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思想理论 > 深度原创 > 正文

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隐忧

核心提示: 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活动,又包括互联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金融活动。可见流动性风险的生成与传统金融密切相关,加之互联网元素的注入,呈现出独特的性状。在金融活动的本性和互联网技术的助推作用下,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危害性仍居高不下。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提升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级别,让创新的步伐慢下来,让监管的力度跟上去,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每一步踏出坚实脚印。

【摘要】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活动,又包括互联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金融活动。可见流动性风险的生成与传统金融密切相关,加之互联网元素的注入,呈现出独特的性状。在金融活动的本性和互联网技术的助推作用下,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危害性仍居高不下。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提升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级别,让创新的步伐慢下来,让监管的力度跟上去,让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每一步踏出坚实脚印。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风险 流动性 潜伏性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2015-2016年是喧嚣的年份:昆明泛亚事件举国震惊,22万人参与,400多亿元蒸发;846家A轮融资电子商务公司倒闭;易租宝被警方冻结709亿资产。当互联网金融创新掀起势不可挡的浪潮之时,种种深藏的风险湍流也在蓄势涌动,其中,尤以流动性风险最为隐秘,却又极具逆袭之势。

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风险和影响要素

流动性风险不仅是商业银行特有的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它迁移并转化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破坏系数更大。在目前没有确切定义的前提下,根据商业银行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定义及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特性试得出如下定义:互联网金融企业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以及投资群体无法按预期期限和收益标准实现资金与资产转换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数量不合理。即金融机构吸纳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后,却没有足够数量的债权与之匹配,使投资者买不到资产;二是期限不合理。期限错配是金融谋利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期限差有一个合理的限度,一旦超越,投资者回收资金的期限远远低于债权期限,就会出现变现困难。

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活动,又包括互联网企业运营过程中的金融活动。可见流动性风险的生成与传统金融密切相关,加之互联网元素的注入,呈现出独特的性状,其内涵、权重、强度及途径等均发生了变化。

从金融市场小环境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运营水平。主要表现为掌握、分析资金供需双方情况,生产金融产品,吸纳、储备和管理资金,管控资金流动,评估和管控风险等方面能力。从业机构的运营能力越强,风险越低。二是金融产品的品质。主要表现为投资项目、理财计划的合理性、获利可能性、安全性。金融产品的品质越高,风险越低。三是投、融资者数量及质量。投、融资者的数量、素质,投资心理和融资动机,以及获益预期等因素,往往影响资金与资产匹配的程度。投、融资者的素质越高,风险越低。四是投资资金流。主要表现为投资体量、流向、获利预期、集散度等,投资资金流的合理性越高,风险越低。四是市场“品质”。首先是市场透明度。表现为金融从业机构、投资者、融资企业、政府管理机构等是否对客观情况真实、完整的掌控。市场透明度越高,风险越低。其次是市场信用度。表现为各方是否能讲求诚信、严守契约精神。市场信用度越高,风险越低。再次是市场道德法律水平。表现为各方是否能做到奉公守法,令行禁止。市场道德法律水平越高,风险越低。五是技术水平。主要表现为网络技术先进性、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等。综合技术水平越高,风险越低。从金融市场大环境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政府金融政策和货币投放量;其次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最后是融资企业运营状况,经营、生产、管理水平越高,盈利空间越大,风险越低。

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的潜伏领域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涵盖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

第一,互联网支付。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资金管理和财富管理平台发挥资金周转作用,有的平台兼具理财功能,与投资捆绑。运营中常常发生资金短期滞留。倘若资金链条断裂,将触发流动性风险。第二,网络借贷。以P2P为典型模式的电商小贷,发展速度快,因所涉及单项资金量和资金总量有限,主要表现为跑路等违约风险,但其潜在的流动性风险不可小视。此外,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量吸金、却难以放贷的运作状态,极有可能出现非法集资,戕害投资人利益。第三,股权众筹融资。其运营模式同样是资金与资产经资金池直接勾兑,短借长贷仍存在,期限不合理错配的可能性仍存在,流动性风险的隐忧仍存挥之不去。第四,互联网基金销售。虽然它是国内互联网金融中发展较为稳定成熟的模式,但同样潜藏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首先是其自身的流动性风险。资金体量膨胀同时,身负的流动性风险同比增大。其次是来自周期性“挤兑”压力,例如在某些特殊时间点上遭遇短期大额赎回的可能性攀升。对于基金公司,在产品规模小且市场正常时,风险仅在潜伏期。但若赎回规模超出风险准备金,“挤兑”压力即刻井喷。再次是来自传统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国内货币基金规模目前已超万亿元,但可投资品种少,超过90%的资金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协议存款。当市场资金状况发生波动,协议存款需求也将随之动荡,利率起伏的时候,互联网基金产品可能要面临集中赎回。当前,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相对安全稳定。但由于涉及大额资金的积聚和流通,理论上也存在一定概率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预判

