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三大电信运营商成立合资企业从事基站及通信塔的建设,实质上就是《反垄断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一种经营者集中。
此时提出的问题就是:首先,这种经营者集中是否是各电信运营商自愿提出并协商?其次,如不是,有关政府机构是否对相关的竞争影响作了深入全面的分析?
网络覆盖率竞争作用在现实中仍然无可替代
铁塔公司的出现将使得所谓网络覆盖率的竞争不复存在。而网络覆盖率是3G时代运营商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启动3G与所谓第三次电信重组同时进行,而三次电信重组的行政干预色彩非常明显,因此,中国3G的发展具有相当强的行政色彩。其时,三家运营商使用的3G制式,名为“建议”,实为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中国移动采用中国主导的T D - S C D MA制 式 , 中 国 电 信 采 用C D M A 2000制式,而中国联通采用了当时最为成熟的WC D M A制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3G制式既非自己想要的制式,也非最受市场欢迎的形式。于是,强调其网络覆盖率、稳定性,就成了他们在三种制式的竞争中争得生存及发展机会的重要手段。
在3G时代对制式进行的分配,对4G时代的中国电信竞争局面有着深刻的影响:制式的选择决定着3G到4G的过渡进程,决定着在4G时代的市场地位。
目前来看,主管部门既想保留中国主导的T D -LT E标准,同时也不否定LT EFD D标准。所以,要求三家运营商都采用T D -L T E标准的同时,也为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使用LT E FD D标准留下了余地。如果发放LT E FD D牌照,中国再次成为一个所有技术制式在一起竞争的市场,只不过这次涉及的是4G技术。如果这两种制式在技术体验及商业成熟度间存在差异,那么网络覆盖率将是采用不同制式运营商之间进行竞争的重要手段。由于3G标准之一的C D M A 2000并没有与之对 应 的4 G制 式 , 而 同 为3 G标 准 的WC D M A可以平滑地过渡到L T E FD D这一4G制式;因此,要采用LT E FD D作 为 其4G服 务 的 技 术 制 式 , 相 比 以W C D M A为3G制式的中国联通,3G时代以C D M A 2000为制式的运营商中国电信所需要进行的制式过渡要来得复杂;这样,不同3G制式转向同一4G制式的过程中,网络覆盖率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竞争手段。
以网络覆盖率为手段的竞争对运营商及消费者而言是绝对的利好。对运营商而言,可以通过网络和市场深耕弥补自己技术制式方面的限制,可以充分调动自己的资源,参与电信竞争;对消费者而言,不同制式的运营商在网络覆盖率方面的竞争使得自己能得到质量最稳定、最可靠的服务。既然监管者已经人为限制了运营商选择自己业务经营的技术手段,那么,就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鼓励运营商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