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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众的责任与规则意识调查报告(2016) (6)

我国公众在公共领域的行为规范具有可塑性

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井然就需要公民在公共领域自觉遵守公共规则。当问及“能够插队买到票,是一个人灵活的表现”时,不认同的受访者比例(68.6%)要高于认同的受访者比例(15.3%)。在我国,需要排队买票的场所主要是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这些场所一般有相关管理人员维持秩序,同时还会设有维持秩序的标语,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插队行为,可见,规则意识的形成是可塑的,规则行为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可培育性。

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自愿程度体现了公民责任意识的高低。本次调查显示,有27.1%的受访者表示“如果有可能,谁都会逃税”,可见,在近三成的受访者心中,虽然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是逃税也未必是非常可耻的行为。当然,纳税意愿和纳税行为与社会分配公平度、财政透明度等有关。有研究指出,社会公平感影响公民的纳税行为,社会公平感越低消极纳税行为出现的可能性越大。可见,制度影响着公民的纳税责任意识,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公民的规则责任意识。

公众契约意识有待提高,我国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对关系的认同在一定程度上要强于规则意识

本次调查显示,25.1%的受访者认同“合同都是装样子,只要有关系,什么都好商量”,只有一半的受访者对这一观点表示反对。可见,我国公民的契约意识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市场经济中,规则意识体现为一种契约精神。契约最初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它体现交易双方对于共同制定的规则的遵守。契约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中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公法领域的契约精神在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重要作用。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仍然是一个关系社会,人情关系在维持社会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高达56.4%的受访者表示“现实中,还是朝里有人好做官”,40.2%的受访者表示“要想打赢官司,找关系比找律师更有价值”,38.1%的受访者表示“三个土老乡顶得上一个公章”(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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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研究表明,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依赖于人情关系维持人际,中国文化社会中的人,有着自己独特的自我边界,它不同于西方人独立式的自我,而是一种以“差序格局”为特点的包容式的自我,这种自我的边界是通透和流变的,人们根据已有关系基础上的交往,从情感或工具的角度上来判定什么人能纳入自己的边界,将什么人推出自己的边界。因此,在这种熟人社会中,人们在面对公私冲突、人我关系矛盾时可能不依据契约精神和显规则来处理关系,更多依靠的是潜规则。人们倾向于将他人分为“自己人”和“外人”,把社会和国家事务分为“分内”与“分外”,作为个人,边界是不清晰的,不注重权利义务,注重的是自己人之间的亲密、责任、信任。显然,这与法治社会以理性规则为基础的原则是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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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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