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治的关键是依法规范公权力运行。权力具有强制性、侵犯性、扩展性和牟利性。公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造福社会和人民,也能危害社会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如洛克所讲:对人民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真正威胁是来自政府的侵害。经济学认为大部分人都是经济人,都要考虑到自己利益最大化。政治学认为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有权力的人大都爱运用权力为自己谋利益,直到遇到边界为止。这是经济学、政治学的基本常识,也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大多数人性使然,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事实。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对一般民众来说,只要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是可以理解和支持的,是促进人和社会发展的源动力。但对于掌握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政治人来说,不受限制和监督的权力,在人性私欲的驱使下,就要侵占社会资源,侵犯他人的权益,使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甚至人格尊严受到损害、生命受到威胁,大大降低了民生幸福指数。为此,民生政治就是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笼子就是法律、制度。真正实现用法律来规范官员的权力,使公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不得超越其边界,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民众的监督。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只是使权力不要伤害无辜,更重要的是如何让权力为人民谋福利,为此必须使人民成为权力和笼子的主人,即人民拥有选举权、立法权和制度的创制权、监督权、弹劾权,成为公权力的授予者、监督者和拥有者,只有这样公权力才能为民生谋幸福,这是民生政治的关键所在。
民生政治的精要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民生政治的两大标志是民主和法治。法治是对人治的超越,人治与法治根本区别不是有无法律,而是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的不同。人治社会有法律、甚至是拥有完备的法律,但是其法律是维护官僚集团的既得利益,法律是权力的奴婢,权力是至高无上和不受限制的。如古罗马皇帝哈德良曾说:皇帝的命令就是最高法律;中国封建社会也崇尚“朕即国家”理念。可见在人治社会,皇上的话比法大,皇上的权比天大,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和限制,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视民众为草芥,在这样的社会只有以皇族为核心的权贵集团少数人的幸福生活,没有普通民众的幸福追求。在现代一些人治思维和行政方式依然存在,家长制、一言堂、以权代法、以权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民生政治的精要就是超越人治、实现法治,用法律来规范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真正做到对官员法不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对于普通民众法不禁止则自由,进而依法科学界定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实现党依法执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独立的法治社会。
建设民生政治的现实要求
根据民生政治的内涵和特质,依据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立足当前我国民生政治的现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政治的现实要求是:发展人民民主,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质量,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建设民生政治,必须发展人民民主、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发展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基本权益是民生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民生幸福的根本保证。人民是民生建设主体,人民的事情由人民做主,人们的幸福生活要由人民来创造,任何为民做主、替民做主的思想都是“当官不替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封建思想的反映。发展人民民主,首先要完善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是人民权益保障的载体,人民权益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只有民众有权选举、弹劾、罢免、监督权官员,才能保障官员对群众负责。为此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从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方式、选举程序等方面进行改革,避免一些地方形式上的选举,实质上的委任。例如,在农村不仅可以探索让民众直选乡(镇)长,而且可以探索让乡镇党员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因为,在乡(镇)权力体系构成中,党委书记是名副其实的“一把手”,不但要管党务,而且对于行政事务同样具有决定权,由党员直接选举党委书记、监督党委书记,保证党委书记对党员和群众的负责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由党员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符合党章第二十九条:“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也是扩大党内民主,用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的有效形式。其次,要坚持民主立法,完善保障民权的法律。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疗卫生、养老保险、教育、就业、劳动保护、住房、环保等民生方面的法律和制度,由人民广泛参与立法,用法律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再次,在切实尊重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的收入分配利益调节机制,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现代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使民众共享改革成果。
建设民生政治,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没有规范的权力就像脱缰的野马、出笼的狮子,可能恣意侵害社会,危害民生。近年来,我们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加强了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社会管理中不断强化各级、各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的权力也逐渐更加集中。从行政管理的效能理论看,行政首长要有一定的相对集中的权力,但这种权力要有民众通过选举等合法的渠道授予,并能够通过有效的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否则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成为社会的毒瘤。目前社会上存在公共权力部门化、个人化、私有化和权力寻租现象,出现个别官员挥霍浪费社会资源、贪污腐败现象,甚至发生任意践踏他人权利的事件,其根源在于公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权力的运行缺乏公开透明、缺乏法律保障。因此,必须依法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一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和制度来约束、限制、监督官员权力和行为,用党纪和国法保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有效实施,使党员和群众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的任免权、弹劾权、监督权,只有党员和群众有权任命和罢免官员,官员才会对党员和群众负责,这样才能使官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人民才会有当家作主的感觉,才会有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幸福感。二是要科学界定各项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科学界定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选举之间的关系,党管干部不应该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党委推荐的候选人高票当选,而是要指导、监督有关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举领导人,保障人民选举权的落实,实现党的领导就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三是要建立完善对公权力监督的长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充分有效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防止权力被滥用,让权力涂上防腐剂,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建设民生政治,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依法进行社会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文化根深蒂固的国家,推进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这就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一是弘扬宪法精神、践行宪法原则,落实宪法权利。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这就要求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宪法和法律的理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废除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起诉的错误规定,确保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等权利落到实处。二是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民生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社会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就是要求任何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要求进行,不能根据行政者的偏好随意为之,避免法律成为行政者手中的面条,根据自己的需要可长、可短、可粗、可细地随意解读和使用,对于行政者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视为非法行政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三是坚持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上最大的不公是司法的不公。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人员素养的提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由人来完成,没有具有公平、公正的品格和通晓法律的高素质人才司法公正也是一句空话。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完善司法体制、严格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依法对司法犯法者进行严惩。
(作者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邢台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理论发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KS042)
【注释】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8页。
②《孙中山全集》(第5卷),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35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96页。
④《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9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2页。
⑥习近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求是》,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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