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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

完善人大立法制度,处理好人大立法与常委会立法的关系,使立法更加有序,减少冲突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立法制度由全国人大立法和常委会立法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刑事的、民事的和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从1954年9月到2009年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及法律解释679件,其中由全国人大制定的135件,占19.9%,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544件,占80.1%。从发展趋势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在地方立法的层面,过去20多年来只有极少数地方法规由省级人大制定,多数都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常委会立法多有其必然性。全国人大代表将近3000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期10天左右,由于会期和议程等缘故,代表很难充分发表意见,更不可能一项法案审议多次,难以承担繁重的立法任务,成本极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175名委员,参政议政能力高,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讨论较为充分,召集较为容易,审议通过法案效率较高。尽管如此,常设机关也不等于全国人大本身,如果绝大部分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都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地方人大制定的,必将极大削弱法律法规本身的人民性、合法性。

按照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在不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情况下,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但是,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如何行使常委会立法权,如何在行使该权力时不侵犯全国人大立法权,还存在许多问题,也出现了不少争议。就民事基本法律而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但是同样属于民事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就刑事法律而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由全国人大制定,1997年刑法修正和1996年、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也由全国人大通过,但修改了50个条款、取消了13个非暴力经济性犯罪死刑的《刑法修正案(八)》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有鉴于此,完善人大立法制度的主要建议是:

第一,把人大制度的修改完善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之一,从长远和全局考虑,认真对待。

第二,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切实增强法律民主,扭转偏重发挥常委会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实化而不是虚化人大立法权,确保人民代表的立法权,而不是由代表选出的常委会委员行使被代表的立法权。

第三,明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立法权的界限,在修改基本法律问题上务必要尊重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使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落到实处。

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立法监督的职权,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部分补充和修改基本法律的监督,建立、健全全国人大的批准程序。

第五,通盘考虑和改革现行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产生方式、数额、代表性、会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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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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