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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雨临: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势在必行

理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关系。从理论上说,从业人员的养老金是在职时工资的延期支付,与工资关系密切。故而,判断养老金水平是否合理,要与工资收入一起通盘考虑。工资属于初次分配范畴,注重效率因素;养老金属于再分配范畴,更加偏重公平因素。就一般规律而言,养老金的差距小于工资收入的差距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以美国为例,美国普通国民与联邦政府雇员的工资差距2007年是1415美元;但是在再分配上,两者的养老金差距是114美元,即从初次分配1415美元缩小到再分配114美元(根据美国《统计摘要》、《社会保险年度补充通报》计算);而中国的情况是:2005年工资差距为393元,养老金差距为714元(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计算),再分配的差距比初次分配扩大了。这种扭曲的分配机制需要进行调整,在设计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时,首先要规范其工资收入制度,使其与其他群体的差距在一个适当区间;进而确定其养老金水平,应本着缩小不同社会群体养老收入差距的原则进行规划。

建立个人缴费机制。无论今后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是什么模式,个人参加缴费都是应该明确的。至于缴费率多少,是否与企业职工相同等需要进行测算来确定,重要的是分清个人和政府在公务员老金制度上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完善公务员制度推动养老金制度改革。公务员养老金制度直接涉及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和“退休”两个部分,同时与其他部分也有间接的关联。因此,养老金制度改革需要在整个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基础上进行。总体看来,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还比较原则化,缺少可操作化的细则。比较而言,发达国家都单独制定了公务员工资和养老金法律,我国也需要在法律(法规)上对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已经有不少专家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应该同步改革,这个观点不无道理。事实上,自2008年国家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以来,进展缓慢,成效不大。改革的阻力来源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待遇水平下降的可能性、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等各个方面,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不同步确实也成为改革的主要障碍,在两个群体中间造成“厚此薄彼”的不公平局面。因此两个公共事业部门工作人员改革同步进行,或许会加速改革,减少阻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以上内容节选自仇雨临 郭磊:《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势在必行》,全文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5期)

[责任编辑: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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