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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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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治理结构的未来发展方向

【摘要】如果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村庄自治空间在逐渐扩大,政府在村庄事务中的干预在减少,那么进入新世纪,政府借助于向村庄投入公共财政、开展公共服务而越来越将村自治组织视为政府的办事机构,村庄自治空间在不断缩小。由于村庄自治更多地让位于政府行政需求,使得村委会“行政化”。“行政化”确实弥补了政府在村庄行动能力不足的问题,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难题。为解决这些难题,未来乡村社会治理可做如下创新:第一,政府在乡村要建构自己的治理机制;第二,改进村治结构,建立村委会、村党组织与村民代表组织三者合作又监督的关系;第三,乡村社会在运用自治规则、经验和文化上应有自己的空间和机会。

【关键词】乡村治理  村民自治  议行分离  政社互动  村社合作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与20年前甚至10年前相比,当前中国社会经济都有了明显的不同,农村也是如此,这决定了乡村社会治理面临着新形势、新问题和新困境。那么,新形势是什么呢?新形势对乡村社会治理带来什么样的新问题和新困境呢?有没有新的出路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和发展。

虽然人们对社会治理的理解五花八门,但是其中显示出一些相似或相同的方面。最一致的看法是,社会治理在主体和方式上不同于统治、管治、管控: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平等的、多元的,包括政府、社区(村庄)、社会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而不是单一的,也不存在隶属的、上下级的不平等关系;在方式上,社会治理采用的是协商、合作、透明和妥协,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不同的社会主体通过合作协商、博弈、妥协和透明的方式互动以实现社会发展与社会秩序和谐。这里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去理解和分析乡村社会治理问题。

中国乡村治理历程

在过去30多年中,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变革与发展是相当明显的。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到人民公社解体、乡镇体制建立,乃至在国家大力推行下,实现村民自治。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政府、村落、家庭与个人的关系有了很大的变化和调整。有人认为,这是“乡政村治”模式的确立(张厚安,1996),改变了人民公社时代的集权一体的治理架构,更不同于传统时代“县政村治”治理格局。当然,乡村治理不仅仅限于政府与村庄、老百姓的关系,还发生在乡村社会内部各种关系上,比如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家族关系、村落关系、社会与市场关系、城镇与村落关系等。有人认为,乡村关系从原来重集体、重合作关系转向原子化、个体化(阎云翔,2012);有人认为,乡村社会组织的兴起已经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钟宜,2005);也有人认为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已经影响到农村发展(杨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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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治理结构   发展方向   中国   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