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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身”党员的成因及显现路径

“隐身”党员是指某地的流出党员未到流入地报到,把组织关系长期放在“口袋”中,将党员身份隐藏起来,使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无法掌握其自然情况的党员。“隐身”党员大都患有“政治麻痹症”,平时淹没于普通群众之中,关键时候不出来,危难时刻不显现,组织生活不参加,党费让人代交或干脆不交。“隐身”党员现象不仅直接导致我党血液的流失,更是疏离了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密切融洽关系,削弱了我党队伍的整体形象。

“隐身”党员的“隐身”成因

中国共产党员不只是一种政治面貌,更是相伴一生的追求和责任。党员有别于群众之处,就在于当先锋、作表率,群众时刻看得见、跟得上,成为群众中的“标杆”。换言之,只有党员在群众眼中常“在线”,才能实现群众在心中永“念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身边却有个别党员,他们总是不敢、不愿公开自己的党员身份、显现自身的党员形象,尤其在公众场合,生怕别人知晓自己是中共党员,心甘情愿只想当个“隐身”党员。

不言而喻,当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平建设时期,大多数时候并不需要党员抛头颅、洒热血,但我们党的性质没有变,对党员的要求没有变。我们每个党员都肩负自觉把党员光辉形象树立起来的神圣职责:在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之际豁得出来;在平凡岗位上勇挑重担,在日常生活中守法扬德;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对待群众排难帮困,对待自身严以律己。从这个意义上说,个别党员以中国道家“小隐隐于野,中隐隐于市,大隐隐于朝”的传统把自己的“隐身”说成是“在心灵上独善其身”的诡辩丝毫站不住脚。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既是对全体党员的明确要求,更是对“隐身”党员的告诫警示。

那么,“隐身”党员为何不愿亮出自己的党员身份、不敢公开展示自身的党员形象呢?说到底,都是党性意志的薄弱,个人的言行举止经不起社会的监督,达不到党员的要求。具体而言:一是“隐身”党员的入党动机多为功利与投机心理,把党员身份当成炫耀的资本和谋私利的台阶,加入党组织更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不是为党的事业和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动机不纯使其党性先天不足,当党员身份不能为其带来形象光环和利益提升,反而使其受到更多约束和利益受损时,他们便会主动“隐身”。二是多数“隐身”党员的自身修养不够,对党的事业没有信心,对自身要求不够严格,个人的言行举止达不到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满足不了群众的期待,经不起社会的监督。当淹没于普通群众之中,而使日子过得更惬意、更肆无忌惮时,他们便会主动“隐身”。再者,一段时间以来,党的纪律不够严明、执法力度不够坚硬,致使一些党组织松懈于对“隐身”党员现象的关注和“隐身”党员显现问题的有效处理,党组织关系的转出和接收机制不够顺畅和连贯,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个别党员“隐身”不正之风的蔓延。

“隐身”党员的显现路径及其长效保障机制

剖析“隐身”党员的成因,对症下药让“隐身”党员显现,进而督导其主动接受党的管理,参加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从根底消解“隐身”党员问题的同时,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党的建设的规律性,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第一,督导“隐身”党员显现并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部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各相关机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在持续深入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教育培训,让每一名普通党员都能确切地知晓如何调转、往哪调转、如何发挥作用等。各级组织部门在转接党员的组织关系时,要明确告知转接程序、转接内容、注意事项等。就当前形势而言,还应特事特办,开设专项窗口和网络平台,方便“隐身”党员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对其进行统计登记,督促其转接党组织关系,及时进入党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有效履行党员义务。

第二,各级党组织要从源头抓起,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把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贯彻到位,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此同时,要通过系统党性教育,让党员每一个体都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成为自觉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路人,成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

第三,“隐身”党员主动显现并自觉参加组织生活,需要长效制度的保障和督导。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系统化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各级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各相关部门都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章制度,在党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对任何党员法外开恩。全体党员都要时刻保持对党纪党规的敬畏之心,任何时候都绝不触碰党纪党规的高压线,不存侥幸心理,不越雷池一步。让“隐身”党员感受到压力,心生愧意,不愿、不敢也不能肆意妄为、隐瞒身份,而是对党忠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自觉接受党的管理和人民的监督。

第四,注重用服务和帮困吸引“隐身”党员回家。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要秉承“管理在服务中体现”的理念,健全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让党员感受到温暖,吸引“隐身”党员回归组织;定期开展组织活动,确保全体党员都能参加组织生活,并在参与组织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服务网络,使他们走到哪里都能找到党的组织、过上组织生活、体会组织关怀,感受到党组织大家庭的温暖,让“隐身”党员自愿亮明身份、主动接受管理,积极参与到党的建设和各项组织活动中来。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生态危机与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研究”(项目编号:12ZFG71002)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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