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新时期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 是完善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制度的生动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优化“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我们探索将农村协商民主引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加强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为全面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农村协商民主的实施背景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利益诉求与价值观念多元化,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诉求日益凸显。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定位、工作方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意义上的统制、管制工作方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了一系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村务公开的乡村治理模式,发端于邓州市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效解决了基层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程序和方法问题,在全国广大农村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我们发现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一些需完善的地方。如:程序较为复杂,组织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参加党员或村民会议人数很难保证;票决民主的办法,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容易形成竞争对抗,和宗族、派系结合起来易引发新的矛盾;票决是“多数决定”原则,少数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形不成最大程度的共识,进而导致决策执行难等。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探索以协商民主理念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有益补充和完善。
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协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就是保障和支持群众通过自由平等对话、讨论、磋商、审议等方式,更加广泛地直接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农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在乡村治理中的良性互动,最终达到化解分歧、形成共识、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农村协商民主的探索
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引入基层协商民主,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四议两公开”决策中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协商
事前协商,多渠道了解利益诉求。围绕拟研究事项,提前由村“两委”开展广泛、具体、深入的村民调查,全面了解村民的不同利益诉求,为提出综合各方利益的实施方案奠定群众基础。事中协商,不断优化实施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在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期间,广泛听取意见建议,重点组织利益相关者协商沟通,在多次协商下不断优化解决方案,从而化解分歧、凝聚共识。事后协商,确保执行顺利高效。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操作层面的分歧和利益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充分的协调、沟通,保障决策的顺利实施。
(二)“两议三协商”
为简化程序,提高决策实效,对性质较单纯的问题,可采取简化“四议”程序,增进个别协商的方式。整个程序可简称为“两议三协商”,即村“两委”班子初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策党内事宜时则为党员会议),法理上说涉及村民利益重大问题的决策者只有一个——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其余“两议”都可以转化为“协商”的形式,“两议”期间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协商。
(三)“一议一决一协商”
对较为简单或只涉及部分村民利益的问题,可进一步简化程序,探索实行“一议一决一协商”,即“两委”班子初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根据问题性质的需要组织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三、农村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
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中引入协商民主,将“协商民主”和“票决民主”进行有机地结合,不仅让农民群众享受到了较充分的民主参与权力,还易达到“事了人和”的目的。
(一)做实民主决策的群众基础,有效解决“谁来议”的问题。
“四议两公开”的参与者是“两委”班子、党员、村民代表等几个固定群体,而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和利益直接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共识,是难以形成有实效的决策的。以协商民主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能够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对话、磋商、交流、沟通的平台,实现相关利益主体最广泛的参与。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具体来说可概括为“3+N”,首先是指三个基本群体:一是村级组织——协商平台的提供者;二是“两委”班子、党员、村民代表——依规参加民主决策的固定群体;三是具体决策事项的利益相关者。“N”指和决策相关的补充群体,如上级组织、涉及领域专家、以及有较高群众威望的离退休干部、教师、经济带头人、家族长等群体,充分发挥他们在乡村治理和公共决策时的正向作用。
(二)灵活设置决策主题,有效解决“议什么”的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于自主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落实惠农政策的相关事项、完成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等事项,都是涉及全体村民的公共利益需村支部研究提议的问题。然而,就农村生产生活的现实状况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事项只涉及部分或特殊群体村民利益。基层协商民主可以根据村里实际、村民要求,灵活确定协商议题,适用于更多、更大范围的征地拆迁、架桥修路、项目发展、宅基土地调整等事务纠纷、利益冲突问题,能够有效扩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适用范围,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丰富民主决策方式方法,有效解决“议得成”的问题。
以基层协商民主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协商的方式方法更为简便易行、灵活多样,根据问题的复杂程度、牵涉范围、村民关注度等,可以进行会议协商,也可进行个别协商;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形式协商,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背靠背”的协商;可以“N对1”也可以“1对N”;可以对不同利益主体采取不同的协商方式,也可以对分歧较大的利益主体采取多轮协商的办法,抽丝剥茧、缩小分歧、增加共识,确保“议得成”。
(四)增加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有效解决“议得对”的问题。
民主是一种制度也是一个过程。“四议两公开”中引入协商民主,使各层面尤其是相关利益主题多轮多层次沟通协商,化解分歧,优中选优,商议确定出最佳方案,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决策的科学性。
选举民主的核心是竞争和多数决定。在缺乏契约妥协精神和民主实践锻炼的广大基层民众中,面对面的竞争容易形成对抗和撕裂性矛盾。而协商民主更适合我国以“和、合”为主的传统文化心理和熟人社会睦邻共处的乡村和谐氛围。协商民主比选举民主有更广泛的使用范围、更灵活的适用方法。但相比票决民主“多数决定”的硬约束来说,协商民主是“软性”民主,实践中制度化、程序化很难规范,协商结果也没有硬约束力。用协商民主完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把两种民主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实现广泛的群众民主参与、实现基层民主决策的程序化,又可以达到化解分歧、事了人和的目的,是一种更适应我国现阶段基层民主建设实际、更接地气的民主。
在最近的村“两委”换届中,我们在选举前、选举中、选举后,用协商民主的理念开展了多轮多层次的协商,有效减少了因选举竞争引发的对抗性矛盾。协商民主不仅可以作为一种民主管理方式,也可以在民主选举、民主监督中广泛运用,可以成为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