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人民论坛网·国家治理网> 国家治理研究院> 正文

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与改革创新(5)

以北京市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购买服务为例

核心提示: 拓展领域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要求。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遵循需求导向、政策界定、保障急需、服务均等、稳步推进的原则,突出民生性、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和差异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拓展购买领域

拓展领域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要求。科学界定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遵循需求导向、政策界定、保障急需、服务均等、稳步推进的原则,突出民生性、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和差异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养老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应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办。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进一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从购买服务项目拓展到购买管理岗位,从向社会组织购买拓展到向包括社会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购买。探索和完善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岗位”“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养事不养人、增事不增编”的创新模式,通过引入公开竞争机制,公平择优、优胜劣汰。有关部门每年初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发挥资金效益的原则,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每年及时调整、完善和扩充并公开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购买计划,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种类、性质和内容,不断拓展购买服务领域。

改进购买方式

改进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创新方向。创新和完善购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常规性购买服务,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法规实施。非常规性采购,也应通过竞争性程序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购买服务继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承接单位转包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既可以采取全额购买、以奖代补的方式,也可以运用差额购买、部分补贴的办法。特别是借鉴深圳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公开采购、转移委托和资助补贴等方式,着重推广通过补贴制、服务券制和项目制来实现的“资助”方式;总结完善北京以奖代补、全额购买和差额补助等购买方式,不断改进和推广以奖代补的购买方式;积极探索资助社会组织设立专项基金、依托福彩公益金设立专项经费等,在更大范围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服务项目;探索实施每年两次以上购买服务机制,加大对申报成功项目的配套资金额度支持。同时,注重总结和借鉴成功经验,探索和创新购买方式,积极推广以奖代补、奖优汰劣机制。

严格监督管理

严格监管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关键环节。完善和强化综合性、系统性、专业化、多元化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管、第三方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专家监督,形成法律监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媒体监督、服务对象监督、承接主体自律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既包括财政部门对购买资金使用的监督,也包括购买服务主体对服务质量、数量的监督。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认真履行合同协议,严格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跟踪监管和服务效果的全员考核评价。承接主体按时限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绩效。购买主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项目结项财务报告。财政部门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力度,严格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专门监督和专项审计,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服务项目结项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政府审计机构对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加快推动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公信力和诚信度,促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透明、依法规范运营、自觉守信自律、担当社会责任。

强化绩效评估

绩效管理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核心所在。政府监管和绩效考核、第三方专业评估、服务对象评价、表彰奖励优秀品牌项目,这是确保购买服务质量和绩效的重要保障。制定政府购买服务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区分不同类型服务事项,综合考虑定性定量标准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形成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树立绩效导向和质量意识,加强购买服务全程监管和绩效考评,严格按照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加强对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和项目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以及优秀项目奖励的主要依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任务、服务质量和资金绩效等进行全面考评。提高绩效管理和评估的透明度,每年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同时,坚持第三方事前评估与事后评估并举,力求前置评估重点保证项目及其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和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事后评估则着力于项目实施过程及其实际成效,重点评价投入与产出比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从而确保质量兼具、绩效双赢。

上一页 1 23456下一页
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购买服务   实践   改革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