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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流域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研究

—以土司制度为视角

【摘要】元朝统治者以委任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为基础,创立了管控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开创了红河流域汉族与少数民族交往的历史先河,打破了“石头不能做枕头,汉人不能交朋友”的民族隔阂。红河流域实施土司制度的700余年间,有效改善了民族关系,增强了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冲破了禁闭和禁锢,增强了开放意识;确保了自治权,提高了民族与国家双重认同。

【关键词】红河流域 土司制度 族际交往 文化互动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历史学家和文化人类学家认为,民族文化植根于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是各民族生活场景的缩影,均有自己文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文化存在差异,都在不断的互动和变迁中,当不同民族彼此接触时,自然会发生相互交流,相互融合的现象。红河流域同样如此,土司制度建立后,汉族开始迁徙到少数民族地区,族际交往加深,民族间文化的互动与融合越来越明显。纵观红河流域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有诸多外部因素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向前发展,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汉人的到来。迁移到红河流域的汉族把中原地区先进的观念、思想、制度等软文化,以各种手段或方式,向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辐射和传播。对于动态的族际交往和文化互动,我们无法判断当下汉族对少数民族产生的具体影响,就目前而言,我们只能对已有的历史遗存—土司制度加以判断。本文通过回顾土司制度在红河流域的发展历程,探讨土司制度在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中的影响。

土司制度的缘起

土司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和领主制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特殊政权形式。土司制度源于秦、汉、宋、隋、唐等推行的羁縻政策,《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汉宫仪》说:“羁,马络头也;縻,牛紖也”。

忽必烈建元后,中央政权得以重新确立,元王朝拥有一个疆域广阔,民族繁多的国家。元朝统治者为了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在总结唐、宋“羁縻政策”基础上,创立了“蒙夷参治”法。但是,地理位置、交通、战乱等因素影响,西南地区各民族发展不均衡,所属的社会制度也不一样,白族、傣族、哈尼族、彝族等已进入封建社会,瑶族、苗族等处在奴隶社会,拉祜族、布朗族等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当时生产力水平决定了这些众多民族不可能同时跨入封建社会,加之各民族生活习俗的差异,要构建一个比较稳定的西南民族地区,特需拉拢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其服务。

元朝统治者深谋远虑,为了巩固西南民族地区的统治地位,用“土官参政,土流共治”的土司制度讨好和管控少数民族首领,并把土司制度作为一项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公开颁布。在当时背景下,土司制度既考虑了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又可以起到流官和土官互相牵制,消除或减少地方势力割据的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了再次出现大理、南诏、自杞等少数民族地方割据的局面。

红河流域的土司制度

红河流域是个广义的地理概念,包括红河干流及支流流经的广大地区。红河的支流主要有小河底河、李仙江、绿汁江、盘龙江、藤条江、南溪河、普梅河等。红河流域地区含盖大理、楚雄、玉溪、红河、思茅、文山等地州市。学者杨世华认为:“红河流域少数民族与内地关系的真正沟通以及中原文化传入红河流域并对其文化产生影响,应开始于元朝”。①公元1254 年,元始祖带领蒙古军进攻云南。1255年,蒙古军灭了大理国地方政权,设置了云南行省。忽必烈为了巩固中央王朝的统治,在西南红河流域地区先后设置了大小不一的封建领主—土司制度,据史料记载,红河流域境内先后设置过彝族、哈尼族、傣族、壮族大小土司49户。这些土司,掌有生杀大权,是集政权、军权、财权于一身的最高长官。世世代代在其所辖区内代表中央王朝管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境内的一切山水草木、田地、农民等归他们所有。

从元朝土司制度建立,明代土司制度的兴盛,清代土司制度开始逐渐衰落,民国土司制度残延,到新中国成立土司制度彻底终结700余年间,红河流域土司制度存亡形式多样,有一个大的土司分解成几个小的土司,三五个小的土司吞并成一个大的土司,有的昙花一现。据记载,红河流域地区,元朝时共有哈尼族、彝族、傣族10余个土司,笔者收集了部分土司的资料,具体情况如下(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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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1:元朝红河流域部分土司情况一览表

