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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全面小康指数(14)

——指标体系建构及综合评价

核心提示: 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视角,在国内现有相关研究及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构建了“全面小康指数体系”。在对22位相关领域专家、全国1065位城乡居民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各具体指标的权重。通过开展测评分析,总结了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

其次,权重方法的设定相对单一,影响了各指标权重的精确度。从科学性上看,对于全面小康社会这样系统性的、涉及社会民生的指标体系,对其各级指标权重的设定,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这样既能够兼顾到各指标在统计学意义上的重要性,也兼顾了公众对各指标的感知与评价等。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相关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数据库建立方面力度的加大,在整个国家层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的数据更加丰富、更为公开。在此过程中,很多新的数据,不断出现在公开统计资料之中,与此同时,一些数据在统计的口径上也发生了变化。这既为相关的测评研究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数据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实施客观赋权法的难度。这是因为,很多客观赋权法的实施,是建立在数据的连续性、统计口径一致性等基础之上。鉴于此,我们选择了专家调查与公众调查相结合的主观赋权法。然而,即使这样的主观赋权体现了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理念,但仍难免导致各指标权重的精准度无法达到最理想的状态,继而对整体的测评结果产生影响。

最后,指标体系对“动态性”考量不足,影响了测评结果的时效性。理论上而言,全面小康指数体系应是一个动态的指标体系,这种“动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指标体系应动态完善、指标数据应动态修正、指标权重应动态调整;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这种“动态”则主要体现在近几年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入调整、国际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对某些指标间的相对重要性、相关统计数据的可得性等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年份,从具体指标数据,到指标权重,再到整体的指标体系,都应体现出对“动态性”的考量。尤其是在时间跨度较大的情况下,“动态性”决定了“时效性”。

后续可开展的研究说明

首先,如前所述,全面小康社会完成程度的监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指标体系的设计,不是一劳永逸的,指标权重的设定,不是固定不变的。如何根据经济社会结构、国际国内环境等的变化,对指标体系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修正和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几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持续展开测评,是我们今后的重点工作之一。

其次,以该指标体系为指导,结合各级各地的发展实际,在对具体指标和指标权重进行修正和完善的基础上,纵向上对各级各地近年来的全面小康指数体系、当前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程度展开测评;横向上对各地区全面小康指数体系、各分项指标实现程度进行全面比较。并以此为基础,总结不同地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的突出亮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丰富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理论体系,并对各地今后更好更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提出对策性的建议。

最后,从各地区来看,如果可以获得有关经济社会改革、法治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基层党组织建设、城乡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详细数据,将能够在构建相关计量分析模型的基础上,从实证的层面,探索这些因素对全面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并通过关联分析、因果分析等,进一步找出基层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相互关联的内在机理,以此促进各级各地更为深入地体会与理解“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科学内涵、里程碑意义及实现路径。此外,还可以依据实证研究结果,围绕该地区的全面深化改革、机构调整、基层党建、治理创新等提出具体的思路与措施,以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

【执笔:人民智库研究员  赵紫燕(见习)   于晓萍(见习),统稿:人民智库研究员  董惠敏    赵博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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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小康   中国   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