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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核心提示: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早,法律和制度均较为健全,分类体系亦独具特色。其保护和传承具体实践与我国相比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即民间组织发挥重要作用和结合教育开展保护传承。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经验,对我国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摘要】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步早,法律和制度均较为健全,分类体系亦独具特色。其保护和传承具体实践与我国相比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点,即民间组织发挥重要作用和结合教育开展保护传承。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经验,对我国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 非物质文化遗产  经验    【中图分类号】G13   【文献标识码】A

日本几乎是世界上最早从政府层面提出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极早,几乎是世界上最早从政府层面提出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体现出该国对其国家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一个直接的表现就是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制定早,而且不断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健全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体系。

1871年,即日本明治4年,我国清朝同治10年,日本就已颁布了《古器旧物保护法》,之后又出台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诸多法律 :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出台《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方法》,1929年出台《国宝保护法》,1933年出台《重要美术品保存相关法律》,等等。日本早期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主要特点是,重点保护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例如社寺建筑、古器物、美术品等各种类别的文物,尚没有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的范围。

1949年的一场火灾,促成了日本文化遗产保护迄今最全面、最重要的一步遗产保护“基本法”,即《文化财保护法》的诞生。1950年出台的《文化财保护法》是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史上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改变了过去文化遗产保护存在诸多法律的分散状况,系统地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这部法律首次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保护对象,强调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对设置文化财保护委员会等事项予以明确。此后,这部法律多次修订完善,并围绕这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文件。1954年,文部省公布《文化财保护法部分修正案》,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又进行了一次较大幅度的修订,1996年、2004年日本又两次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订。

《文化财保护法》的不断修正,一方面体现了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保护工作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灵活务实、与时俱进的。总体上看,该法律修订完善过程,从保护对象的形态上,是从侧重有形文化遗产逐渐到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并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高度重视;保护对象的层次上,从注重审美的文化逐渐扩充到一般的生活的文化;对文化遗产的理解上,从物质形态文物保护,逐渐扩展到依附于人的艺能、技术的保护,进而再扩展到文化遗产所依赖的环境的保护;保护范围随着修订完善而不断充实和扩大;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从政府主导逐渐到国家、各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文化遗产持有者及管理者、普通公民等部门协作配合的状态。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演变

有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即源自日语中的无形文化财。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其作了进一步的细分,将无形的民俗文化遗产单独列出,区别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语中,文化遗产即文化财。我国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相当于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的总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指演剧、音乐和工艺技术等文化意义相对缺乏物质形态或不完全体现在物质形态上,或者文化意义主要不是体现在物化载体上的文化遗产,并非完全脱离物质形态;而无形民俗文化遗产主要指生活文化中的风俗习惯、民俗艺能和民俗技术等。

《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遗产进行了系统分类,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其首次将无形文化财,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政府保护体系,成为保护对象。1954年《文化财保护法》修正案,充实了有关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制度,此次修订后,民俗文化遗产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文化遗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文化遗产的门类,即民俗资料。民俗资料包括了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两部分内涵,对其中的非物质部分,仅仅对其中的重要部分有“应采取记录措施”的制度。1975年《文化财保护法》的修订,进一步充实了民俗资料的保护内容,并改称民俗文化遗产,同时将民俗文化遗产重点指定的范围扩大到了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上。为应对社会的变迁,改进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在2004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中,将民俗技术也列入保护范围,在民俗文化遗产的定义和界定中,增加了民俗技术的内容。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制度

