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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如何助力服务型政府构建

核心提示: 社会组织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支持,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社会组织要想真正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保证自身的良好运行,同时还需要其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摘要】社会组织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支持,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社会组织要想真正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就必须保证自身的良好运行,同时还需要其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关键词】社会组织  服务型政府  监督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中多次提出要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便是改变以往全能型政府形象,还权于社会和民众,这也意味着政府将逐步退出一些社会管理领域,而将由社会组织来承担起部分管理服务职能。社会组织即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一种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和志愿性的组织,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建立起来并进行共同活动的群体组织。可以说,社会组织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支持,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社会组织的功能

表达民众意愿。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畅通民意表达渠道至关重要,而社会组织有着贴近民众的优势,能够直接接触社会各个群体。因此,能了解民众的真实意愿与态度。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还具备整合各种信息的能力,其能够与政府机构进行沟通、辩论、讨论,这解决了大部分民众缺乏表达自己利益诉求能力的弊端,也提升了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有序性、有效性,让政府更好地了解民众意愿,进而更好地满足其需求。

影响公共政策。社会组织在了解民众意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对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施加影响,并最终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这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公共政策是政府分配社会资源、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手段。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政策必然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但由于社会资源有限,社会的强势群体往往更容易具备话语优势,进而影响政府作出有利于强势群体的决策,这实际上侵害了弱势群体权益。

提供公共服务。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容之一便是丰富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主体,让更多非政府组织成为供给提供者。对于一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社会组织比政府更加专业而且具有灵活性,能够保证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与质量,弥补了政府在一些公共产品供给领域能力不足的缺陷,也缓解了政府的供给压力,满足社会大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社会组织成为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者,这便将部分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社会性的公共产品供给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型。

监督政府权力。在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上,体制外的监督力量不可或缺,但分散的个体力量由于太过薄弱,很难抵制政府强权,而将个体力量组织起来形成生活组织,便是一种能够有效制约、监督政府的力量。具体来说,社会组织能够通过听证会等意见表达平台来实现对政府监督;也可以通过影响社会公共决策,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透明度,实现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的方式进行舆论监督。此外,社会组织分担政府职能的作用,实质上是限制了政府职权范围,是对政府的一种间接监督。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存在的障碍

缺乏独立性。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对其发挥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桥梁作用至关重要,只有保持独立,其才能够客观传达民众的声音,也能从全局角度审视政府政策,成为政府与民众之间一个客观的信息传播中介。但从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模式来看,大多数社会组织的运行都需挂靠政府,有的甚至就是政府部门孕育而生的,这导致其自身官僚作风浓厚,很难体现民间性、自主性和独立性。中国社会组织的这种尴尬地位很难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而是更偏向于政府。在诸多社会决策中,往往成为政府的传声筒,并没有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也正因如此,很多社会组织机构被称为“二政府”,这样的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且削弱了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力量。

监督机制缺失。我国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一方面存在缺乏完善监管体系的问题。另一方面便是出现多头监管状况,而且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并不明确,部门间互相推诿最终导致社会组织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应来自三个方面,即政府、社会以及组织自身。但在具体监督实践中,我国政府多头监督导致监督虚置,社会监督还未常规化,自身监督也很难落实。缺乏监管体系,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频发公益腐败丑闻,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挪用贪污公益资金的案件频现媒体,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大幅下降。

社会组织内部结构不完善。社会组织要想真正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必须保证自身的良好运行,这就需要其建设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这主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管理几个方面。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普遍存在内部治理水平不高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信息不公开。社会大众很难获得社会组织的财物使用、人事任免、组织活动等信息。其次,缺乏经费来源。我国很多社会组织由于管理不善,很难获得外部资金支持,导致其无法维持自身运转,更不可能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最后,我国的社会组织治理还体现在行为不规范上,许多社会组织构架松散,没有正式的规章制度,组织活动也很难保证规律性开展,运行效率低下,以至于最终解散。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启示

拓宽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我国社会组织应该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够与政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也应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来推动自身职能转型,促成服务型政府建设。例如,政府可以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将部分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施行。在具体开展方式上,政府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管理、项目申请等方式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在合作领域上,目前可以从三个方面逐步拓展:一是城市社区服务领域。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治安、助老托幼、医疗保健、家政便民、文化娱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二是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政府可向社会组织购买青少年服务、社会救助以及社会矫正等较为专业的服务。三是农业技术方面。政府可以向专业的社会组织购买农业技术服务,以满足广大农民学习掌握农业技术的需求。政府大量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这也让财政资金成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政府可以与社会组织建立长期的合作购买关系。

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从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的发展来看,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十分重要。为此,我国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来弥补我国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的空白。这部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法,应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权责以及运行机制等内容。

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想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持续发挥作用,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我国的社会组织可以学习西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架构经验,使用公司治理模式,按照程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秘书处等管理监督机构,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权责,制定组织章程制度,形成完善的人事、财务等内部制度体系。我国社会组织也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经验成立行业联合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作者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①齐海丽、张晓军:《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社会组织参与》,《学会》,2010年第3期。

责编/肖晗题  刘芋艺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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