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学术前沿 > 成果首发 > 正文

价值有普世性,但价值观没有

【摘要】关于有无普世价值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解开争论之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价值与价值观两个概念。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是从“个别”抽象出来的“一般”,具有客观性。价值观是主观的,不同的人,不同集团,持有不同的价值观。价值具有一定的普世性,而价值观则不具有普世性。既不能因为赞同价值的普世性而否定价值观的差异性,也不能因为承认价值观的差异性而拒绝接受价值的普世性。如果不承认有普世价值,那么人类就不可能结成社会;我们也不可能在不同社会集团中去“求同存异”。

【关键词】价值  价值观  普世性

【中图分类号】 B811.02               【文献标识码】A

最近一段时间,无论是在理论学术界,还是在思想文化界,甚至新闻媒体,掀起了一场关于价值普世性的争论。有不少同志认为“价值没有普世性”,也有许多同志认为“价值有普世性”。有同志认为“民主、宪政、人权、法治等范畴没有普世性”,有同志认为“宪政是资产阶级的主张”,也有同志不同意,但因问题比较敏感,不好讲、不愿讲。事实上,关于有无普世价值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理论界不少人实际已有了“没有普世价值的共识”。然而,这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不应含糊,必须辩论清楚。

没有普世性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观

笔者以为,解开争论之关键在于必须区分价值与价值观两个概念。价值与价值观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有不少学者认为价值不具有普世性,所以民主、宪法政治、人权等也不具有普世性。持这种观点,必然会否定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犯“左”的只讲对立不讲统一的错误。其实没有普世性的不是价值,而是价值观。对同一个问题,一个人一个看法,一个集团一个看法,彼此之间或许会截然相反。而价值则具有普世性。什么是价值?简言之,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是从“个别”中抽象出来的“一般”,具有客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给予这些物以专门的(种类的)名称,因为他们已经知道,这些物能用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利用这些产品,这些对他们有用……”①由此可见,客体对主体具有价值,说明客体对于主体是有(利)益的,符合主体的需要。而需要本身是客观的,利益也是客观的,利益是价值的基础,那么价值自然而然也就是客观的,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例如,抽烟是有害健康的,但是由于早期很多人并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则认为抽烟可以改善精神状态,或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这种关于抽烟的观点是主观的。然而,因为科学证明并非如此。所以,价值是客观的,具有普世性;价值观是主观的,代表着判断和立场,不具有普世性,不同的人,不同集团,出于不同的立场,自然持有不同的价值观。

这一观点被运用到政治领域当中,我们不难理解:宪法政治是具有普世性的,而宪政观则是不具有普世性的。宪法政治是人类政治生活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和教训,它是政治文明的表现,无论是在古代意义上的宪法政治,还是在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政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他们所具有的最基本内涵是:约束权力、“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其形成与发展体现了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法律文化。然而,宪政观则不具有普世性。换言之,我们应该走宪法政治之路,但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照搬西方的宪政,而是要坚持我们的宪法政治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之路。我们既不应否定宪法政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具有一定的普世性,也不应抹杀人们宪法政治观的差异,简单照抄照搬。明确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政治、民主、人权、法治等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具有一定的普世性价值。然而关于宪政、民主、人权、法治等的观点是不具有普世性的,因为不同人可以持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鼓吹照搬照抄西方宪政模式,而我们则认为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国情、民情出发,坚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价值观   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