土司一旦受封,世守本土时代相传。其承袭法规定长子继承,无子也许弟袭。即父死子袭,先嫡后庶,嫡系无子,庶系继承,庶系无后,近支继承,嫡系年幼,由母亲或伯叔代办。土司的职能部门称为司署或土司衙门,最高长官称土司,集军、政、财于一身,统辖司署。红河流域的哈尼族、彝族、傣族、壮族等少数民族首领,若被中央王朝选中委任为“土司”,他们就会主动积极地学习和吸纳外来文化,打破“自给自足”、“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状态,将视野投向当时最为先进的中原文化,以开放的姿态重塑本民族文化。同时,文化具有民族性和差异性,任何一个文化都在不断互动中调适自己,而文化的互动是双向的,在追求先进文化的同时,相对落后的文化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要素。代表先进文化的外来汉族,长期与少数民族生活在一起,潜移默化中接受了少数民族诸多文化要素,产生了一系列的文化新现象。

土司制度视阈下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模式,时至今日,不同民族在价值理念、日常习俗、节日仪式等方面依然保持着相对独立的个性,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哈尼族的长街宴。这些不同的民族文化模式在统一的中央王朝统治下,互动交融,取长补短。土司制度建立之前,红河流域少数民族受中央王朝的影响小,与汉族社会交往也不多。土司制度建立之后,少数民族与汉族有了密切的往来,并带来了一系列影响。

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消除了民族偏见。民族偏见是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或由于战争、利益冲突、宗教、文化的因素在族群间产生的排斥或敌意的一种态度。主要表现为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有某种怀恨、戒备和神经过敏的倾向。红河流域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偏见会影响该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土司制度建立后,中原汉族文化开始在红河流域传播,文化交流与族际互动,加深了相互了解,取得互相信任,终结了“石头不能做枕头,汉人不能交朋友”的隔阂时代。生活在红河流域族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就像邻里关系一样,不敏感、不特别。差别只是体现在不同语言、服饰,而不是民族情感。

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丰富民族文化内容。土司制度建立后,中原地区汉族先进价值理念、生活习俗等文化陆续传入红河流域少数民族地区,这极大地促进了民族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和发展,也丰富了少数民族文化生活,推动少数民族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例如汉族许多故事和寓意传入少数民族地区,唤醒了少数民族对艺术作用的认知,鼓舞了人们对艺术美感的追求。文学艺术成为少数民族表达“喜怒哀乐”思想感情的一个重要载体。如红河流域少数民族文献典籍《灶君神》、《灶神家神》、《申仲妮》、《仲依妹》、《土地神》等就是根据汉文化思想创造而成的故事。又如,红河流域少数民族婚礼中,虽然新人还住在蘑菇房,身着哈尼族服饰,但小桌上摆满了汉族地区传进来的糖果、饼干,燃放鞭炮,这里面已经吸纳了许多汉族的习俗,显示着汉族生活的某些元素。

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传播了先进知识。红河流域地区,原始的知识文化传授者为族内长者或当地的“毕摩”、“贝玛”。随着土司制度的建立,自销自产的族长、贝玛、毕摩无法担当汉族先进知识的传授职能。少数民族首领急需聘用熟悉管理和外交事务的汉族师爷,协助其治理辖区内的各个民族,制定或颁布各种法规典章,仿造中原汉族模式建造土司署、私塾、办案大堂、监狱、军队等。汉族知识分子借助土司制度的创建,将一系列的汉族文化潜移默化地注入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中,少数民族首领自然接受汉族文化的不断渗透。同时,代表了当时先进文化的土司衙门,受到了辖区内少数民族的纷纷效仿,外来的汉文化开始在红河流域民族地区生根发芽。

族际交往与文化互动,消弭身份的差异,有利于调适民族关系。传统的少数民族社会里,男性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了巩固男性的统治权利,通过“父子连名”的取名方式延续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如……→溪处→处遂→遂配→配束→束克→……。但是,这种取名方式,所有的家庭成员只有名没有姓。土司制度的传入,深刻影响了少数民族的取名方式,少数民族首领为了显示自己的进步,与汉族官员平起平坐,各自小名前加了一个汉姓,如:(马)黑奴、(番)普也、(李)阿则、(普)服远等。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微不足道的,然而个体的认同意识,尤其是族群中的精英的行为往往对群体意识起着导向性的作用。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土司开了取汉姓的先河,使用汉姓成为了一种进步的标志,一种荣誉的象征。于是,少数民族群体间开始效仿启用汉姓,如朱、李、高、王、曹等汉姓在红河流域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大力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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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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