第一,从业机构良莠不齐。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前者基础坚实,管理规范,相对不易由网络因素诱发流动性风险,而且有时候还起着调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的作用,并成为抑制该风险的 “总阀门”。但其内部尚存痼疾,如结构性、政策性问题,直接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隐藏着传统流动性风险。因其已深度融入互联网金融,传统流动性风险很可能经过网络向其他方面辐射,加之体量巨大,可能对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起到诱发或助推作用。后者的主要特点是“小、杂、乱”。“小”指多以小贷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底子薄,从业经验相对较少,调控流动性能力差。“杂”指从业资质混杂,相当一部分是没有政府许可的民间金融信贷公司,游离在监管范围之外。“乱”是指其身处监管盲区,运营极易超越主营业务范畴,采取变相吸金、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网络博彩等非法行为。以上客观原因的显性表现是道德风险,很可能成为潜在流动性风险生成的催化剂。

第二,投融资者数量庞大。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截止到2015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是6.68亿。其中很多人加入到网上投融资行列,成为流动性风险的潜在输入者和风险结果的现实承受者。该群体主体是社会中低阶层,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投资者心理强。随着我国进入负利率时代,一些人的投资需求更如脱缰之骐。二是厌恶风险。视投资如下赌,但承受力差,普遍赢得起输不起,形势不好时,往往引发挤兑狂潮。三是理性投融资能力弱。这类主体因缺乏互联网金融常识,人云亦云,盲目跟从,与机构投资者更为理性的风险分散、多样组合的思路完全相悖。总体看,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主体特征是低端化、非理性,一旦投资失败,容易聚众滋事、暴力维权,甚至冲击国家稳定。

第三,资金流向缺乏管控。目前,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金体量有限,但增幅迅猛,且向若干平台或产品集中,形成资金池。主要表现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速扩张,出现了“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吸纳海量资金。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余额宝规模已经超过7000亿元,其背后的天弘基金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公司。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基金公司联合,可使资金从商业支付流向投资。这些沉淀了巨额资金、且与投资相通的资金池,本质就是流动性风险的始发地。从目前看,相关企业对资金池的管理比较严格规范,但其客户多以闲散游资注入,随时用于消费支付,资金随时可能被赎回,导致期限错配。待类似“双11”大型促销活动时,资金池极有可能面临巨额赎回,若不妥善应对,将导致基金折价兑现,收益下降,投资者信心受损,引发“挤兑”。

第四,市场信息扑朔迷离。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驱散了市场信息的“匮乏式迷雾”,但又制造出“遮蔽式迷霾”,形成“雾霾”的并存,使信息不对称仍然存在。一是来自知情权不完整。金融行业内幕信息泛滥,导致各层级之间的信息知情权不对称。二是来自数据爆发式增长。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息收集和辨识的时间与成本双高、虚假信息泛滥等,均可使信息异化为遮蔽物。三是来自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方式。各项业务均于线上运行,全程全要素虚拟,失真度随之严重,从业机构、投融资者均难以获悉真相。四是来自信息壁垒。从业机构出于商业竞争本能,主观上需要封锁信息,彼此隔着信息壁垒,处于“信息孤岛”,形成信息的私有化和网络带来的金融泛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第五,监管体系整体滞后。防范金融风险有赖于监管体系的完备,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膨胀明显超越监管体系建设,二者形成节奏差,造成监管与运营不能同步合拍。主要表现在法条缺失、监管手段和队伍不健全、地方行政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能分工不明确等。监管不力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的蜕变性、多样性和进化性等属性对监管具有天然规避能力;另一方面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有其自主运行规律,与传统金融的监管体系对接不上。这一缺失如不尽快弥补,可能助推流动性风险。

第六,行业自律严重滞后。金融历来以社会信用、道德和法律精神为基石,高度强调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虚拟化增强,使从业机构、投融资者之间构成利益共同。但作为独立行为体,他们各具自主性,要实现无缝对接,除了要以法规、协议等实现他律、互律,还必须以道德为魂、以信用为本、以法律精神为基,实现高度自律。但从实际情况看,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扩张速度明显超过行业自律程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从而形成制度层面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严重失衡。近些年该领域大事件频发、从业机构大量倒闭,皆与此直接相关。此类风险一般属于信用、道德风险范畴,但可能由流动性风险诱发,并反作用于流动性风险,应从两者关联角度予以全面系统认识和整治。

第七,技术基础亟待提高。大数据环境和技术支持是互联网金融流动性的技术基础,同时或可成为其发展的技术土壤。目前,我国互联网技术存在一些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短板。一是支持技术落后。大数据、云计算、金融产品模型开发等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尚有差距,尚未构建实时刷新的“动态大数据库”。二是交联技术落后。由于开发及管理成本高,运用范围局限于大型从业机构,小微金融企业及散户难以共享。同时各大从业机构出于技术和自保的原因,其平台间相互隔离,缺少接口。三是防护技术落后。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本身具有开放性,防护技术多引自国外,自主性差,有诸多隐患,易遭受黑客攻击和数据窃取,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数据流失。2013年中国人寿80万客户的个人保单信息被泄露,2014年初人人贷、拍拍贷先后遭遇黑客攻击等,充分彰显技术风险的存在。上述不足,均影响对流动性的有效调控,可能间接引发流动性风险。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参考文献】

① 许荣、刘洋、文武键、徐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金融监管研究》, 2014年。

责编/张寒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张寒]
标签: 隐忧   流动性   风险   互联网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