日本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十分重视对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从而确定保护内容和对象。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着较为全面的配套制度,在国家指定、认定重要文化遗产前,都要启动实现调查记录机制。通过一系列完备的制度主要包括指定制度、认定制度、文化遗产登录(注册)制度、选定制度,来确定有保护价值的重要文化遗产。国家依法对指定、认定、登录、选定的内容进行重点保护和扶持。文化遗产登录制度和选定制度基本上不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均主要针对物质形态的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主要是文化遗产的指定制度和文化遗产保持者和保持团队的认定制度。文化遗产的指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一定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国家需重点保护的文化遗产,包含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指定的文化遗产,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和政策,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对各社会公共团体开展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承事业予以资金支持等。文化遗产保持者和保持团队的认定制度主要是认定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和保持团队。重要非物质遗产在获得指定的同时,因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附于人而不是物而存在的特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持者或保持团队,认定工作主要由文科部大臣进行。获得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者和保持团队,政府在财政上和政策措施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民间团体在非物质文化传承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对于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主要是通过认定的个人及团队来进行,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主要是提供资金支持和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记录。在日本各地,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各种各样的保存会、研究会等组织和团体比比皆是,这些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和团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是结合学校教育培养文化认同,营造传承环境。日本始终高度重视传统文化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在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政府推出了许多促进青少年学习和继承民族传统文化的项目和措施,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支持。各项目在学校中的具体实施情况,政府始终给予关注和支持。1998年、2002年、2007年,文化厅三次组织对全国中小学的文化艺术活动进行“关于学校鉴赏教室等的实态调查”,敦促学校建设文化艺术鉴赏教室,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调查还涉及与建设学校鉴赏教室密切相关的都道府县、市町村教育委员会的政策方针和支援情况,为国家政策制定提供参考。科研机构也高度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学生中的传承情况,例如,1999年,东京文化财研究所召开的第二次民俗艺能研究协议会的议题为“学校教育与民俗艺能”,2009年度第四回无形民俗文化财研究协议会的议题为“无形民俗的传承与孩子们的关系”,并分别于次年发行了同题的会议报告书。在学校中推进传统文化教育,是日本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2002年起日本中小学在普通课程之外增设综合学习时间,传统民俗文化学习大多在综合学习时间以及国语课进行。综合学习有专门的指导教师、专用教材、教学计划和相对固定的教学时间,当地的传统文化、民俗艺能的学习,是综合学习的重要内容。政府的政策支持、财政支援、学校教育的配套、具体实施过程的指导等方面,为民俗艺能的传承与中小学教育的结合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中小学中实施农村歌舞伎等传统文化教育,已是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有的开设专门课程,有的还设置专门传承教室等。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日本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不少,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应该有以下几点。

第一,政策制度及其操作层面的经验。国家政策层面上,日本保护文化遗产的健全的法律和完备的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促进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政策应具有连续性,不能搞运动、一阵风,忽冷忽热,应该持之以恒,长期坚持,要逐渐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化、规范化。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定、认定制度,已经非常成熟而完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调查亦全面而深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例如2011年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其配套的制度措施,在具体落实层面上,在实施过程的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上,特别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对文化遗产的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和认定的具体实践,有必要借鉴日本的成熟经验加以不断改进。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的经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上,我国与日本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日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作了细分,而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区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在分类上和定义上没有作出区分,在保护和扶持政策上也没有进行区别对待。实际上,一些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他类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是存在区别的,比如,昆曲、古琴这些脱离实际生活的精致文化,与人们日常生活习俗关联层次较低,变化不大,而蒙古族婚礼这样的民俗文化遗产,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随着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变化,可能也会发生改变,不再是原本的形态,因此有必要做出区别对待。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细化分类,针对不同形态,提出不同要求、政策,日本的经验都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

第三,结合教育保护和传承的经验。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强烈的地域色彩,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地域传统文化的教育可以有效促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我国教育注重统一标准,学生学习内容和当地实际生活往往距离较远,极少有结合实际的地域传统文化及习俗等内容的学习。如果在当地学校教育中,能够融入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地传统文化学习教育,当地学生因从小可能受到熏陶,与其现实生活亦相去不远,对于当地文化有天然的亲近感,非常有利于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环境,激发青年学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和爱好,从而形成保护和传承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掘有培养潜质或具有相应天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活用。

第四,发动民间团队力量的经验。注重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民间广泛参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特点。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各种社区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等互相配合,普通民众广泛参与的立体格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多是政府主导,民间团体少而且活力不够、组织实施层次、水平较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充分发动民间力量,调动民众热情,利用民间团体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日本的经验对于我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具有极好的借鉴作用。

综上所述,通过上百年的法律和制度演变,日本已经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和制度,其在实际操作层面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在2011年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之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突飞猛进,成效巨大,对于日本经验的总结和学习,必能进一步提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水平。

(作者单位:衡水学院外国语言文学系)

【注: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武强年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HB14SH013。】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责编/潘丽莉  孙娜(见习)

美编/宋扬  王梦雅(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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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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