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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农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但是,农地流转依然面临困境,农地流转仍面临农地保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观念羁绊,农地权利构造存在缺陷,农地流转形式与规则缺失。

●应该回归农地所有权与农地使用权的私权本质,确立其独立财产权属性,改变用立法规定的方式来替农民规避市场风险的思维模式,承认农民的经济理性与判断选择能力,承认市场对农地资源配置的作用,更多地通过市场来实现对农地流转的调整。

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词,用以涵摄农地利用与变动的各种具体形式。十多年过去了,农地流转依然存在种种观念上的羁绊和制度上的困境,难以顺畅运行。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契机,我们应当深度剖析农地流转依然面临的困境,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规则,促进农地流转更加多样化、顺畅化,探寻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之出路。

农地流转仍面临观念羁绊

在农地流转方面,存在农地保障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论、农村社会稳定论等观念羁绊。其实,这些观念值得反思与检讨。

就“农地保障论”而言,一方面,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本属国家责任,没有理由将国家责任个人化;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在当下已是农地“不能承受之重”,农村大部分家庭都 是 靠 自 己 的 劳 动 力 生 存(如 外 出 务工),而不能完全依赖于土地。

就“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论”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是法定义务,因此不可能引起大量农用地转化为商业开发用地的情形;真正需要担心的是农地被政府随意征收转化为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从而导致耕地减少,而这种公权力的“私心萌动”并非限制农地流转所能解决。

就“农村社会稳定论”而言,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会改变其身份,即使在转让的情形下,农民也仍是集体成员,仍享有因集体土地所有人成员身份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红利分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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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