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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运营商酝酿成立“铁塔”公司 专家:有损市场竞争(3)

网络竞争符合竞争法及电信法的内在要求

网络覆盖率的实质就是网络竞争。

在移动通讯领域,基站和通信塔是移动网络的主要物理组成部分;铁塔公司一旦成立,就是在整个4G市场对之进行百分之百的共享,各个运营商不必以竞争的形式铺设自己的网络,而是由同一个公司去揣摩市场的需求而建立网络,换言之,这个网络按照所有运营商“共同要求”建立;对这个网络,所有的运营商只有接受,然后凭借该网络进行其他要素的竞争。

体现为覆盖率竞争的激烈竞争,符合消费者利益,是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取消了覆盖率竞争,运营商之间竞争的烈度大大降低。

对消费者而言,情景可能是这样的:以前,有三个移动运营商从事移动网络覆盖竞争,竞相讨好自己;现在,对不起,在网络覆盖方面,他面前仅仅面对一家公司,没得选,爱用不用。

对任何一个运营商而言,情景可能是这样的:以前,我得努力提高我的网络覆盖率,否则我的用户可能会跑到竞争对手那里;现在,这市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网络覆盖率,我也不用催铁塔公司去多建基站。

这样,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角度对之进行考察,通过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共同建设基站及通信塔,很难说具有经得起推敲的法律依据。

而在电信法,网络竞争是电信法所追求的最高竞争形态。各国电信法都承认电信运营商的三种竞争形态:网络竞争;非捆绑要素提供;转售。不错,非捆绑要素及转售的确是在电信领域引入竞争的一种快捷方式,潜在竞争者无须构筑自己物理网络,快速介入市场,与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竞争。但非捆绑要素及转售安排是在无法及时构筑自己物理网络而亟须引入竞争的前提下进行的,网络竞争是电信竞争的理想方式。这是充分考虑到电信业特点的必然制度选择。铁塔公司的构想也许会使得运营商失去构筑自己物理网络而进行竞争的动力,这对中国整个电信产业也许会造成长久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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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