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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约车新政看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

核心提示: “互联网+”时代不仅给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网约车新政是当前政府治理理念的里程碑,给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带来了重要启示,政府应通过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立法机构的权威地位。

【摘要】“互联网+”时代不仅给政府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网约车新政是当前政府治理理念的里程碑,给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带来了重要启示,政府应通过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立法机构的权威地位。

【关键词】网约车  政府治理  理念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在二十一世纪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政府治理也开始出现新形势、新挑战。当前,政府治理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政府职能从管理转变为治理,是执政理念的转变,也是社会管理的升级。

“互联网+”为政府治理创新带来新机遇

“互联网+”为创新治理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撑。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正改变着传统的政府治理方式,信息网络建设给创新政府治理提供了技术依托和环境保障,也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政府要加速推进信息技术和政府治理的融合发展,拓宽政府在线服务范围,打造网上服务平台,实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程序;要建立电子监督平台系统,晒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扎牢制度的“笼子”,对行政事项实施全流程的电子化监管措施。

“互联网+”能够兼顾协商治理的多方诉求。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更加便捷,公众的主体地位得到加强。与此同时,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的意愿也更加迫切,具有广泛性、多元化。确保多数人的利益诉求,一直是政府进行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需要为公众搭建表达诉求、进行沟通和参与治理的网络平台,及时回应公众意见,保障公民通过网络进行参政和议政的权力。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汇集作用,把大多数人的意愿整合起来,为政府治理提供公众支持。同时,也要构建起协商治理的长效机制。“互联网+政府治理”是网络时代的产物,更重要的是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要加快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彻底改变传统的政府治理理念。

“互联网+”能够加强对政府治理行为的约束。“互联网+政府治理”的发展,离不开体制机制的保障。尽快建立起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灵活高效、监管有力的政府治理体系,一方面要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重新规划和调整行政资源的结构和功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促进行政资源的平衡,实现政府行政资源配置合理、科学和高效。另一方面,要明确政府治理的主体责任边界。“互联网+政府治理”,治理的主体是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治理方面,政府要彻底从“管理者”转换到“服务者”上来;对于社会组织和公众,治理也是主动参与的过程。要强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构建起行政问责和法律问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推进政府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网约车新政是政府治理理念创新的里程碑

网约车作为一种“互联网+”的创新业态,集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于一身,统筹私家车主和乘客的供需,实现了资源共享,有效缓解了百姓出行难和城市道路拥堵的问题,冲击了传统出租车管理制度。面对网约车的飞速发展,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共同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府治理理念中追求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的精神,也体现了放管结合的总体思路,肯定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被称为“网约车新政”。

首先,网约车新政充分尊重了市场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在对私家车主从事网约车服务上采取了宽松的政策,遵循分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确立由市场来主导的定价方式,明确了市场调节价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也相应地删除了以往征求意见稿中的数量控制条款。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网约车实施数量控制,鼓励由市场进行选择。

其次,网约车新政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自主权。一方面,地方政府能够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对网约车的车辆类型、运营条件和驾驶员的信息管理、人员备案和资格审核等进行规范。如《暂行办法》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内容,都从这些方面给予了地方政府自主权。另一方面,还授权给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对网约车的定价实行必要调控。如《暂行办法》的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并未完全排除地方政府对网约车数量控制的可能。如《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授权。这种允许地方政府制定差异化政策的办法,符合我国现阶段南北方、中西部城市和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实际。

网约车新政对政府治理理念创新的启示

坚持通过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网约车的核心问题是改变了过去传统的车辆运营管理体制,允许私家车主在一定条件下提供有偿的城市客运服务行为。这种基于互联网分享经济理念的创新,符合资源共享和绿色发展的要求,能够大幅降低百姓出行的费用。私家车主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来解决就业问题并取得一定的报酬。在“十三五”规划中,确定了未来五年要发展分享经济的构想。但现行的政策框架严重制约着分享经济的发展,各个领域的监管措施中多是禁止居民利用私有财产进行兼职服务。必须通过改革,为互联网分享经济提供一个适度的发展空间。《暂行办法》的出台,打破了以往的出租车行业垄断,符合分享经济的特点,使私家车主提供网约车服务迈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这也要求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能够认真学习和领会《暂行办法》精神,深入研究并结合实际,及时出台具体的网约车运营政策,不能因为《暂行办法》给了地方制定细则时的自主权就大幅提高网约车标准,给分享经济发展设置障碍。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暂行办法》取消了网约车数量限制条款,说明通过数量限制来达到加强监管的目的并不是最佳选择。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曾经有人担心,放开网约车的数量限制,会对城市交通资源带来冲击,造成交通拥堵。其实网约车作为新兴的市场行为,私营车主在运营过程中是要追求盈利的,一旦出现交通拥堵就会浪费大量时间,导致成本的上升。所以,网约车的数量和定价之间有着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调控。在这种依靠市场来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简单地介入其中,试图严格控制网约车的数量,极易产生供不应求的现象或者暗箱操作的行为。政府对市场资源配置过程进行监管,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限制性政策。一个城市的市场承载力是由居民消费能力和公共设施现状来决定的。

坚持立法机构的权威地位。《暂行办法》在政府指导定价方面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但其定价原则仍然是市场自主定价。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时,应当尊重《暂行办法》规定的网约车运价以市场定价为主的原则,避免盲目地结合地方实际,致使网约车新政仅仅停留在中央文件层面上。否则,将严重损害立法部门的权威,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最终破坏市场秩序。

坚持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对网约车市场进行行业监管的同时,要避免破坏市场的正常发展环境和发展规律。各级政府是代表人民群众来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是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的激烈竞争,只要是有序的、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能够缓解交通压力的,就是好事,就应当给予支持和保护,确保其在规范的环境下发展,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竞争带来的发展成果。地方政府特别是交通部门,要避免站在部门利益角度考虑,过度干预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竞争。更不能单纯地站在传统出租车行业或者网约车行业角度来进行监管和治理。

总之,政府治理创新的根本是要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新的关键是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既要广泛吸收发达国家好的经验作法,又要结合我国实际,规范秩序、服务群众、保障发展,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

(作者为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历史与民族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新华网,2016年7月28日。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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