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税收工具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一条路可走,即全面提升税制弹性,以强化税收的自动稳定功能。提升税收弹性,实际上是一个结构调整的问题,具体可进行如下操作:第一,要提高弹性较大的税收比重,主要是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即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的比重。第二,要扩大税基,使税收与国民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加速填补在财产保有、继承、赠予等环节存在的税收真空,尽快迈开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步伐,扩大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从提高政府收入整体弹性的角度,压缩非税收入的规模,降低非税收入的比重,提高税收的比重,目前最为可行的是推动社会保障费改税,并以累进税率征收。第四,应切实减少税收优惠,实现应收尽收,从而不影响税收自动稳定的调节职能最大化地发挥。
第二,财政支出的任务是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目标。明确事权有三层意思:一是财政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财政事权的划分原则,要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大前提,政府活动的宗旨是为市场服务,财政只为政府应尽的职责提供保障。二是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分别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各级财政事权的划分原则,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进行对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进行划分;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差异、公共服务本身具有的层次性、地方公共服务可能产生的外部性、交易费用节约、规模经济等方面对省以下财政事权进行划分。三是财政部门和非财政部门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财政部门与非财政部门的事权划分,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改变某项事业支出与GDP或财政收入的规模或增速挂钩的做法,在部门预算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供需平衡。第二步,将存在交叉、重叠问题的财政事权统一整合到财政部门,以对涉及不同部门的同一财政事权进行通盘把握。第三步,逐渐将整合的范围扩大到所有财政事权,最终形成由财政部门主导财政事权的局面。
在事权划分清楚的基础上,科学划分财政支出责任并与其事权相适应。首先,在事权划分上,扩大中央事权、减少地方事权。一是对以前不当下移的事权、新增事权、地方效率不高的事权划归中央(新增事权可根据其性质通过转移支付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二是对于中央委托事权尽量上收中央。其中,中央效率不高、地方效率更高的中央事权仍可委托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但需中央全额拨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且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三是对于地方无力承担而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的地方事权,中央给予转移支付支持并要求地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规模根据双方财力情况而定。四是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共同事权,根据各自受益情况确定各自承担支出责任的比例。通过上述办法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并以法律形式明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级点菜、下级埋单”的问题。其次,在转移支付上,重视结构调整。一是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二是以因素法来测算转移支付,要求对因素的选择更为全面,尤其是考虑特殊因素,最大程度地降低因素选择的主观性。三是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取消税收返还政策,并探索建立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四是探索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尤其重视事前绩效评价,对低效、无效的项目不予立项。可见,这仍然属于结构调整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