确金融监管者的职责范围,防止失职失位和越职越位现象。另外,也要在提高违法成本和降低维权成本这两大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硬骨头”上下功夫,这需要专家学者和政府机构考虑不同情况做出充分论证和科学设定,要确保制度的实用性。

管不缺位,明晰和协调各部门权责

改变当前金融监管效能低下的问题,可以借助现有“一行三会”的组织架构体系构建新型“一体三翼”管理模式,以此提高金融各子行业间的管理协调性和政策一致性。

在保持人民银行为主导制定总体政策规范和制度机制的管理架构下,充分发挥“三会”的辅助职能,人民银行负责构建协调合作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以及未设机构区域和综合交叉领域的消费者侵权投诉受理、转办工作,“三会”依照事先划定的职能权限开展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执行人民银行决议和转办事项。另外,为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复杂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由政府牵头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隶属人民银行,按区域下设垂直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各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通过网络投诉维权平台增加延伸点和覆盖面。专属管理机构不仅要负责处理维权投诉和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事宜,也要发挥信息咨询服务职能,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对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非正规、高风险产品和服务及时发布预警,定期对金融机构和产品服务开展执法检查,做到事前预防,管控风险。

多方并进,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长效机制

要发挥多方力量,持续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维权投诉机制。其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行政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重要工具,推动建立和健全“事前控制、事中调解、事后救济”的全流程纠纷解决和权益保护机制。其二,要依托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金融管理机构、网络信息管理机构等构建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以客观和专业的方法解决互联网领域的金融纠纷,弥补国家机器职能不足。其三,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的审判和仲裁机制,要组建和培养专业的审判、仲裁人才和机构,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牵涉面广、维权主体多的特点创设和完善代理诉讼机制,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其四,构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监察机构,并将监督机构职能履行情况,纳入公务绩效考核体系。

另外,还应该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科学性、可持续性,以长远的大局观规划互联网金融发展,发挥国民教育机构职能,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长期教育战略规划,培养互联网金融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普及大众化互联网金融教育和宣传工作,形成动态调整、整体完善的国民金融教育长效机制。

(作者均为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普惠金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项目编号:HB17FX013)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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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渴]
标签: 消费者权益   威胁   互联网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