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全市查违专项行动有效打击了违建。(本报资料图片)
原标题:为“小产权房”确权系误读
深圳特区报记者 段琳筠 通讯员 魏凌
今年4月1日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我市有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的开展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大媒体也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多方报道及解读。昨日,市查违办就近期有媒体报道认为“试点工作系为‘小产权房’转正”等说法,在本报进行独家澄清及再次声明,试点工作不是为“小产权房”确权,且深圳并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小产权房”。
试点工作不是给“小产权房”确权
市查违办首先就媒体报道存在争议的“试点工作为‘小产权房’确权”一说进行澄清。
据了解,所谓“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社会公众租售的房屋。国家层面有关文件在提及“小产权房”时,实际侧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占地的违法性;三是主体方面强调是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
而深圳在经过1992年和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之后,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鉴于全市土地已经国有化的大背景下,我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是农村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所产生的若干问题之一。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此前也曾多次出台法规、政策对我市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进行规范。在《实施办法》出台前,我市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处理了部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
因此,有关个别媒体认为的我市“住宅类违法建筑就是小产权房”的说法属误读;而且我市积极开展探索的有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试点工作,也不是给“小产权房”确权和予以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